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試行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的通告
通告內容
根據廣州市社會經濟發展情況,為保障城市交通有效運行,改善和保護大氣環境質量,實現中小客車數量合理、有序增長,落實公交優先戰略,有效緩解交通擁堵狀況,本市自2012年7月1日零時起對全市中小客車試行總量調控管理。現將有關情況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中小客車,包括國家機動車類型分類規定所列中型、小型、微型載客汽車。
二、本市自2012年7月1日零時起,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中小客車試行增量配額指標管理。
三、在試行期內,全市中小客車增量配額為12萬輛。為做好各項工作銜接,在2012年7月1日零時起一個月內全市暫停辦理中小客車的註冊及轉移登記,後續各個月度平均分配增量配額。
四、各類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不分所有制性質,以下統稱單位)和個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車配置指標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申請辦理指標證明檔案。
五、單位和個人新購置中小客車、購置二手中小客車、非本市中小客車轉入本市、中小客車過戶,在申請辦理中小客車註冊、轉移及轉入本市的變更登記前,應依照有關規定申請取得本市中小客車配置指標。
六、在2012年7月1日零時前,單位和個人已經與車輛銷售經營者簽訂中小客車預售契約、收取預定金的,憑銷售契約或車輛銷售統一發票,並通過本市公證機構獲得上述材料真實性的公證證明,不需要申請辦理指標證明檔案,可直接辦理車輛註冊及轉移登記。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信息取得本市中小客車註冊,一經發現將撤銷註冊並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七、本市將於近期制定並頒布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相關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以及非本市籍載客車輛按時段在指定區域的限制通行措施,相關規定另行發布。
八、本通告自2012年7月1日零時起試行,試行期一年。試行期結束後,按本市公布的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