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陽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法規;組織開展民族、宗教問題的調查研究工作,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有關民族、宗教方面的具體政策,並負責組織實施、監督和檢查。指導、監督民族工作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宜,維護社會穩定;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學習、參觀、考察事宜。

研究少數民族文化、藝術、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特殊問題並提出相關意見,承辦相應事務。 研究民族教育改革發展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配合教育主管部門承辦對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和民族教育扶持的有關事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 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法規;組織開展民族、宗教問題的調查研究工作,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有關民族、宗教方面的具體政策,並負責組織實施、監督和檢查。
(二) 組織指導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 指導、監督民族工作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宜,維護社會穩定;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學習、參觀、考察事宜。
(四) 協助組織、人事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聯繫少數民族幹部;組織培訓全縣民族、宗教工作幹部。
(五) 指導民族地區制定改革開放、經濟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推動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政策和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和協調經濟發達地區與民族地區的對口支援;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民族地區的扶貧工作;幫助民族地區改善生產生活條件,發展民族經濟;組織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經濟技術協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品生產。
(六) 研究少數民族文化、藝術、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特殊問題並提出相關意見,承辦相應事務。
(七) 研究民族教育改革發展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配合教育主管部門承辦對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和民族教育扶持的有關事宜。
(八) 協助省、市民宗部門調查了解全縣散、雜居少數民族有關人權、婦女、兒童狀況。
(九) 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利,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加強對民間信仰場所的管理。
(十) 引導、促進宗教在政策和法律、法規範圍內活動,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
(十一) 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民眾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十二) 幫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加強自身建設;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機關協助或協調的各項事務。
(十三) 組織協調民族宗教工作領域的對外交流活動,支持開展對外和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友好活動並辦理有關事宜;辦理居住境外的少數民族同胞有關回國探親、旅遊、定居等事宜。
(十四) 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性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指導鄉(鎮)人民政府民族、宗教業務工作。
(十五) 承辦縣政府和上級民族宗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民族科
宗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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