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高出租小汽車基本租價及收交辦法

一九九二年二月一日廣州市人民政府同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調高出租小汽車基本租價及收交辦法
  • 頒布單位:廣州市政府
  • 頒布時間:1992.02.01
  • 實施時間:1992.02.15
第一條 為發展我市城市交通事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廣州市區範圍內從事出租小汽車客運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搭乘出租小汽車的乘客,均須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由廣州市客運交通管理處負責監督實施。
第四條 出租小汽車每個載客車次向乘客收取交通建設費用八角,列入里程計價表的底價基數內,原基本租車公里及租價標準不變。
第五條 客運出租小汽車的單位和個人,應交的交通建設費用,按下列標準定額上交:
(一)國營、集體企業自有車(指產權屬企業所有的車輛)每月每輛車為四百二十元;
(二)私營企業車、私人在供車、私人掛靠車每月每輛車為四百六十元。
全年按十二個月計交。
第六條 市客運交通管理處對經營客運出租小汽車的單位和個人收取的交通建設費用進行監督核收,並定期檢查審核。經營客運出租小汽車的單位和個人應於次月月底前,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數額上交給市客運交通管理處。
第七條 凡逾期不交付的,市客運交通管理處停止辦理其客運業務,直至取消其經營資格。
第八條 市客運交通管理處每年核收的交通建設費用,扣除必要的開支後,全額上交市政府捷運工程資金協調辦公室專用帳戶。
第九條 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市計畫委員會、市物價局和市客運交通管理處制定。
第十條 本辦法從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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