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客運出租小汽車營運管理的通告》是一部為加強廣州市公共客運交通管理,維護客運出租汽車租汽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廣州市有關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包括在用)有償使用的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七、本通告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日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客運出租小汽車營運管理的通告》是一部為加強廣州市公共客運交通管理,維護客運出租汽車租汽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廣州市有關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包括在用)有償使用的管理規定。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客運出租小汽車營運管理的通告 (穗府〔1995〕140號)為加強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管理,維護客運出租汽車租汽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本市有關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包括在用)有償使用管理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施行公告 廣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5號)廣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09年6月11日通過的《廣州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業經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09...
通告內容 根據廣州市社會經濟發展情況,為保障城市交通有效運行,改善和保護大氣環境質量,實現中小客車數量合理、有序增長,落實公交優先戰略,有效緩解交通擁堵狀況,本市自2012年7月1日零時起對全市中小客車試行總量調控管理。現將有關...
五、從事非法營運的車輛噴塗出租汽車外觀顏色、企業名稱、監督電話等服務標誌,張貼價目表、告示貼,安裝頂燈、計價器、車輛防偽等服務設施的,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廣州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從重處罰。六、交通運輸...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廣州市交通委員會關於印發廣州市客運出租汽車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的通知》(穗交規字〔2017〕6號)同時廢止。此前有關檔案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政策解讀 穗交運規字〔...
(2019年5月29日廣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19年7月25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巡遊出租汽車,是指依法取得運營許可,設定客運服務...
第七條全市每年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的投放計畫,根據客運市場的需要,由領導小組提出,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第二章 經營權的競投 第八條經營權的競投,採取公開投標方式進行,價高者得。競投時設主持人、書記員若干人,由廣州...
《廣州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由廣州市人民政府於2016年12月21日印發,本辦法共6章45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明確駕駛員需具國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經營許可證》有效期8年,破壞或改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將面臨最高1000...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客運出租汽車管理的通告》在1991.07.21由成都市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客運出租汽車管理的通告 頒布單位 成都市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1991.07.21 實施時間 1991.08.01 ...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按照廣州市出租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考核標準的規定,安全生產考核合格。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至2012年5月1日起終止,有效期5年。附屬檔案 廣州市客運出租汽車企業基本管理制度 一、營運管理制度 (一)有車輛...
(1991年5月16日廣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出租小汽車里程計價表的管理,保證計費準確,維護國家和乘客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市區範圍內...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巡遊出租汽車營運服務的駕駛員,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核發的《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是駕駛員在本市從事巡遊出租汽車營運服務的客運資格許可證件。《廣州市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資格證》(以下簡...
九、本通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評估修訂。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機動車環保標誌管理的通告》(穗府〔2008〕55號)同時廢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客運車輛管理的通告 (1994年2月7日)為維護廣大乘客的合法權益,保障客運市場的政黨秩序,嚴肅查處客運車輛(含出租小汽車、出租大客車和小公共汽車,下同)違章經營行為,特通告如下:一、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駐外企業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二日)各區、縣人民政府,直屬各單位:為拓展我市在國外辦企業的工作,明確駐外企業的工作方向和基本任務,現將加強駐外企業管理工作的若干問題通知如下:一、我...
一、集中修改27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具體內容 對《武漢市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營運管理實施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1號)作如下修改:1.刪去第八條;2.將第十五條第三款中的“5年”修改為“6年”;3.將第十六條中的“暫住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