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辦法

為加強我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保障經營者和乘客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營運秩序,促進出租汽車客運市場良性發展,更好地為我市經濟建設服務,根據《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交通部《出租汽車旅遊汽車客運管理規定》,以及省的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貢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辦法
  • 類型:管理辦法
  • 地方:自貢市
  • 屬性:出租汽車客運
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保障經營者和乘客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營運秩序,促進出租汽車客運市場良性發展,更好地為我市經濟建設服務,根據《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交通部《出租汽車旅遊汽車客運管理規定》,以及省的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出租汽車是指根據乘客意願,提供客運服務,在規定的區域內行駛,按里程或時間計費的營運轎車。
第三條凡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出租汽車經營者和乘客,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出租汽車客運管理工作,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同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負責出租汽車行業的具體管理工作。
城管、公安、工商、稅務、物價、質監等部門依法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協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向乘客提供安全、優質、方便、快捷的服務。
第二章管理機構的職責
第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出租汽車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全市出租汽車發展規劃,提出年度發展計畫,並報市政府批准實施;
(二)對申請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業務的經營者進行資質審查,核發《經營許可證》,並進行年度審驗;
(三)對出租汽車經營者在經營中的守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其經營活動進行管理、指導和服務;
(四)處理乘客的投訴;
(五)組織實施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工作;
(六)組織開展有關行業建設的活動;
(七)組織安裝出租汽車車頂標誌燈等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安裝出租汽車計價器、空車待租標誌;
(八)配合城管、公安、工商、稅務、物價、質監等部門對出租汽車的治安、交通安全、市容環境衛生、稅收、票據、出租汽車停車站、點等進行管理。
第三章開業與停業
第七條出租汽車經營權實行有償使用,其具體管理辦法按自貢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申請從事出租汽車經營者,必須具有與其經營範圍、規模相適應的車輛、資金和經營能力。
第九條駕駛人員應具備公安部門核發的駕駛證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準駕證。
第十條凡申請從事出租汽車經營者,必須先獲得出租汽車經營權,並按下列程式辦理有關手續:
請者持有效證明,向所在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開業條件,對申請者的經營能力、經營條件等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經營許可證》;
(三)申請者應按規定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到保險公司辦理保險手續;
(四)對完清上述手續的經營者,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其註冊車輛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
第十一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需歇業、停業、合併、分離、遷移者,應分別到原審批機關和原登記註冊的工商、稅務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退出客運市場的出租汽車還應到公安部門辦理取消出租汽車專用顏色標誌手續。
第四章車輛及站點管理
第十二條 出租汽車除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外,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參加營運的出租汽車必須保持良好的車輛技術狀況,車容美觀、整潔,設備齊全可靠,消防設施完好,並按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安裝座椅的背套、頭套等專用設施;
(二)車身兩側明顯位置標明出租汽車經營者單位名稱或標記、出租汽車編號和監督電話號碼,車內明顯位置標明經物價和交通部門核准的收費標準和計費辦法;
(三)出租汽車須安裝符合標準的計價器,並保持其準確有效,統一安裝空車待租標誌和出租汽車車頂標誌燈;
(四)以出租汽車為載體設定廣告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倡設定公益性廣告。
第十三條出租汽車營業站點、停車場地的設定,應符合城市規劃、管理的要求,並按《自貢市停車場管理辦法(試行)》管理。
第十四條 各有關職能管理部門應在出租汽車集中的車站、商務中心及風景區加強對出租汽車的管理;公安部門應加強對出租汽車的治安管理;駕駛人員應主動接受和配合管理部門檢查,共同維護好出租汽車營運秩序。
第十五條車站、賓館、飯店、醫院、文化娛樂場所等單位的停車場地,應劃定出租汽車停放區域,準許出租汽車進出接送乘客。出租汽車使用上述場地時,應遵守有關規定。
第五章經營活動管理
第十六條出租汽車經營者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和檢查。
第十七條出租汽車經營者要按照“安全第一,優質服務”的原則,建立健全並認真執行各項規章制度,提供安全、及時、優質的服務。
第十八條出租汽車駕駛員應儀表端莊、服裝整潔、語言文明、禮貌熱情、主動服務。
出租汽車駕駛員在營運中,應攜帶駕駛證、行駛證、道路運輸證、準駕服務證等證件,出市區營運的還應攜帶安全檢驗卡。
第十九條出租汽車經營者必須按時繳納稅費,按國家和省上的規定參加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的培訓,按期報送有關資料報表。
第二十條出租汽車受租期間,應按乘客指定的到達地點,選擇最近的路線行駛,因道路阻塞需繞道行駛時,需徵得乘客同意;未經租用人同意,不得再招攬他人同乘;車內無乘客時,應顯示空車待租標誌;出租汽車承接包車客運業務時,應按客運包車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出租汽車受租時,應嚴格按計價器計費,收取車費時,應如實向乘客出據合法有效的票據,不準多收、亂要車費或敲詐和刁難乘客。
第二十二條出租汽車駕駛員在營運中不得有違背乘客意願的下列拒載行為:
(二)載客途中無正當理由中斷服務;
(三)其他無正當理由的拒載。
第二十三條出租汽車經營者必須嚴格執行物價管理部門制定的運價,不得擅自提價。
第二十四條禁止將出租汽車交給無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嚴禁利用出租汽車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發現乘客有違法犯罪嫌疑,應及時報告公安部門,不得知情不報。
第二十五條出租汽車經營者必須完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外事、搶險、救災、戰備等特殊任務。
第六章乘客
第二十六條乘客應當文明乘車,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乘客乘車時,要待出租汽車靠邊停穩後再上車,在服務站點上車時,要服從站點管理人員的安排;
(二)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上車;
(三)不得對駕駛員提出違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規的不正當要求;
(四)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乘車須有陪伴人員;
(五)不得影響車輛衛生,損壞車輛設施;
(六)其他應當遵守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乘客應如實支付計價器顯示的租乘費用和按物價部門規定其它應由乘客承擔的費用。
第二十八條 客運出租汽車不使用計價器或收費不出具票據的,乘客可拒付車費,並可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投訴。
第二十九條 乘客有權對出租汽車經營者、駕駛人員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舉報,有關部門應及時依法查處。
第七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條對在出租汽車經營服務中取得顯著成績的經營者或駕駛員,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或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處罰。
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對出租汽車違章行為的罰款,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收據,罰沒款一律上繳財政,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三條行政執法人員應遵紀守法,對以權謀私、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敲詐勒索的,由所在部門或其上級管理部門給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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