青島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管理試行辦法

《青島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管理試行辦法》是青島市為規範本市客運出租汽車穩定健康運行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管理試行辦法
  • 生效日期:1996-04-25
  • 發布日期:1996-04-2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文號: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56號 
【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青島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管理試行辦法
(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56號1996年4月25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本市經濟發展需要,促進本市出租汽車客運市場的健康發展,維護國家、集體、個人的合法權益和出租汽車客運市場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包括專營、兼營、承包經營、租賃經營,下同)客運出租汽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青島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有關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市運輸管理機關負責。
第四條 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是指,按本辦法繳納規定費用後,獲得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資格。出租汽車經營權證是由交通主管部門依法頒發的出租汽車經營權憑證。
本市4至8座出租汽車經營權實行有償使用。凡從事4至8座出租汽車客運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照本辦法取得經營權。
出租汽車經營權證按腳踏車頒發,特定車輛專用。經營權使用期為10年,在有效期內可依法轉讓、抵押、繼承;經營權使用期滿即自行終止,經營權證由市運輸管理機關收回。
第五條 經營權的競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鼓勵規模經營。
第六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申請參加出租汽車經營權的競投。
第七條 本市出租汽車的新增運力投放額度計畫,由市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客運市場需要、經濟發展及城鄉道路建設實際情況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二章 經營權的取得和競投
第八條 出租汽車經營權通過下列方式取得:
(一)在競投規定營運區域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
(二)有不少於100萬元的現有資金;
(三)有符合經營客運業務要求的經營管理、車輛技術管理、財務統計等管理人員;
(四)有一定的客運經營管理經營和完善的企業管理規章制度;
(五)其他規定的條件。
必要時,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參加出租汽車經營權競投。
第十條 進行出租汽車經營權競投時,應當在競投前20日向社會發布競投通告。
出租汽車經營權競投通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競投人的資格和條件;
(二)競投時間、地點;
(三)經營權數量、車型檔次和使用期限;
(四)取得經營權後的營運區域範圍;
(五)保證金、經營權有償使用費及其他有關費用的支付方式、期限;
(六)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第十一條 擬參加競投的競投入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市運輸管理機關提出競投申請,填報《青島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競投申請表》,並根據要求提供下列檔案或資料:
(一)經營可行性分析報告;
(二)有效的資金信用證明;
(三)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運輸管理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競投人,應當按擬競投數量繳納保證金後,領取競投入場券和應價牌。
保證金額數由市運輸管理機關確定。
第十二條 參加經營權競投的人員必須是申請參加競投的本人和單位法定代表人。本人或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參加的,應當出具有效的授權委託書委託他人參加競投。每一競投單位參加公開競投的人數不得超過2人。
第十三條 競投的底價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競投的底價由拍賣主持人在競投開始時公布。
第十四條 公開競投時由競投人舉牌應價。
第十五條 競投人的最高應價低於競投底價且無更高應價的,該次競投無效。
第十六條 競投活動應當在公正機關監督下進行。
第十七條 競投應當製作競投筆錄。競投筆錄由拍賣主持人、筆錄人和中標競投人簽字蓋章,並經公證機關公證。
第十八條 中標競投人在競投結束後,應當即時與市運輸管理機關簽訂《青島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使用契約書》(以下簡稱《契約書》),並經公證機關公證。
第十九條 競投人參加競投中標的,保證金在競投後予以退還。競投人中標的,保證金用於沖抵經營權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出租汽車擬繼續營運的,按規定繳納有償使用費後,獲得出租汽車經營權。通過上述方式取得經營權的,其經營權使用期限與競投取得的經營權使用期限相同。具體繳費標準、時間和方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一條 中標競投人應當在契約書籤訂之日起5日內支付全部經營權有償使用費,領取經營權證,辦理出租汽車營運手續。逾期未付清有償使用費的,契約無效,保證金不予退還。
中標競投人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按時支付經營權有償使用費的,應當及時通知市運輸管理機關;經審查批准後,可以延期繳納有償使用費,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超過30日的,契約無效。
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出租汽車按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辦理有關繳費手續後,領取出租汽車經營權證。
第二十二條 在經營權有效使用期內,經營權使用人可按規定辦理出租汽車報廢、更新手續,不需另交經營權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三條 中標競投人持經營權證,到交通、公安、工商、稅務、計量、保險、物價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有關部門應當在本職範圍內予以辦理。
第三章 經營權的轉讓
第二十四條 出租汽車經營權轉讓必須在出租汽車經營權交易機構進行。
第二十五條 出租汽車經營權轉讓前,經營權轉讓人和承讓人應當向市運輸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市運輸管理機關給予辦理轉讓手續。經營權轉讓當事人須按使用權轉讓成交價2%繳納手續費,手續費由承、轉讓雙方均擔。承讓方應當辦理經營權證和契約書變更手續。
第二十六條 出租汽車經營權隨同出租汽車同時轉讓的,車輛轉讓費和經營權轉讓費應當分別計算,車輛轉讓費應當折扣車輛折舊費。出租汽車經營權單獨轉讓的,轉讓方的出租汽車的道路運輸證應當同時繳銷,其車輛應當予以報廢或辦理車輛牌照變更手續。
第二十七條 經營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合理價格的,市運輸管理機關享有優先購買權。經營權轉讓價格高於競投中標價格的,超出競投中標價格120%以上部分,按規定繳納轉讓增值費,納入有償使用專項資金。
第二十八條 出租汽車客運企業以全額掛靠承包方式將經營權給個人使用的,必須辦理經營權轉讓手續,承包契約期限應當與經營權有償使用期限相同。
競投中標企業以全額掛靠承包方式經營的,其經營權發包價格不得超過競投價格的110%。
第二十九條 出租汽車被吊銷道路運輸證的,該出租汽車的經營權可以轉讓。
本辦法施行後,未按規定繳納或未足額繳納經營權有償使用費的現有出租汽車經營權不得轉讓、抵押。
第四章 監督與處罰
第三十條 競投人在競投中有欺騙、惡意串通行為的,由市運輸管理機關取消競投資源。已取得經營權證的,契約無效,由市運輸管理機關按每一經營權證處以10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經營權證。
第三十一條 中標競投人在指定時間內未能全部支付經營權使用費或不簽訂契約的,市交通主管部門有權對其已中標的經營權另行組織競投。競投保證金不足償付另行競投費用和另行競投所得經營權有償使用費低於原競投經營權有償使用費的,不足或差額部分費用由原中標競投人承擔。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出租汽車,不按規定繳納經營權有償使用費繼續營運的,由市運輸管理機關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營運收入,吊銷其道路運輸證,並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經營權轉讓規定的,由市運輸管理機關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或責令其補辦有關手續、繳納有關費用,並對雙方當事人各處以5000元罰款。
第三十四條 假冒、偽造經營權證的,由市運輸管理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有關行政管理工作人員在出租汽車經營權的競投和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收受賄賂、敲詐勒索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和組織實施本辦法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 出租汽車有償使用費,實行財政專戶存儲,專款用於下列開支:
(一)出租汽車營運車場、車站、停發點的改造建設及其他交通基礎設施建設;
(二)出租汽車客運管理專用檢測、通迅、辦公設備的購置;
(三)競投組織廣告宣傳費用;
(四)出租汽車經營權轉讓交易機構開辦及日常管理經費;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用途。
黃島區及各縣級市收取的經營權有償使用費的20%上繳青島市,用於全市性出租汽車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和有關管理費用開支。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交通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