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我市獸醫防疫工作的通知
(穗府辦(1985)126號一九八五年九月十七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直屬有關單位:
自從取消生豬派購任務後,未經有關部門批准而私設的屠宰場(點)增多,難於收取畜病合作防治費,使畜牧獸醫站經濟虧損,大部分縣、區的畜病合作防治制度解體,嚴重影響禽畜疫病以“預防為主”方針的落實,禽畜發病率明顯上升。為加強我市的禽畜防疫工作,經市政府及有關部門研究,現作如下通知:
一、各區、縣
人民政府和區公所要認真貫徹執行粵府[1985]72號檔案關於《廣東省牲畜屠宰及衛生檢驗管理暫行規定》的精神,迅速成立牲畜屠宰領導小組(或辦公室)。根據當地的實際需要,嚴格控制牲畜宰屠場(點)的數量;堅決取締無營業執照的屠宰場(點)。所有的屠宰場(點),在收購生豬時,都要義務為畜牧獸醫部門代收畜病合作防治費或防疫費,每頭上市肉豬收畜病合作防治費三元五角。區、鎮以下(含區、鎮)所有屠宰場(點)的待宰牲畜,都應按國家的規定,接受當地畜牧獸醫部門的宰前檢疫和宰後肉檢,按章繳納檢疫費。牲畜胴體需加蓋檢驗合格印章(戳)後才準上市銷售。
二、各區、縣人民政府要採取行政措施,儘快恢復和鞏固畜病合作防治制度(即生豬保險和耕牛保健),明確畜牧獸醫站的責任制和飼養戶的義務。
三、區、縣人民政府和區公所要加強對區畜牧獸醫站的領導,給予經濟上的支持。區畜牧獸醫站要建立和健全各種規章制度,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結合本專業搞好綜合辦站。
區畜牧獸醫站由縣(區)畜牧部門和所在的區公所雙重領導,以縣為主。人事、財務、業務工作由縣畜牧部門管理,黨團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由區公所負責。如已取消這種管理體制的區,要在今年(1985年)年底前恢復;尚未實行的,要儘快實行。
四、要按省、市業務部門提出的指標消滅或控制豬五號病、豬瘟以及雞新城疫等傳染病。各級人民政府要檢查督促畜牧部門制訂和落實各項有效措施,使生豬的死亡率保持在百分之二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