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縣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強化財政支出預算管理,規範財政投資評審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的通知》(財建〔2009〕648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通知》(渝辦發〔2007〕109號)、《重慶市財政性投資項目委託評審管理暫辨遙屑辯行規定》(渝財建〔2005〕129號),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財政投資評審是財政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縣財政局負責財政投資評審業務管理,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具體組織實施評審工作。
第三條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要堅持“先評審,後預算”、“先評審,後招標”、“先評審,後批覆決算”的原則。
第二章評審的範圍、內容和方式
第四條財政投資評審範圍:
(一)財政預算內基建資金、專項資金、政府性基金和非稅收入安排的建設項諒雅估企目;
(二)政府性融資安排的建設項目;
(三)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四)需進行專項核查及追蹤問效的其他項目或專項資金。
第五條財政投資評審內容:
(一)項目基本建設程式、基本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二)項目預(概)算及竣工決(結)算;
(三)項目財政性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
(四)項目預(概)算執行情況以及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重大設計變更及索賠情況;
(五)財政部門委託的其他業務。
第六條財政投資評審方式:
(一)對項目預(概)算和竣工決(結)算進行全過程評審和單項評審。
(二)對財政性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核查及追蹤問效。
(三)其他方式。
第三章評審機構
第七條對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評審,可由財政部門直接評審或由財政部門委託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評審(以下簡稱評審機構)。
第八條財政部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按照《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選聘或招標確定入圍中介機構。項目評審時在入圍中介機構中隨機抽取或根據評審需要委託。
第九條委託評審中介機構應具備的條件: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執業三年以上察乎章;依法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照章納稅,具有規定執業資質和資格;具備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質量控制、財務管理等內部管理制度,能積極配合評審中心工作,按要求報送財政評審相關信息資料;近三年內無違法和重大違規執業行為。
第四章評審程式
第十條由項目主管部門或項簽立汽目建設單位(以下簡稱項享笑整目單位)按本辦法要求向財政部門書面提出評審申請,財政部門對項目單位及評審機構下達委託評審檔案。
第十一條評審機構開展財政投資評審的程式:
(一)接受財政部門下達的委託評審任務;
(二)根據委託評審任務的要求制定評審計畫,安排項目評審人員;朽講
(三)向項目單位提出評審所需的資料清單並對項目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初審;
(四)進入項目現場踏勘,調查、核實項目的基本情況;
(五)對項目內容按有關標準、定額、規定逐項進行評審,確定合理的工程造價;
(六)審查項目單位的財務、資金狀況;
(七)對評審中發現的問題,向項目單位進行核實、取證;
(八)向項目單位出具項目投資評審結論,項目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對評審結論反饋書面意見;
(九)根據評審結論及項目單位反饋意見,出具評審報告;
(十)在規定時間內,按規定程式向委託評審的財政部門報送評審報告。如不能在規定時間完成投資評審任務,應及時向委託評審的財政部門匯報,並說明原因。
第五章職責和義務
第十二條財政部門負責財政投資評審機構的管理與監督,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財政投資評審規章制度,指導財政投資評審業務工作;
(二)確定財政投資評審項目;
(三)向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委託評審任務,提出評審具體要求;
(四)負責協調評審機構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與各方的關係;
(五)審核批覆評審機構報送的評審報告,並會同有關部門對經確認的評審結果進行處理;
(六)加強對財辨驗欠政投資評審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並根據需要對評審結論進行抽查覆核;
(七)向承擔財政投資評審任務的評審機構支付評審費用。投資評審費用按照財政、物價部門相關規定執行並根據項目難易程度下浮一定比例,由財政部門在有關專項資金或預算資金中統籌安排。
第十三條接受委託的評審中介機構應按下列要求開展財政投資評審工作:
(一)按照重慶市財政局《關於印發重慶市財政投資評審質量管理辦法的通知》要求,組織專業人員依法開展評審工作,對評審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二)按照相關評審迴避規定,參加評審的中介機構不得是同一項目的預(概)算編制單位;
(三)獨立完成評審任務,不得以任何形式將投資評審任務再委託給其他評審機構,確需與其他評審機構合作完成委託評審任務的,須徵得委託評審的財政部門同意,並且自身完成的評審工作量不應低於60%;
(四)涉及國家機密等特殊項目,不得使用臨聘人員;
(五)建立健全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相互制約;編制完整評審工作底稿,並經相關人員確認;建立評審報告內部覆核機制;
(六)在規定時間內向委託評審的財政部門出具評審報告,評審報告的主要內容有:項目概況、評審依據、評審範圍、評審程式、評審內容、評審結論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七)建立嚴格的項目檔案管理制度,完整、準確、真實地反映和記錄項目評審的情況,做好各類資料的歸集、存檔和保管工作;
(八)未經委託評審任務的財政部門批准,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及有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提供、泄漏或公開評審項目的有關情況;不得向項目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項目單位在接受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對項目進行評審的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積極配合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開展工作,及時向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提供投資評審所需的相關資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二)對評審中涉及需要核實或取證的問題,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隱匿或提供虛假資料;
(三)對於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出具的項目投資評審結論,項目單位應在自收到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意見,並由項目單位和項目單位負責人蓋章簽字;逾期不反饋意見,則視作同意評審結論。
(四)根據財政部門對評審報告的批覆(批轉)意見,及時執行和整改。
第六章監督與處罰
第十五條縣審計局對財政投資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和決算,以及財政投資評審結論進行審計監督。縣監察局對財政投資評審程式及過程進行廉政、效能、執法監督。縣發展改革委、城鄉建委、國土房管局、國資辦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評審項目和評審中介機構進行管理監督,積極支持財政投資評審工作。
第十六條根據第二章第四條規定的評審範圍,各項目單位必須按要求向財政部門申報評審,對拒不申報或阻撓投資評審工作的,財政部門將予以通報批評,並根據情況暫緩下達基本建設預算或暫停撥付項目建設資金。
第十七條評審機構出具的評審報告質量達不到委託要求、在評審或核查中出現嚴重差錯、超過評審及專項核查業務要求時間且沒有及時書面說明或說明不充分的,財政部門將責令其限期整改並扣減委託業務費用;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影響或故意提供內容不實甚至虛假評審報告的,財政部門將不支付委託業務費用,終止其承擔委託業務的資格,並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對項目單位和評審機構在財政投資評審中存在的違反財政法規行為,由財政部門核實後,按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巫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六)審查項目單位的財務、資金狀況;
(七)對評審中發現的問題,向項目單位進行核實、取證;
(八)向項目單位出具項目投資評審結論,項目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對評審結論反饋書面意見;
(九)根據評審結論及項目單位反饋意見,出具評審報告;
(十)在規定時間內,按規定程式向委託評審的財政部門報送評審報告。如不能在規定時間完成投資評審任務,應及時向委託評審的財政部門匯報,並說明原因。
第五章職責和義務
第十二條財政部門負責財政投資評審機構的管理與監督,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財政投資評審規章制度,指導財政投資評審業務工作;
(二)確定財政投資評審項目;
(三)向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委託評審任務,提出評審具體要求;
(四)負責協調評審機構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與各方的關係;
(五)審核批覆評審機構報送的評審報告,並會同有關部門對經確認的評審結果進行處理;
(六)加強對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並根據需要對評審結論進行抽查覆核;
(七)向承擔財政投資評審任務的評審機構支付評審費用。投資評審費用按照財政、物價部門相關規定執行並根據項目難易程度下浮一定比例,由財政部門在有關專項資金或預算資金中統籌安排。
第十三條接受委託的評審中介機構應按下列要求開展財政投資評審工作:
(一)按照重慶市財政局《關於印發重慶市財政投資評審質量管理辦法的通知》要求,組織專業人員依法開展評審工作,對評審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二)按照相關評審迴避規定,參加評審的中介機構不得是同一項目的預(概)算編制單位;
(三)獨立完成評審任務,不得以任何形式將投資評審任務再委託給其他評審機構,確需與其他評審機構合作完成委託評審任務的,須徵得委託評審的財政部門同意,並且自身完成的評審工作量不應低於60%;
(四)涉及國家機密等特殊項目,不得使用臨聘人員;
(五)建立健全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相互制約;編制完整評審工作底稿,並經相關人員確認;建立評審報告內部覆核機制;
(六)在規定時間內向委託評審的財政部門出具評審報告,評審報告的主要內容有:項目概況、評審依據、評審範圍、評審程式、評審內容、評審結論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七)建立嚴格的項目檔案管理制度,完整、準確、真實地反映和記錄項目評審的情況,做好各類資料的歸集、存檔和保管工作;
(八)未經委託評審任務的財政部門批准,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及有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提供、泄漏或公開評審項目的有關情況;不得向項目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項目單位在接受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對項目進行評審的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積極配合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開展工作,及時向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提供投資評審所需的相關資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二)對評審中涉及需要核實或取證的問題,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隱匿或提供虛假資料;
(三)對於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出具的項目投資評審結論,項目單位應在自收到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意見,並由項目單位和項目單位負責人蓋章簽字;逾期不反饋意見,則視作同意評審結論。
(四)根據財政部門對評審報告的批覆(批轉)意見,及時執行和整改。
第六章監督與處罰
第十五條縣審計局對財政投資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和決算,以及財政投資評審結論進行審計監督。縣監察局對財政投資評審程式及過程進行廉政、效能、執法監督。縣發展改革委、城鄉建委、國土房管局、國資辦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評審項目和評審中介機構進行管理監督,積極支持財政投資評審工作。
第十六條根據第二章第四條規定的評審範圍,各項目單位必須按要求向財政部門申報評審,對拒不申報或阻撓投資評審工作的,財政部門將予以通報批評,並根據情況暫緩下達基本建設預算或暫停撥付項目建設資金。
第十七條評審機構出具的評審報告質量達不到委託要求、在評審或核查中出現嚴重差錯、超過評審及專項核查業務要求時間且沒有及時書面說明或說明不充分的,財政部門將責令其限期整改並扣減委託業務費用;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影響或故意提供內容不實甚至虛假評審報告的,財政部門將不支付委託業務費用,終止其承擔委託業務的資格,並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對項目單位和評審機構在財政投資評審中存在的違反財政法規行為,由財政部門核實後,按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巫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