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辦[1988]7號
【發布日期】1988-01-25
【生效日期】1988-03-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穗府辦[1988]7號
【發布日期】1988-01-25
【生效日期】1988-03-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第一批實施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
(穗府辦(1988)7號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第三條規定,制定本實施目錄。
二、凡在廣州市區範圍(不含縣)使用本《實施目錄》計量器具的單位(包括國家部委、部隊、省及外地駐穗的單位)和個人,如用於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的,均須向廣州市計量測試所或廣州市標準計量管理局授權的單位申請周期檢定。對不按規定申請檢定或經檢定人合格而繼續使用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處罰。
三、第一批實施強制檢定的具體項目為:
(一)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鋼捲尺、帶錘鋼捲尺。
(二)玻璃液體溫度計。
(三)體溫計。
(四)砝碼:砝碼、增鉈、定量鉈、鏈碼。
(五)天平。
(六)秤:桿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帶秤、吊秤、電子秤、行李秤、郵政秤、計價收費專用秤。
(七)定量包裝機。
(八)計量罐、計量罐車:立式計量罐、臥式計量罐、球形計量罐、汽車計量罐車。
(九)燃油加油機。
(十)液體量提。
(十一)食用油售油器。
(十二)水錶。
(十三)壓力表:壓力表、氧氣表。
(十四)汽車裡程表。
(十五)出租汽車裡程計價表。
(十六)電度表:單相電度表、三相電度表。
(十七)測量互感器:電流互感器、電壓互感器。
(十八)絕緣電阻、接地電阻測量儀。電阻測量儀。
(十九)心、腦電圖儀:心電圖儀。
(二十)酸度計。
(二十一)分光光度計:可見光分光光度計、紫外分光光度計。
(二十二)比色計:濾光光電比色計、螢光光電比色計。
(二十三)石油閃點溫度計。
(一)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鋼捲尺、帶錘鋼捲尺。
(二)玻璃液體溫度計。
(三)體溫計。
(四)砝碼:砝碼、增鉈、定量鉈、鏈碼。
(五)天平。
(六)秤:桿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帶秤、吊秤、電子秤、行李秤、郵政秤、計價收費專用秤。
(七)定量包裝機。
(八)計量罐、計量罐車:立式計量罐、臥式計量罐、球形計量罐、汽車計量罐車。
(九)燃油加油機。
(十)液體量提。
(十一)食用油售油器。
(十二)水錶。
(十三)壓力表:壓力表、氧氣表。
(十四)汽車裡程表。
(十五)出租汽車裡程計價表。
(十六)電度表:單相電度表、三相電度表。
(十七)測量互感器:電流互感器、電壓互感器。
(十八)絕緣電阻、接地電阻測量儀。電阻測量儀。
(十九)心、腦電圖儀:心電圖儀。
(二十)酸度計。
(二十一)分光光度計:可見光分光光度計、紫外分光光度計。
(二十二)比色計:濾光光電比色計、螢光光電比色計。
(二十三)石油閃點溫度計。
四、市屬縣人民政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的規定和本《實施目錄》,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的具體實施目錄。
五、負責承擔本《實施目錄》強制檢定的單位,由市標準計量管理局另行公布。
六、本《實施目錄》由市標準計量管理局負責解釋。
七、本《實施目錄》自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