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出租小汽車裡程計價表管理辦法

廣州市出租小汽車裡程計價表管理辦法是為加強本市出租小汽車裡程計價表的管理,保證計費準確,維護國家和乘客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條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檔案抬頭,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監督管理,第三章 檢定管理,第四章 罰 則,第五章 附 則,

檔案抬頭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1-05-16
【生效日期】1991-05-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出租小汽車裡程計價表管理辦法
(1991年5月16日廣州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出租小汽車裡程計價表的管理,保證計費準確,維護國家和乘客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條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市區範圍內經營里程計價出租小汽車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廣州市標準計量管理局負責對本市市區範圍內出租小汽車的里程計價表實行監督管理和本辦法的實施。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四條凡從事以里程計價的出租小汽車,必須安裝里程計價表,並辦妥有關手續,方準營運。
第五條營運里程價格由市物價局統一制定。
第六條對與計量準確度有關的部位(如三叉、感測器等)必須由標準計量管理部門進行鉛封,不得擅自啟封、拆除和改變其結構。
第七條計量監督、客運管理和物價檢查人員有權現場檢查里程計價表的使用情況,並按規定許可權依照本辦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第三章 檢定管理

第八條凡在本市市區範圍內營運的出租小汽車的里程計價表,由廣州市標準計量管理局及其授權單位實行強制檢定,未按規定的周期申請檢定或經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受檢單位或個人應按國家規定繳納檢定費。
第九條里程計價表經綜合檢定合格後應加封鉛印,發給統一合格證。合格證應張貼在汽車的顯眼位置上。
合格證由廣州市標準計量管理局統一印刷。
第十條新購買或經修理的里程計價表須經法定計量機構檢定合格,方準使用。
第十一條里程計價表的檢定周期,由廣州市標準計量管理局統一審定。
第十二條里程計價表的綜合檢定必須按照檢定規程進行。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三條以里程計價的出租小汽車未安裝里程計價表而投入營運的,除責令立即停止營業,沒收其違法所得外,並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
第十四條里程計價表不按規定申請檢定或經檢定不合格而繼續使用的,除責令其停止使用,沒收其違法所得外,並處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不使用里程計價表或不按里程計價表所顯示的數目收費的(不包括規定的附加費),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多收部分退還乘客外,並處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罰款。
第十六條偽造鉛封或合格證書的,除沒收鉛封、合格證書和違法所得外,並處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擅自啟封、拆除鉛封、破壞里程計價表的準確度或者改變與計量有關的部位結構,造成計價不準的,除沒收其里程計價表及違法所得,多收部分退還乘客外,並處以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罰款。
第十八條發現與計量準確度有關的部位沒有鉛封者,處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罰款。
第十九條阻礙、刁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檢定人員故意出具錯誤檢定數據或檢查人員利用職權營私舞弊的,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並處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對計量管理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罰沒財物,全部上繳地方財政。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廣州市標準計量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市屬縣的出租小汽車裡程計價表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廣州市標準計量管理局一九八七年發布的《廣州市出租小汽車裡程計價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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