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履行
財政職能,強化財政支出預算
管理,規範財政投資評審行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財建〔2009〕648號)、《湖北省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財政投資評審是財政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財政部門運用專業技術手段,對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的預(概)算和竣工決(結)算進行評價審查、對財政投資項目進行績效評價的行為。
第三條市財政局是全市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在市財政局的領導下,負責全市財政性資金項目投資評審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四條財政投資評審應納入預算支出管理的全過程,建立“先評審後編制”、“先評審後撥款”、“先評審後批覆”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財政投資評審的費用由財政承擔,評審機構不得向項目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財政投資評審的範圍、內容、程式和職責
第六條財政投資評審的範圍包括:
(一)財政預算內各項建設資金安排的項目;
(二)財政預算內專項資金安排的項目;
(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項目;
(四)納入財政預算外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安排的項目;
(五)政府性融資安排的項目;
(六)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項目支出;
(七)需專項核查及追蹤問效的其他項目或專項資金。
第七條財政投資評審的內容包括:
(一)項目預(概)算、竣工決(結)算的編制和執行情況,以及工程造價相關的其他情況;
(二)項目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
(三)政府採購項目的預算控制及其他情況;
(四)財政性資金的預算績效管理情況;
(五)財政性資金使用情況專項核查及追蹤問效;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財政投資評審的方式:
(一)項目預(概)算和竣工決(結)算的評價與審查,包括對項目建設全過程進行跟蹤評審和對項目預(概)算和竣工決(結)算進行單項評審;
(二)對財政性專項資金進行專項核查及追蹤問效;
(三)其他方式。
第九條財政投資評審的程式:
(一)財政部門選擇確定評審(或核查,下同)項目,對項目主管部門及財政投資評審機構下達委託評審檔案;
(二)項目主管部門通知項目建設(或代建,下同)單位配合評審工作;
(三)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按委託評審檔案及有關規定實施評審,形成初步評審意見,在與項目建設單位進行充分溝通的基礎上形成評審意見;
(四)項目建設單位對評審意見簽署書面反饋意見;
(五)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向委託評審任務的財政部門報送評審報告;
(六)財政部門審核批覆(批轉)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報送的評審報告,並會同有關部門對評審意見做出處理決定;
(七)項目主管部門督促項目建設單位按照財政部門的批覆(批轉)檔案及處理決定執行或整改。
第十條市財政局主管財政投資評審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全市財政投資評審規章制度,指導財政投資評審業務;
(二)根據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的要求,確定財政投資評審項目,制定評審計畫;
(三)負責協調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與項目投資主管部門、項目建設單位的關係,受理、處理評審爭議和投訴;
(四)審核批覆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報送的評審報告,並會同有關部門對評審意見作出處理決定;
(五)對拒不配合或阻撓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項目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暫緩下達項目財政性資金預算或暫停撥付財政性資金;
(六)根據實際需要對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報送的投資評審報告進行抽查或覆核;
(七)向接受委託任務的財政投資評審中介機構支付評審費用。
第十一條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具體負責投資評審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機構內部專業人員依法開展評審工作,對評審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二)對有特殊技術要求的項目,按有關規定可聘請有關專家或者中介機構共同完成委託任務;
(三)編制完整的評審工作底稿,並經相關專業評審人員簽字確認;
(四)在規定時間內向財政主管部門出具評審報告,評審報告的主要內容有:項目概況、評審依據、評審範圍、評審程式、評審內容、評審結論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五)應建立嚴格的項目檔案管理制度,完整、準確、真實地反映和記錄項目評審的情況,做好各類資料的歸集、存檔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條 項目主管部門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及時通知項目建設單位配合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開展工作;
(二)涉及需項目主管部門配合提供資料的,應及時向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提供評審工作所需相關資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三)對評審意見中涉及項目主管部門的內容,簽署書面反饋意見;
(四)根據財政部門對評審報告的批覆(批轉)意見,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執行和整改。
第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履行以下義務:
(一)積極配合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開展工作,及時向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提供評審工作所需相關資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二)對評審工作涉及需要核實或取證的問題,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隱匿或提供虛假資料。
(三)對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出具的建設項目投資評審意見,項目建設單位應在收到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並由項目建設單位和項目建設單位負責人蓋章簽字;逾期不簽署意見,則視同同意評審意見。
(四)根據財政部門對評審報告的批覆(批轉)意見,及時進行整改。
第三章
評審結論的處理和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項目概算、預算評審結論作為財政部門在部門預算編制中確定項目支出預算和控制項目財政資金撥付的依據。
第十五條項目竣工決算評審結論作為財政部門批覆項目竣工決算及項目單位辦理固定資產移交及產權登記的依據之一。經財政部門批覆的竣工財務決算作為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辦理固定資產移交及產權登記的依據。
第十六條項目專項檢查績效評審結論作為財政部門評價項目資金管理、考核投資效益及制定投資政策的依據和參考。
第十七條項目預算評審審減的財政資金由財政部門根據投資評審機構出具的評審報告審核確定。
第十八條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竣工決算評審審減的財政資金,按《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屬於應上交財政的部分,項目單位應在辦理竣工決算後三十日內上交財政,沒有按規定上交的,財政部門可在預留資金中扣回。
第十九條投資評審機構在評審過程中存在違反財經法規行為,或經評審發現被評審項目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財政法規的,由財政部門依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罰。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