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擔保管理規範

《工程擔保管理規範》是2020年03月0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程擔保管理規範
  • 標準編號: T/GCDB 1—2020
  • 發布日期: 2020年03月01日
  • 實施日期:2020年03月01日
起草人,起草單位,適用範圍,主要內容,

起草人

邢紅珠、龔悅、劉艷芹、鄧錦雲、蔡衛旭、何占方、張尚彬。

起草單位

佛山市工程保證金管理協會、廣東省佛山市質量技術監督標準與編碼所。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工程擔保管理的術語和定義、保證人資質要求、保證人備案程式、工程擔保收費、保函格式、保額管理、保函賠付、保證人行為規範、監督管理和投訴處置。

主要內容

4 保證人資質要求
4.1 銀行
(a)依法註冊登記;
(b)取得由發改委備案的第三方信用評級機構出具的企業信用評級報告,信用等級A級以上。
4.2 保險公司
(a)依法註冊登記;
(b)經銀保監局批准同意開展工程擔保業務;
(c)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管理制度、業務流程及工程風險管控制度;
(d)已繳存足額應急周轉金(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動態增減);
(e)取得廣東省數字證書認證中心核發的數字簽名及電子印章;
(f)取得由發改委備案的第三方信用評級機構出具的企業信用評級報告,信用等級A級以上。
4.3 專業工程擔保公司
(a)依法註冊登記,以工程擔保為主要經營範圍;
(b)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 億元;
(c)有固定的辦公經營場所;
(d)有符合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工程擔保業務的從業人員。在具有工程建設類執業資格和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中,高中級工程或工程經濟類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少於10 人;具有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6 人,具有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6 人,具有建造師執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1 人,具有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1 人,具有律師資格的人員不少於1 人;
(e)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管理制度、業務流程及工程風險管控制度;
(f)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信用良好,無違法犯罪記錄;
(g)按《佛山市工程擔保應急周轉金管理辦法》繳存足額的應急周轉金(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動態增減);
(h)取得廣東省數字證書認證中心核發的數字簽名及電子印章;
(i)取得由發改委備案的第三方信用評級機構出具的企業信用評級報告,信用等級A級以上。
5 保證人備案程式
5.1 基本要求
在佛山市範圍內開展工程擔保業務的保證人應符合第4章規定,並在佛山市工程保證金管理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備案。
5.2 備案需提交的材料
銀行
(a)《佛山市開展工程擔保業務申請表》;
(b)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c)企業信用評級相關證明複印件;
(d)提供材料內容真實性承諾書(見附屬檔案1)。
保險公司
(a)《佛山市開展工程擔保業務申請表》;
(b)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c)企業信用評級相關證明複印件;
(d)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企業信用報告原件;
(e)開展工程保證業務的相關管理制度、業務流程、工程風險評價和風險管控制度複印件;
(f)提供材料內容真實性承諾書(見附屬檔案1)。
專業工程擔保公司
(a)《佛山市開展工程擔保業務申請表》;
(b)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c)公司章程複印件;
(d)銀行出具的註冊資本到位證明原件;
(e)企業法人股東、自然人股東的資產證明複印件及個人徵信報告原件;
(f)固定辦公經營場所證明複印件(房產證或租賃契約);
(g)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原件(註冊未滿一年的除外);
(h)近半年銀行月度對賬單原件;
(i)公安部門出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j)從業人員社會保險證明原件及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
(k)企業信用評級報告原件(註冊未滿一年的除外);
(l)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企業信用報告原件;
(m)開展工程擔保業務的相關管理制度、業務流程、工程風險評價和風險管控制度複印件;
(n)提供材料內容真實性承諾書(見附屬檔案1)。
5.3 備案流程
提交材料
向協會提交5.2規定材料,一式兩份(其中原件一份)。
審核發證
協會收到申請人遞交的材料後,一個月內完成審核。通過審核的,向申請人頒發《工程擔保業務資格證》;未通過審核的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複審
《工程擔保業務資格證》有效期一般為1年。保證人應於證書有效期到期前(15~30)天內提出複審申請,並提交5.2規定的材料。
6 工程擔保收費
6.1 保費
保險公司、專業工程擔保公司收費標準見表1。
表1 保險公司、專業工程擔保公司收費標準
序號 保函類別 收費標準
1 投標保函 保函金額的0.8%/筆。單筆保費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2 工程履約保函 保函金額的1%/年。單筆保費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收取。
3 工程質量保函
4 工程款支付保函 保函金額的1.5%/年。單筆保費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收取。
5 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
註:收費標準可由協會根據市場情況進行調整,並在保函通平台公示。
6.2 “保函通平台”收費標準
保證人應與協會簽訂服務協定。
收費標準為保費收入的10%,按月收取。
7 保函格式
保函由保證人在“保函通平台”上填寫,自動生成電子保函。
8 保額管理
8.1 單筆擔保金額
不應超過保證人淨資產的10%。
8.2 擔保餘額
(a)保證人的擔保責任餘額不應超過淨資產的10倍;
(b)專業工程擔保公司對同一被擔保人的擔保責任餘額不應超過公司淨資產的10%;
(c)專業工程擔保公司對同一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的擔保責任餘額不應超過公司淨資產的15%。
8.3 聯保
不符合8.1和8.2擔保條件的,可提供聯保。
9 保函賠付
9.1 農民工工資保函
見索即付。
9.2 投標保函、履約保函、工程款支付保函和工程質量保函
如果發生保證責任範圍內的違約索賠事件,在保證責任明確和損失金額確定的情況下,保證人應在受益人提出索賠申請後向受益人支付賠款:
(a)賠付金額在50萬元以內的,在收到全部索賠資料後5個工作日內支付;
(b)賠付金額在50萬元(含)以上,在收到全部索賠資料後7個工作日內支付。
如果發生保證責任範圍內的重大違約索賠事件,在保證責任明確但損失金額不能確定的情況下,且被保證人未按契約約定履行債務時,根據受益人申請或相關部門要求,保證人可支付一定數量的預付賠款,最高金額為估損金額的50%。當損失金額確定後,保證人應按9.2.1(a)和(b)規定向受益人支付剩餘賠款。
10 保證人行為規範
10.1 保證人及其從業人員在從事工程擔保業務時不得存在下列行為:
(a)惡意壓低保費,進行不正當競爭;
(b)違反約定,拖延或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c)給付或者承諾給付回扣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
(d)不按規定繳存應急周轉金(適用於保險公司及專業工程擔保公司);
(e)撤保或變相撤保等不履行保證保險/保證擔保責任;
(f)安排受益人和被保證人互保;
(g)串通當事人或金融機構提供虛假保函;
(h)不進行風險預控和保後風險監控;
(i)超出保證保險/保證擔保能力從事工程擔保業務;
(j)採用不正當方式擾亂工程擔保業務正常開展;
(k)故意詆毀、貶損其他保證人及相關從業人員聲譽;
(l)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當利益;
(m)利用媒體或者其他方式誇大、虛假宣傳,誤導當事人。
10.2 保證人或其從業人員對工程擔保管理工作有任何意見或建議,應按第12章規定向佛山市工程擔保爭議調解工作室反饋,不應擅自對外發布不實信息。
11 監督管理
11.1 監督組織
監督工作由協會組織實施。
參加監督工作的人員由協會指派,可以是協會工作人員、保證人代表、註冊會計師、佛山市工程擔保爭議調解工作室人員等。
監督工作接受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指導。
11.2 監督實施
監督內容
(a)協會收到的舉報內容;
(b)本標準第4章~第10章要求。
定期監督
協會在保證人提出複審申請時,對保證人的資質等進行審核。
日常監督
專業工程擔保公司每月向協會報送財務報表、銀行對賬單等資料,協會對相關資料進行審核。
不定期監督
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協會派出人員開展監督工作:
(a)協會收到匿名或實名舉報,並收到書面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時;
(b)協會認為必要監管時;
(c)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時;
(d)出現其他需要監督的情形時。
11.3 監督結果報告
定期監督不合格時,暫停或取消保證人《工程擔保業務資格證》。
不定期監督或日常監督應出具監督結果報告。
監督結果報告應包括投訴結果認定、不合格事實和不合格嚴重程度(情節較輕、情節較重、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等。
11.4 監督結果運用
監督結果通報保證人、投訴人、協會理事會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並在協會網站上通報。
監督結果記入協會信用信息系統。
按《佛山市工程擔保應急周轉金管理辦法》對違規保證人進行扣罰。
對違反10.2規定私自對外反映不實信息,經核實的,應對違規保證人或其從業人員進行處理:
(a)情節較輕的,應在協會會員大會公開道歉;
(b)情節較重的,應在協會網站及其他主流媒體公開發布道歉函;
(c)情節嚴重造成協會或其他會員名譽損失的,將提起法律訴訟。
按監督結果不合格的嚴重程度限制違規保證人的業務開展:
(a)情節較輕的,暫停三個月工程擔保業務資格;
(b)情節較重的,暫停半年工程擔保業務資格;
(c)情節嚴重的,取消工程擔保業務資格證,不得在佛山市內開展工程擔保業務;
(d)情節特別嚴重且涉及法律訴訟的,交由司法處置。
由於監督結果不合格造成暫停工程擔保資格的保證人,在暫停期結束後,應按照第5章的規定重新向協會提交恢復業務申請,並同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12 投訴處置
12.1 受理
佛山市工程擔保爭議調解工作室(以下簡稱“爭議調解室”)負責工程擔保業務的投訴受理。
12.2 處置
爭議調解室指定專人處理投訴,在接到投訴5個工作日內將結果告知投訴人。
如果投訴人對結果不滿意,可再次向爭議調解室反映。爭議調解室將成立專門工作小組,對投訴事實進行再次調查確認,並形成最終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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