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瑞安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根據《中共溫州市辦公室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瑞安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溫委辦〔2011〕48號),設立瑞安市民族宗教事務局(以下簡稱“市民宗局”)。市民宗局是主管民族宗教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現任領導,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上級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擴權強縣改革中上級政府規定應該由縣(市、區)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實施的事項。
(三)增加促進建立和完善我市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宗教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的職責。
(四)增加宗教方面外事歸口管理工作職責。
(五)增加指導各鎮(街道)管理民間信仰事務職責。
(六)加強對民族法律法規、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的督促檢查職責。
(七)加強五大宗教以外的外來宗教、新興宗教的調研和管理職責。
(八)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並督促檢查民族宗教工作相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民族宗教工作規範性檔案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三)研究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文化等社會事業方面的特殊問題並提出相關建議;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和協調經濟發達地區與民族地區的對口支援和做好民族地區的扶貧工作。
(四)負責依法管理宗教事務,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合法權益。
(五)組織指導民族宗教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協助組織、人力社保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六)指導各鎮(街道)依法履行民族宗教工作屬地管理職責,妥善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突發性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七)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
(八)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
(九)組織協調民族宗教工作領域的對外交流活動;參與涉及民族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
(十)承辦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傳統五大宗教以外的外來宗教、新興宗教的管理事務。
(十一)指導各鎮(街道)管理民間信仰事務。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宗局內設4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掛政策法規科、行政審批科牌子)
綜合協調和督查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文電、會務、保密、機要、檔案、後勤保障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起草、公文核稿、政務信息、宣傳、信訪、安全保衛和有關行政事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內部制度建設;圍繞機關重點工作開展調查研究;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黨的建設紀檢監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人事、機構編制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和重要批示件;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指導所屬事業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工作。
負責民族宗教系統培訓工作;組織協調全市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督促檢查;負責普法、行政複議、應訴等工作;承擔民族宗教領域行政綜合執法工作;承辦民族、宗教方面的行政許可和審批事項。
(二)民族科
負責組織實施上級政府有關民族工作的規範性檔案;參與擬訂並組織實施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及其他民族工作規範性檔案;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做好民族地區的扶貧工作,負責民族發展專項資金的統籌安排;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負責做好城市少數民族工作;組織開展民族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負責全市民族宗教問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建議、意見,承辦少數民族文化、衛生、藝術、體育、教育、科技、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相應事務;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選拔、培養和教育工作;促進建立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的對外交流活動,參與涉及民族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指導市少數民族聯誼會工作;指導各鎮(街道)依法做好民族工作。
(三)宗教一科(宗教二科與其合署)
負責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對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的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建議;組織開展宗教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指導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依法依章開展工作;指導天主教、基督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都會的原則和自治、自養、自傳的方針;研究境外天主教、基督教與我市教會的關係,提出抵制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對我市進行滲透的建議;負責處理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等方面發生的突發性事件;審核相關宗教文化等出版物;承辦有關宗教人員出國(境)具體事項;組織協調宗教領域的對外交流活動;參與涉及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指導各鎮(街道)做好宗教工作。
(四)民間信仰
承辦傳統五大宗教以外的民間信仰、外來宗教、新興宗教的管理事務,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意見;指導、推動宗教界反對邪教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打擊、取締邪教的工作;配合有關單位依法管理民間信仰活動,協助處置利用民間信仰活動場所舉行的非法宗教活動;指導各鎮(街道)加強民間信仰事務的規範管理;承擔市民間信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人員編制

市民宗局行政編制1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中層領導職數4名。

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機關編制事宜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市編委辦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編委辦按規定程式辦理。

現任領導

局長:劉劍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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