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出租汽車裡程計價器管理規定

《廈門市出租汽車裡程計價器管理規定》是一部福建省廈門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89年01月25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出租汽車裡程計價器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81308
  • 發布文號:廈府[1989]綜038號
  • 發布日期:1989-01-25
  • 生效日期:1989-01-25
  • 生效日期: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308
【發布文號】廈府[1989]綜038號
【發布日期】1989-01-25
【生效日期】1989-01-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廈門市出租汽車裡程計價器管理規定
(1989年1月25日廈府〔1989〕綜038號)
為了保持出租汽車裡程計價器(以下簡稱計價器)的準確、可靠,維護出租汽車經營者和乘客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一、在本市使用、製造、修理、銷售、進口計價器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接受市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二、計價器的使用。
1、使用計價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廈門市計量所申請辦理強制檢定手續。由市計量所安排檢定日期,檢定周期為6個月。經檢定合格後在計價器上標明有效期限的合格標誌,無合格標誌或超過有效期限以及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計價器必須安裝在汽車上便於監督的明顯部位,不得隱匿。
3、計價器按鍵上的字樣必須保持完整、清晰,不得遮蓋。
4、必須正確使用計價器,保持其計量性能準確可靠,不得偽造數據。
5、禁止塗改、偽造計價器的合格標誌。
三、計價器的製造、修理。
1、專營或兼營製造、修理計價器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必須向市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考核,獲得《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或《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
2、對製造、修理的計價器的質量,市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凡無合格印、證,或經檢定不合格的不準出廠。
四、計價器的銷售、進口。
無產品合格印、證及MC標記的計價器禁止銷售。進口的計價器,外商必須向國家技術監督局申請辦理型式批准後,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方可向外商訂購進口。到貨後,須經市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後,可準予銷售、使用。
五、計量檢定機構檢定計價器,按市物委〔1988〕065號規定收取檢定費。
六、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負責監督執行。對違反本規定者,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追究法律責任。對出租汽車無安裝計價器的,有安裝計價器而不使用的,以及計價器損壞後又繼續使用的,由市交通管理部門按市交通局制定的《廈門市“的士”車違章處罰暫行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七、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八、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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