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財政職能,強化財政支出預算管理,規範財政投資評審行為,依據財政部關於印發《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財建[2009]648號)、市財政局《武漢市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辦法》武財評[2003]256號有關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財政職能,強化財政支出預算管理,規範財政投資評審行為,依據財政部關於印發《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財建[2009]648號)、市財政局《武漢市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辦法》武財評[2003]256號有關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投資評審是財政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財政部門對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的工程概算、預算和竣工決(結)算進行評估與審查,以及對使用科學與技術研發經費、技改貼息、國土資源調查費、礦產資源補償費、政府性基金、維護修繕、更新改造等財政性資金項目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的行為。
第三條 財政投資評審工作實行分級次統一管理。區屬建設項目和由區財政投資建設的項目,其投資評審工作由漢陽區財政投資評審部門負責。
第四條 凡符合財政投資評審範圍的建設項目都必須接受財政投資評審機構的評審,並以經財政部門確認的批覆作為資金撥付、預算調整、價款結算、辦理固定資產移交及產權登記的依據。
第五條 財政投資評審的範圍:
(一)納入財政預算的各項建設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設項目及年度財務決算;
(三)政府性融資安排的建設項目;
(四)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維護修繕和更新改造項目;
(五)對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專項檢查的項目。
第六條 財政投資評審的內容:
(一)項目基本建設程式和基本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二)項目各項工程和設備招標標底的合理性,契約的合法性、合規性;
(三)項目概算、預算、竣工決(結)算;
(四)建設項目財政性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及項目投資效益後評價;
(五)項目概、預算執行情況以及與工程造價相關的其他情況;
(六)對使用科學與技術研發經費、技改貼息、國土資源調查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等財政性資金項目進行專項檢查;
(七)政府性基金年度財務決算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七條 財政投資評審的方式:
(一)對項目概、預、決(結)算進行全過程評審;
(二)對項目概、預、決(結)算進行單項評審。
第八條 財政投資評審的程式:
(一)評審機構根據財政工作計畫、重點等,確定財政投資評審項目;
(二)評審機構向被審項目的主管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下達評審通知書;
(三)評審機構向建設單位提出評審計畫和要求,並提出擬請建設單位提供評審資料的清單;
(四)評審機構根據評審計畫對建設項目進行評審,勘察核實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對建設內容按國家有關規定、定額標準、取費標準、招投標檔案、施工契約、設計施工圖紙、監理簽證等逐項評審,確定工程造價;審查建設項目的財務、資金情況;對評審過程中發現的疑問、問題以及工程造價審增、審減情況,向建設單位進行核實、取證,提出初步評審意見;
(五)評審機構下達初步評審結論,徵求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意見;
(六)評審中心下達評審結論。
第九條 為保證財政性投資項目評審和其他專項資金檢查工作的客觀、公正,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不向項目建設單位收取任何費用。各部門、各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財政性投資項目進行專項審查,應按照“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支付審查費用。項目建設單位不得在建設資金中列支相關費用。
第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接受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評審的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項目建設單位應向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提供依據有權部門下達的項目建設批覆編制的項目建設預算,主要包括建築安裝工程預算、設備投資預算、待攤投資預算和其他投資預算等;
(二)小型項目竣工後一個月內、大中型項目竣工後三個月內,建設單位應向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提供項目建設決算書及投資評審所需相關資料,主要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和其他投資完成情況,項目建設程式、組織管理、資金來源和資金使用情況、財務管理及會計核算情況、概(預)算執行情況和竣工財務決算報表等,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三)對評審中涉及需要核實或取證的問題,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隱匿或提供虛假資料;
(四)對於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出具的建設項目投資評審結論,項目建設單位應在自收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並由項目建設單位和項目建設單位負責人蓋章簽字;若在評審機構送達建設項目評審結論五個工作日內不簽署意見,則視同同意評審結論。
第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積極配合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開展工作,對拒不配合或阻撓投資評審工作的,財政部門將予以通報批評,並根據情況緩撥或停撥財政資金,直至完成投資評審工作。
第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基本建設財政財務制度。對財政投資評審中發現項目建設單位違反財政法規行為,由財政部門按《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予以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