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成都市客運出租汽車的行業管理,保護乘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辦法
- 時間:1996-05-14
- 地點:中國四川省成都市
【發布文號】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
【發布日期】1996-05-14
【生效日期】1996-05-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市公用局負責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以下簡稱五區)和雙流機場等重要視窗範圍內的客運出租汽車的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市城市客運管理處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市交通局負責對龍泉驛區、青白江區和縣(市)範圍內的客運出租汽車的管理工作。
市公安、城建、工商、物價、稅務、財政、技術監督、市容環境衛生、衛生等有關部門,應依法按職責協同市公用局和市交通局共同搞好全市客運出租汽車的管理工作。
(一)根椐全市客運出租汽車總體發展規劃,提出年度發展計畫,由市公用局會同市交通局共同擬訂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二)具體組織實行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制度。
(三)對經營者進行資質審查,核發準營證件,並進行年度審驗。
(四)對經營者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協調、監督和服務。
(五)處理乘客投訴。
(六)組織開展有關行業建設的活動。
(七)配合物價部門制定客運出租汽車租價標準和收費辦法;配合稅務部門對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稅收和票據的使用情況實施監督管理;配合技術監督部門對客運出租汽車計價器安裝、強制性周期檢定和使用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八)配合公安機關和城建、市容環境衛生等部門做好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的治安、交通安全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
(一)單位申辦經營客運出租汽車業務應有書面申請、組織章程、經營可行性報告、註冊資金證明,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場地、設施及管理人員。
(二)個體經營者申辦經營客運出租汽車業務,除必須具備客運出租汽車駕駛人員的必備條件外,還應有書面申請和勞動就業管理部門制發的待業證明。
(三)駕駛人員應具備當地常住戶口;年齡在18周歲至55周歲;國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一年以上正式駕齡並取得客運出租汽車職業培訓結業證。
(一)取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
(二)持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的批文到當地工商、稅務、公安等部門進行登記和辦理車輛上戶、保險和治安許可等手續。
(三)安置客運出租汽車車輛專用設施、標誌,經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查驗合格並辦理客運出租汽車準營證件。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接受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二)執行統一的收費標準、收費辦法,並按規定使用票據。
(三)按時繳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各種稅、費。
(四)依法向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出租汽車計價器;按時向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如實填報有關報表。
(五)認真組織安全營運,搞好規範服務和車輛衛生,做好治安保衛工作。
(六)協助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進行客運市場檢查、處理乘客投訴。
(七)執行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協調營運業務的各項措施,及時調度車輛完成外事、搶險、救災等特殊任務。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二)攜帶準營證件,並按規定的位置放置。不準偽造、塗改、轉借準營證件。
(三)衣著整潔,儀表大方,文明經營,禮貌待客。保持車容整潔,設施完好,愛護公共場所環境衛生。
(四)遵守服務站點營運秩序和衛生規則,服從站點管理人員管理。依次排隊上客走車,不準離開車輛或利用他人招攬乘客。
(五)執行統一的收費標準、張貼統一價目表,使用規定票據,收取車費時應如實向乘客出具票據。
(六)按規定使用計價器和按計價器顯示金額計費,不準多收亂要;載客途中計價器失準,應向乘客說明情況,按實際里程收費,將乘客送達目的地後立即到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維修,合格後方可經營。因路阻需繞道行駛的,要徵得乘客同意。
(七)不得將車輛交給非本車駕駛員營運;駕駛員(含個體經營者)不得服務於其他客運出租汽車。
(八)嚴禁利用客運出租汽車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如發現乘客有違法犯罪嫌疑,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並協助緝拿。
(一)所駕駛的車輛開啟空車標誌牌後,遇乘客租車,停車後不載客的;
(二)所駕駛的車輛開啟空車標誌牌後,在服務站點不服從調派的;
(三)所駕駛的車輛開啟空車標誌牌後,在客運集散點或道路旁邊待租時,拒絕載客的;
(四)載客營運途中無正當理由中斷服務的;
(五)無正當理由的其他拒載行為。
(一)維護站點秩序和衛生,保證站點服務設施完好;
(二)搞好車輛調度;
(三)監督駕駛人員和乘客遵守客運管理的規定。
(一)乘客用車時,要待車輛在準停路段靠邊停穩後上車;在服務站點用車時,要服從站點管理人員的安排。
(二)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
(三)不得對駕駛員提出違反本辦法和交通管理規定的要求。
(四)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乘車須有陪伴人員。
(五)不得影響車輛衛生,損壞車輛設施。
(六)遵守其他有關規定。
對拒載、不正確使用計價器、多收車費、服務態度惡劣等不正當經營行為的,乘客可向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投訴。
投訴應實事求是,並提供必要證據和投訴人身份。如確因投訴失實,致使經營者受到經濟損失的,應由投訴人承擔經營者的直接經濟損失。
(一)車容不整潔的;
(二)營運標誌不全或破損的;
(三)計價器設定和檢定合格印證張貼不規範的;
(四)不按規定設定和使用車載電台,通話語言不規範的;
(五)未按規定張貼價目表、投訴電話號碼和設定廣告不規範的;
(六)未按規定攜帶、放置準營證件的;
(七)將車輛交給非本車駕駛員營運或服務於其他客運出租汽車的;
(八)除緊急救護等特殊情況外“合乘”載客的;
(九)不遵守客運出租汽車站點管理規定的;
(十)收費後不如數付給規定票據或私自將票據轉借他人的。
(一)使用的計價器未按規定申請檢定,經檢定不合格或超過檢定周期繼續使用的;
(二)不使用計價器或與乘客議價的;
(三)拒載乘客的。
(一)違反收費標準多收費的;
(二)擅自拆除計價器鉛封、改裝計價器並在計價器上弄虛作假,致使計價器計量失準的;
(三)未經乘客同意故意繞道行駛的;
(四)毆打或辱罵乘客的。
(一)未辦理客運出租汽車準營證件從事營運的;
(二)超出其經營權界定的範圍營運的;
(三)偽造準營證件營運的;
(四)停業、歇業後繼續營運的;
(五)被處以停業整頓後繼續營運的;
(六)使用未經年審的準營證件從事營運的。
(一)單位當月營運車輛綜合違章率超過百分之十或經查證屬實的乘客投訴率超過百分之四的,處法定代表人五百元罰款;一年內累計兩個月違反上述規定的,除處法定代表人一千元罰款外,並責令該單位停業整頓三至五天;一年內累計三個月違反上述規定的,除處法定代表人二千元罰款外,並責令該單位停業整頓三十天。
(二)車輛無準營證件營運的,除按本辦法第三十六條執行外,還可對單位處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處以五百元罰款。
(三)單位同意無準營證件人員營運或車輛在停業期內營運的,處單位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處法定代表人一百元至五百元罰款。
違反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其他部門執行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