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價局關於深圳市綠色出租小汽車租費標準的通告》是深圳市物價局2001年10月16日發布的通告。
【發布單位】81909
【發布文號】深價[2001]71號
【發布日期】2001-10-16
【生效日期】2001-10-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深價[2001]71號
【發布日期】2001-10-16
【生效日期】2001-10-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深圳市物價局關於深圳市綠色出租小汽車租費標準的通告
(2001年10月16日深價〔2001〕71號)
為了加強深圳市綠色出租小汽車租費管理,經調查研究和價格聽證,並報市政府批准,我局制定了綠色出租小汽車租費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綠色出租小汽車租費項目和標準
(一)起步價(2公里以內)7.00元;
(二)超過2公里部分,里程價為每車公里1.60元;
(三)計程車載客處於靜止狀態時(臨界速度0公里),按每分鐘0.50元收取等候費,餘數不足一分鐘不收費;
(四)每天的23時至次日凌晨6時,按上述起步價和里程價的20%收取夜間服務費;
(五)體積超過0.2立方米、重量超過20公斤的大件行李,按每件0.50元收取大件行李費。
(一)起步價(2公里以內)7.00元;
(二)超過2公里部分,里程價為每車公里1.60元;
(三)計程車載客處於靜止狀態時(臨界速度0公里),按每分鐘0.50元收取等候費,餘數不足一分鐘不收費;
(四)每天的23時至次日凌晨6時,按上述起步價和里程價的20%收取夜間服務費;
(五)體積超過0.2立方米、重量超過20公斤的大件行李,按每件0.50元收取大件行李費。
二、乘客租車經過路、橋、隧道等收費站,發生的過路、過橋(隧道)費由乘客支付。
三、除上述規定的收費外,計程車司機不得向乘客收取其他費用。
四、經營單位必須在綠色出租小汽車車廂內顯著位置張貼租費標準、車牌號碼及投訴電話號碼,營運時應當使用計價表計費。
起步價、里程價、等候費、夜間服務費四項租費以計程車計價表顯示的為準。
起步價、里程價、等候費、夜間服務費四項租費以計程車計價表顯示的為準。
五、本租費標準從綠色出租小汽車投入營運之日起執行。綠色出租小汽車經營單位在投入營運前到市物價局申領《廣東省經營服務性收費許可證》,並在《廣東省經營服務性收費許可證》規定的租費項目和標準範圍內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