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草案第三次審議稿)

遼寧省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草案第三次審議稿)

2015年1月14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在瀋陽舉行,《遼寧省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草案第三次審議稿)》成為各界關注的焦點。草案第三次審議稿在此前第二次審議稿的基礎上,就完善既有出租汽車經營權的配置等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見。

2015年1月14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在瀋陽舉行,《遼寧省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草案第三次審議稿)》成為各界關注的焦點。草案第三次審議稿在此前第二次審議稿的基礎上,就完善既有出租汽車經營權的配置等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見。
在既有出租汽車經營權今後的配置問題上,草案第三次審議稿中增加了一條,即“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本轄區既有出租汽車運營服務經營權發展目標以及政策措施,逐步實現出租汽車運營服務經營權無償有限期使用。”同時,還增加規定“尚未實行出租汽車運營服務經營權有償使用的市、縣,不得新出台有償使用政策。”
同時,條例擬規定,擅自轉讓出租汽車運營服務經營權的行為,處二萬元罰款。
此外,第二次審議稿中的條款,“新增出租汽車運營服務經營權實行無償有限期使用制度,具體使用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無償取得的出租汽車運營服務經營權不得轉讓”等內容得以保留。
草案第二次審議中,組成人員提出,合乘可提高出租汽車利用效率,體現節能環保,應當鼓勵。在此次三審中,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建議合乘某種程度上會侵害首位乘客的權益,因此不宜出現鼓勵性規定,但也不完全否定,僅在立法層面從維護首位乘客權益角度,規定“禁止未經乘客同意確認,招攬他人合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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