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實行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的通告

根據天津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為最佳化城市交通環境,緩解交通擁堵狀況,改善空氣環境質量,實現機動車保有量的合理有序增長,市人民政府決定,自2013年12月16日零時起在全市實行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與關於實施機動車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介紹,詳細,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機動車限行交通管理措施,負責人員,

介紹

根據天津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為最佳化城市交通環境,緩解交通擁堵狀況,改善空氣環境質量,實現機動車保有量的合理有序增長,市人民政府決定,自2013年12月16日零時起在全市實行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與關於實施機動車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詳細

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

一、通告所稱小客車,是指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實施調控的車型。
二、自2013年12月16日零時起,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小客車實行增量配額指標管理。增量指標須通過搖號或競價方式取得。
三、全市小客車增量配額指標及配置比例由市交通港口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建設交通委、市公安局、市環保局等部門,根據小客車需求狀況和道路交通、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四、企業、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車配置指標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小客車指標證明檔案。本市機關、事業單位不再新增公務用車指標,更新小客車應當按照規定申請辦理更新指標。
五、2013年12月16日零時後,單位和個人購置小客車、小客車過戶、非本市小客車轉入本市的,在申請辦理小客車註冊、轉移及轉入本市的變更登機前,應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取得本市小客車指標證明檔案。
六、為做好各項工作銜接,自2013年12月16日零時起至2014年1月15日24時止,全市將暫停辦理小客車的註冊、轉移及轉入本市的變更登記。
七、公安交管部門於2013年12月16日零時前已正式受理但未辦結的小客車註冊、轉移及轉入本市變更登記申請,繼續辦理相關手續,無需申請辦理小客車指標證明檔案。
八、工商部門應於2013年12月16日到汽車銷售經營單位(含二手車交易市場)收取截至2013年12月16日零時已經簽訂的車輛銷售契約(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車輛過戶身份證預簽登記表)、車輛銷售統一發票存單(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定金交款憑證及有關台賬資料的複印件,對銷售契約進行備案審查,於2013年12月22日17時前將審查匯總的契約備案材料及電子文檔分別轉至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交管局和相關公證機構。
截至2013年12月16日零時,單位和個人與汽車銷售經營商(含二手車銷售經營商)簽訂車輛銷售契約(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車輛過戶身份證預簽登記表)並交付定金,或者簽訂車輛銷售契約(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車輛過戶身份證預簽登記表)並取得車輛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應於2013年12月25日17時前向本市相關公證機構提出申請(公證機構星期六、星期日正常上班)。逾期申請的,公證機構不再受理。相關公證機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於2014年1月6日17時前出具公證證明,並將公證認定的車輛登記表及電子文檔分別轉至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交管局、市工商局封存備查。取得公證證明的單位和個人無需申請辦理小客車指標證明檔案,可直接辦理車輛註冊、轉移及轉入本市的變更登記。公證費用由市財政負擔。
個人申請公證,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薄(非天津籍戶口的須提供暫住證或居住證)、車輛銷售契約(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車輛過戶身份證預簽登記表)、定金交款憑證或者車輛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原件和複印件。個人辦理相關業務,必須由車主本人親自前往辦理,不能由他人代辦。
法人申請公證,需要提供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車輛銷售契約(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車輛過戶身份證預簽登記表)、定金交款憑證或者車輛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原件和複印件。法人辦理相關業務,可由代辦人申辦,並提供法定代表人的委託證明、代辦人居民身份證的原件和複印件。
九、工商部門應於2013年12月16日對各二手車交易市場中,截至2013年12月16日零時的存量二手小客車進行盤點,逐一將車輛信息進行備案造冊,於2014月1月6日17時前出具存量二手小客車登記確認證明,並將審核認定的存量二手小客車匯總信息分別轉至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交管局和相關公證機構封存備查。已認定的存量二手小客車信息,由市交通港口局向社會公布。
經審核認定的存量二手小客車進行交易,辦理轉移登記前,憑存量二手小客車登記確認證明及有關材料到市交通港口局直接取得小客車指標證明檔案。存量二手小客車只能進行一次轉移登記,且原車輛所有者不產生更新指標。
十、對2013年12月16日零時後的倒簽契約、變更發票或交款憑證開具時間、發布虛假信息等汽車銷售交易行為,導致車輛無法辦理註冊、轉移及轉入本市變更登記的。買賣雙方按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十一、本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在徵求各方面意見後,於2013年12月底另行公布。
十二、本通告自2013年12月16日起實行。

機動車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為有效緩解交通擁堵,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空氣環境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美麗天津建設綱要》(津黨發〔2013〕19號)要求,市人民政府決定實施機動車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現通告如下:
一、自2014年3月1日起,工作日(法定節假日除外)每日7時至9時和16時至19時,禁止外埠牌照機動車在外環線(不含)以內道路通行。
二、自2014年3月1日起,每日7時至19時,禁止貨運機動車在外環線上通行。
三、自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1月10日,工作日(法定節假日除外)每日7時至19時,本市及外埠牌照機動車在外環線(不含)以內道路,實施按車牌尾號區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四、根據上述第三條規定,按車牌尾號工作日(法定節假日除外)區域限行的機動車車牌尾號分為5組,定期輪換限行日,分別為:
(一)自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4月12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機動車車牌尾號(含臨時號牌,機動車車牌尾號為英文字母的按0號管理,下同)分別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
(二)自2014年4月13日至2014年7月12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
(三)自2014年7月13日至2014年10月1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為4和9、5和0、1和6、2和7、3和8;
(四)自2014年10月12日至2015年1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為3和8、4和9、5和0、1和6、2和7。
以上機動車車牌限行尾號與北京一致,如有變化另行通告。
五、以下機動車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一)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4類特種車輛;
(二)公共汽車、班車(持公安交管部門核發的班車證)、長途汽車(持公安交管部門核發的長途車證)、大中型客車、出租汽車(不含租賃車輛)、郵政專用車(持公安交管部門核發的郵政通行證);
(三)各國駐華使、領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機動車(“使”字號牌車輛);
(四)環衛、園林、道路養護等專項作業車輛;
(五)殯儀館的殯葬車輛。
六、為方便民眾出行,公安交管部門為擁有同組和相同限制尾號的單位和個人、家庭機動車變更號牌,並對持有自動擋準駕車型且左下肢殘疾的駕駛人發放專用通行證。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個人名下有2輛(含)以上機動車,且車牌尾號均為同組或相同限制尾號的;
(二)屬夫妻雙方名下各有1輛或多輛機動車,且車牌尾號均為同組或相同限制尾號的;
(三)屬同一家庭(一個戶口簿內的家庭成員)擁有2輛(含)以上機動車,且車牌尾號均為同組或相同限制尾號的;
(四)單位名下擁有2輛(含)以上機動車,且車牌尾號均為同組或相同限制尾號的。

負責人員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成立天津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為做好我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決定成立天津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現將領導小組成員名單通知如下:
組 長:崔津渡 常務副市長
副組長:孫文魁 副市長、市人民政府秘書長
武長順 市政協副主席、市公安局局長
成 員:龔建生 市委宣傳部副部長
劉劍剛 市商務委主任
韓啟祥 市監察局局長
武 岱 市交通港口局局長
苗宏偉 市公安局副局長
王海福 市工商局局長
姚來英 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局長
雷穎君 市法制辦主任
錢長龍 市審批辦主任
程安亭 市國稅局局長
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研究制定我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的政策制度,統籌協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推動重點工作任務落實。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市交通港口局,辦公室主任由武岱兼任。
工作任務結束後,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自行撤銷。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