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動物防疫體系和能力建設的意見

《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動物防疫體系和能力建設的意見》是2019年湖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動物防疫體系和能力建設的意見
  • 發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動物防疫體系和能力建設的意見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入口網站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做好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滿足人民民眾對放心肉食品、公共衛生安全和優美生態環境的新需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非洲豬瘟防控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9〕31號)精神,現就加強全省動物防疫體系和能力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強化動物防疫工作責任
  落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屬地管理責任、相關職能部門監管責任和畜牧生產、屠宰、加工、經營等從業者的防疫主體責任,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防疫工作責任體系。依據疫病種類、危害程度、流行範圍,科學合理劃定各級政府的防疫工作責任;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一步明確各級職能部門的行業管理責任。堅持有責必履、失責必問、問責必嚴,發生重大動物疫情後,由上級動物防疫行政主管部門成立疫情處置聯合調查組,迅速追蹤溯源、查明原因、找出問題、堵塞漏洞,堅決做到疫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過、問題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對失職失責行為的問責追責不到位不放過。各級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指揮部對防控工作實施集中統一指揮,指揮部成員單位要切實履行監管責任,按照職責分工主動入位、密切配合、聯防聯控。(責任單位: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二、健全動物防疫工作體系
  (一)高標準做好動物疫病預防工作。堅持“預防為主、平戰結合”的方針,抓在平常、嚴在經常,從動物疫病預防、疫情監測報告、控制撲滅、檢驗檢疫、動物診療、監督管理等方面,建立全鏈條、全周期、全覆蓋、可追溯的動物疫病防控工作體系。探索動物疫病防控格線化管理,將防疫區域和任務精準量化到具體單位和責任人,確保口蹄疫、豬瘟、禽流感等重大動物疫病應免盡免,免疫抗體合格率保持在70%以上。(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二)高效率做好疫情監測預警工作。鞏固省、市、縣三級動物疫情監測預警網路,實施“網際網路+”監管,建設疫情監測報告“一張網”,利用信息化、智慧型化、大數據等手段,提高疫情監測、疫情報告和快速處置能力,做到快檢、快報、快處置。建立重大動物疫情分析研判機制,成立重大動物疫病風險評估專家團,定期開展重大動物疫病流行趨勢研判會商,及時發布疫情風險預警信息,為疫病防控決策提供科學依據。(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省農業科學院,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三)高質量做好疫病控制和撲滅工作。完善快速回響機制、撲殺補助機制、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和“分級負責、部門聯動”機制。一旦發生重大動物疫情,第一時間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堅持“抓早、抓快、抓嚴、抓小”,借鑑在非洲豬瘟防控工作中形成的“一封住七管住”有效措施,對疫區實施有效封鎖,對受威脅區、活畜禽調運、畜禽飼餵、車輛消毒、人員消毒、疫區飼料外運、畜禽產品調運等實施有效管理,從飼料、生產、流通、加工、市場全流程嚴防嚴控,切實防止疫情擴散蔓延。(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四)高強度做好檢驗檢疫和執法監督工作。深化“放管服”改革,合理布局動物檢疫申報點,提高檢疫申報出證便捷度。全面落實生豬屠宰“兩項制度”和其它動物屠宰場檢驗檢疫制度,對動物交易調運、屠宰加工、肉食品流通等環節實現檢驗檢疫全覆蓋,有效杜絕私屠濫宰等違法違規行為,堅決防止未經檢驗檢疫合格的肉食品進入市場流通。推動設區的市加快嚴禁餐廚剩餘物餵豬監管的地方立法,建立健全餐廚剩餘物收集、運輸、處理全程監管機制。(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住房建設廳、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五)高水平做好防疫技術創新工作。引導社會化獸醫機構健康發展,鼓勵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開展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和動物檢測檢疫方面的科技攻關,提高重大動物疫病防控科技支撐水平。(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科技廳、省農業科學院)
三、夯實動物防疫工作基礎
  (一)切實穩定動物防疫機構隊伍。各市、州、縣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基層動物防疫機構隊伍建設,採取有效措施穩定基層機構隊伍,依託現有機構編制資源,明確工作職責,鞏固和加強工作隊伍,確保動物防疫工作有相應的工作機構和必要的工作力量。縣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動物防疫行政執法能力建設,每個鄉(鎮)派駐2-3名動物衛生監督人員。深化事業單位改革,儘快明確省、市、縣三級承擔動物防疫、動物衛生監督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工作職能的機構,健全運行和保障機制。完善“以錢養事”機制,區分公益性和經營性職能,將鄉村動物強制免疫、動物疫情報告、疫情應急處置、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等公益性工作,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落實到具體防疫人員,堅決打通動物防疫“最後一公里”。做好政府購買鄉村防疫服務人員的遴選、考核和管理,鄉村防疫人員優先從畜牧獸醫大中專畢業生、執業獸醫和鄉村獸醫中遴選。綜合考慮本地畜(禽)存欄(籠)量、交通自然條件、養殖場(戶)密度等因素,原則上3—5個行政村至少配備1名鄉村防疫人員。放開搞活獸醫經營性服務,引導、扶持、培育多元化社會化服務主體,鼓勵和激發社會力量參與動物防疫等公益性服務。(責任單位: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二)加強防疫設施和裝備能力建設。加強獸醫實驗室建設,按照國家標準,配齊獸醫實驗室相關設施設備。省、市、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獸醫實驗室使用面積分別不低於2000平方米、700平方米、300平方米,專職技術人員分別不少於20人、8人、5人,專職技術人員不得低於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總人數的80%。加強省際公路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和指定通道建設,強化畜禽移動監管。加強動物標識及疫病可追溯體系建設,儘快實現動物從飼養、運輸到屠宰各環節標識、信息數據查詢和可追溯管理。加強病死畜禽收集、處理設施建設,完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啟動國家生豬調出大縣畜禽運輸車輛清洗消毒中心建設。(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省交通運輸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三)提升市場主體自主防疫能力。引導支持規模養殖企業、畜禽調運主體、畜禽交易和屠宰加工企業,按照國家、省關於動物防疫的要求,增強自主防疫意識,健全內部防疫規章制度,建設防疫基礎設施,實施動物防疫條件達標升級行動。生豬養殖場要進一步完善車輛和人員消毒通道、出豬台(間)等設施條件,強化各項防疫隔離措施,做到封閉式飼養。推進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推動規模養殖場建設生物安全隔離區和無疫小區,提升規模養殖場的防護能力和水平。對所有規模養殖場的防疫條件進行清理審核,對防疫意識淡薄、防疫措施不落實、環保不達標、民眾反映強烈的養殖場,堅決依法依規予以關閉。屠宰廠(場)要配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肉品品質檢驗設施設備和經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生豬屠宰廠(場)足額配備官方獸醫,大型、中小型生豬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點官方獸醫配備分別不少於10人、5人和2人。推進生豬屠宰行業轉型升級,按照“集中屠宰、統一配送、一體化經營”的原則,合理規劃生豬屠宰產能布局,加快淘汰落後和過剩屠宰產能,實施生豬屠宰企業標準化建設。(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四、提升疫情應急處置能力
  完善動物疫病防控常態管理與應急管理相結合的制度,健全應急指揮、疫情監測、疫病診斷、信息反饋、物資保障等應急處置工作體系。及時修訂完善非洲豬瘟等重大動物疫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預案庫,規範疫情報告、預案啟動、疫情處置、疫情解除等工作程式。按照“適量儲備、專人管理、定期檢查、保障急需”的要求,加強消毒藥品、防護器具等應急物資儲備,省、市、縣三級分別儲備能同時處置4個、2個和1個疫點的應急物資。調整充實應急技術專家和處置預備隊,加強應急隊伍建設和管理,定期進行培訓,開展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強化應急處置工作的組織紀律,發生重大動物疫情後,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各司其職、聯合作戰,確保政令暢通、令行禁止,確保動物疫情處置迅速果斷、科學有效。(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應急管理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五、強化防疫工作落實和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州、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動物防疫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高度重視動物防疫體系和能力建設,每年專題聽取動物防疫體系和能力建設匯報不少於1次,研究制訂符合當地實際的建設方案和政策措施,幫助解決動物防疫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對關鍵防疫措施,加強暗訪隨機抽查,確保各項防疫措施按要求高質量落實。嚴肅查處動物防疫工作中的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濫作為等行為,對因隱瞞不報、不及時報告或處置措施不到位等導致疫情擴散蔓延的,依法依規追責問責。(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二)加大資金投入。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原則,各級財政要足額保障動物防疫工作經費、業務經費和應急處置經費。縣級以上動物防疫執法部門的工作和業務經費不低於同級行政執法部門的平均保障水平;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疫病防控機構的工作和業務經費不低於同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的平均保障水平;根據鄉村動物防疫人員的勞務量,參照當地村幹部的收入水平,合理確定鄉村動物防疫人員報酬水平。按照國家規定足額保障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經費,優先滿足動物疫情處置工作需要。加大省際公路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設施建設投入,足額保障運行經費。保障防控應急期間臨時設立的道路檢查消毒點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工作經費。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非洲豬瘟防控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9〕31號)規定,落實動物疫病防控技術人員和官方獸醫有關津貼。(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人社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三)加強聯防聯控。各地要根據機構改革情況,及時調整充實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指揮部及其辦公室,明確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能職責,形成運轉高效、聯防聯控的組織協調機制。(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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