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辦[1998]27號
【發布日期】1998-06-19
【生效日期】1998-06-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1998年6月19日穗府辦〔1998〕27號)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廣東省飼料管理試行辦法》,促進我市飼料工業和養殖業的健康發展,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現就加強飼料工業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廣州市飼料工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飼料辦)負責全市飼料工業管理工作,在本通知實施後的半年內對全市飼料工業企業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驗收和評審。對不具備《廣東省飼料管理試行辦法》第五條所規定的生產條件的,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公開批評。
二、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凡新建、改建的飼料加工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建設前應報市飼料辦備案,建成後由市飼料辦組織驗收,驗收合格,才能投產;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飼料標籤認可手續。
飼料添加劑、飼料添加劑預混料企業要按規定申辦《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准文號》後,才能進行生產。
三、對飼料添加劑企業《生產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未經年檢的證件視為無效證件。《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於期滿前6個月內持原證更換新證。
四、嚴格執行《飼料標籤》標準。今後,凡飼料企業辦理《飼料標籤》須先經市飼料辦初審,再到技術監督部門辦理認可手續。原未經市飼料辦初審已辦理認可手續的,應在本通知實施後2個月內到市飼料辦辦理《飼料標籤》備案手續。
五、加強飼料原料、飼料產品和飼料添加劑的質量監督檢驗。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產、銷售假冒偽劣飼料產品和飼料原料的要加大打擊力度,對沒有按照國家規定標準生產的企業要嚴肅查處。要加快市飼料監測站的建設,待取得計量認證後,其飼料質量監測的業務工作,由市技術監督部門與市飼料辦商定。
六、從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凡辦理免徵飼料產品增值稅的,須待有市飼料辦統一編制的“廣州市飼料產品確認表”,到市有關稅務機關審查辦理免稅手續。否則,稅務機關將不予辦理。
七、完善飼料管理法規體系建設,儘快制定廣州市飼料管理法規,加強對飼料生產和銷售的執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