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飼料工業管理的通知

廣州市人民政府為促進廣州市飼料工業和養殖業的健康發展而發布的加強飼料工業管理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飼料工業管理的通知
  • 發布單位:81905
  • 發布文號:穗府辦[1998]27號
  • 發布日期:1998-06-19
  • 生效日期:1998-06-19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辦[1998]27號
【發布日期】1998-06-19
【生效日期】1998-06-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飼料工業管理的通知
(1998年6月19日穗府辦〔1998〕27號)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廣東省飼料管理試行辦法》,促進我市飼料工業和養殖業的健康發展,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現就加強飼料工業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廣州市飼料工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飼料辦)負責全市飼料工業管理工作,在本通知實施後的半年內對全市飼料工業企業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驗收和評審。對不具備《廣東省飼料管理試行辦法》第五條所規定的生產條件的,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公開批評。
二、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凡新建、改建的飼料加工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建設前應報市飼料辦備案,建成後由市飼料辦組織驗收,驗收合格,才能投產;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飼料標籤認可手續。
飼料添加劑、飼料添加劑預混料企業要按規定申辦《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准文號》後,才能進行生產。
三、對飼料添加劑企業《生產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未經年檢的證件視為無效證件。《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於期滿前6個月內持原證更換新證。
四、嚴格執行《飼料標籤》標準。今後,凡飼料企業辦理《飼料標籤》須先經市飼料辦初審,再到技術監督部門辦理認可手續。原未經市飼料辦初審已辦理認可手續的,應在本通知實施後2個月內到市飼料辦辦理《飼料標籤》備案手續。
五、加強飼料原料、飼料產品和飼料添加劑的質量監督檢驗。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產、銷售假冒偽劣飼料產品和飼料原料的要加大打擊力度,對沒有按照國家規定標準生產的企業要嚴肅查處。要加快市飼料監測站的建設,待取得計量認證後,其飼料質量監測的業務工作,由市技術監督部門與市飼料辦商定。
六、從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凡辦理免徵飼料產品增值稅的,須待有市飼料辦統一編制的“廣州市飼料產品確認表”,到市有關稅務機關審查辦理免稅手續。否則,稅務機關將不予辦理。
七、完善飼料管理法規體系建設,儘快制定廣州市飼料管理法規,加強對飼料生產和銷售的執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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