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縣工程建設領域履約擔保管理辦法

政策內容,

政策內容

第十一條 中標人出現違約情形的,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檔案和施工承包契約約定,不予退還履約保證金或向擔保機構索賠。
第十二條 保函有效期滿前半個月,招標人應預判工程能否按時竣工,若不能按時竣工,應督促中標人辦理保函續保事宜,保函有效期應至工程竣工止。
第十三條 工程竣工後,中標人依據竣工驗收報告或招標人出具的完工證明可提出退還履約擔保申請。
中標人退還履約擔保,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中標人填寫《履約擔保退還申請表》,並附竣工驗收報告或招標人出具的完工證明原件一份、安徽省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或保函移交單原件一份、招標檔案內“投標人須知前附表”關於“契約工期”一覽複印件(加蓋施工單位公章)一份、項目契約內關於開竣工日期一頁複印件或開工令複印件(加蓋施工單位公章)一份證明材料;
(二)招標人在《履約擔保退還申請表》中簽署明確意見並簽字蓋章;
(三)縣交易中心審核申請材料,對符合退還條件的,5個工作日內退還。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交易中心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原《肥西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肥西縣工程建設領域履約擔保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政辦秘〔2019〕1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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