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辦法

伊春市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辦法》是2013年4月1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頒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伊春市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辦法
  • 外文名:Yichun financial investment review management interim measures
  • 類別:地方法規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 發布時間:2013年4月1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財政支出管理,規範財政投資評審行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使用市級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的評審管理工作。
第三條財政投資評審是財政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財政部門通過對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預(概)算和竣工決(結)算進行評價與審查,對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資金使用情況,以及其他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核查及追蹤問效,是財政資金規範、安全、有效運行的基本保證。
財政投資評審業務由財政部門委託其所屬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或經財政部門認可的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以下簡稱“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進行。其中社會中介機構按《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通過國內公開招標產生。
第四條市財政局是財政投資評審管理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
(一)制定財政投資評審規章制度,指導財政投資評審業務工作;
(二)確定財政投資評審項目;
(三)負責協調在投資評審工作中與項目主管部門、建設單位等方面的關係;
(四)對評審結果提出處理意見,按程式審查批覆;
(五)加強對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對投資評審項目進行抽查覆核;
(六)受理、處理評審爭議和投訴。
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是市財政投資評審的具體實施單位,負責開展財政投資評審具體業務。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按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專業技能做好投資項目的評審工作。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出具的投資評審報告作為政府、財政部門投資決策及項目結算的參考依據。
第五條財政投資評審的範圍:
(一)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含國債)安排的建設項目;
(二)財政預算內專項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三)政府性基金等安排的建設項目;
(四)政府性融資安排的建設項目;
(五)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六)需進行專項核查及追蹤問效的其他項目或專項資金。
第六條財政投資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預(概)算和竣工決(結)算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等審核;
(二)項目基本建設程式合規性和基本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審核;
(三)工程建設各項支付的合理性、準確性審核;
(四)項目財政性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以及配套資金的籌集、到位情況審核;
(五)項目預(概)算執行情況以及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重大設計變更及索賠情況審核;
(六)實行代建制項目的管理及建設情況審核;
(七)對財政性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核查及追蹤問效;
(八)其他相關內容。
第七條財政投資評審的方式:
(一)對預(概)、決(結)算全過程評審;
(二)對預(概)、決(結)算單項評審;
(三)其他方式。
第八條財政性投資項目評審的依據:
(一)財政投資評審有關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
(二)國家及省、市有關部門頒布的標準、定額和各類規範;
(三)與項目有關的市場價格信息、同類項目的造價及其他相關的市場信息;
(四)有關部門批覆的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確定的建設內容和投資額;
(五)項目設計、招投標、施工契約及施工管理等檔案;
(六)項目評審所需的其他依據。
第九條財政投資評審程式:
(一)財政部門確定評審(或核查,下同)項目,對項目主管部門及財政投資評審機構下達評審通知;
(二)按評審任務要求制定評審計畫,組織安排評審人員;
(三)對建設單位提供的評審資料進行初審;
(四)進入建設項目現場調查核實建設項目基本情況;
(五)按建設項目內容逐項進行評審,合理確定工程造價,並形成評審初步結論,反饋建設單位徵求意見;
(六)項目建設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初步評審結論簽署書面反饋意見;
(七)根據評審初步結論和建設單位反饋意見,出具項目投資評審報告;
(八)按規定程式、規定時間報送評審報告;
(九)財政部門審核批覆(批轉)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報送的評審報告,並會同有關部門對評審意見作出處理決定;
(十)項目主管部門督促項目建設單位按照財政部門的批覆(批轉)檔案及處理決定執行和整改。
第十條評審機構收到被評審項目單位報送的完整齊全的項目資料後,應在下列時限內完成相應評審工作:
(一)報審額在500萬元以下的項目為5-15個工作日;
(二)報審額在5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項目為15-30個工作日;
(三)報審額在2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項目為30-50個工作日;
(四)報審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為60個工作日。
特殊工程無法在規定時限完成的,應書面說明原因,審查工作日可視工程具體情況適當延長。
第十一條財政投資評審報告應包括建設單位的請示檔案、工程項目評審概況說明、建設單位反饋意見、評審中心對反饋意見的處理情況,評審後的預(概)、決(結)算匯總和明細情況以及相關依據等內容。
第十二條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開展評審工作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省、市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按程式認真組織專業技術評審人員依法開展評審工作,對評審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應獨立完成評審任務,對整個項目評審工作負責,出具統一的評審報告;
(三)涉及國家機密等特殊項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員;
(四)對評審工作實施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委託評審任務的財政部門報告;
(五)編制完整的評審工作底稿,並經相關專業評審人員簽字確認;
(六)建立健全對評審報告的內部覆核機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監察;
(七)在規定時間內向委託評審任務的財政部門出具評審報告,如不能在規定時間完成評審任務,應及時向下達評審任務的財政部門說明原因及有關情況;
(八)建立嚴格的項目檔案管理制度,完整、準確、真實地反映和記錄項目評審的情況,做好各類資料的存檔和保管工作;
(九)未經委託評審任務的財政部門批准,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及有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提供、泄漏或公開在評項目的有關情況;
(十)不得向項目建設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十一)對因嚴重過失或故意提供不實或內容虛假的評審報告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十二)評審人員與被評審建設項目單位的人員系配偶或直系親屬關係以及其他直接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實行迴避制度。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單位在接受項目評審的過程中,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提供評審所需的相關資料,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二)對評審中涉及需要核實或取證的問題,不得拒絕、隱匿或提供虛假資料;
(三)在規定時間內對出具的評審初步結論簽署反饋意見,否則,視同同意評審初步結論。
第十四條評審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出具的評審報告質量達不到委託要求、在評審或核查中出現嚴重差錯、超過評審及專項核查業務要求時間且沒有及時書面說明或說明理由不充分的,財政部門將相應扣減委託業務費用,情節嚴重的,委託業務費用將不予支付。
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故意提供內容不實或虛假評審報告的,財政部門將不予支付委託業務費用,終止其承擔委託業務的資格,並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對投資評審機構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存在的違反財政法規行為,財政部門應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各縣(市)、區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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