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山西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山西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建設,規範應急預案管理,增強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山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24〕5號),結合山西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6月,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山西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6月
  • 實施時間:2024年6月
  • 發布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晉政辦發〔2024〕32號
發布通知,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西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晉政辦發〔2024〕32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山西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14年7月21日印發的《山西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晉政辦發〔2014〕56號)同時廢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6月7日

內容全文

山西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體系建設,規範應急預案管理,增強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山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24〕5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指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為依法、迅速、科學、有序應對突發事件,最大程度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條 應急預案的規劃、編制、審批、發布、備案、培訓、宣傳、演練、評估、修訂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一規劃、綜合協調、分類指導、分級負責、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省政府統一領導全省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和管理工作,市、縣級政府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和管理工作。
突發事件應對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本部門(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管理工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指導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
第六條 省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統籌協調全省應急預案資料庫管理,推動實現應急預案數據共享共用。市、縣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縣級以上突發事件應對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行業、領域)應急預案數據管理。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注重運用信息化數位化智慧型化技術,推進應急預案管理理念、模式、手段、方法等創新,充分發揮應急預案牽引應急準備、指導處置救援的作用。
第二章 應急預案的分類和內容
第七條 按照制定主體劃分,應急預案分為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兩大類。
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包括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編制的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等。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包括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社區)等編制的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等。
第八條 政府總體應急預案是政府組織應對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
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圍繞突發事件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主要明確應對工作的總體要求、事件分類分級、預案體系構成、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以及風險防控、監測預警、處置救援、應急保障、恢復重建、預案管理等內容。
第九條 政府專項應急預案是政府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保障等重要專項工作而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方案。
政府部門應急預案是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保障等涉及部門工作而預先制定的方案。
第十條 針對突發事件應對的政府專項應急預案和政府部門應急預案,主要規定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對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體系和工作安排,不同層級預案內容各有側重,涉及相鄰或相關地方政府、部門、單位任務的應當溝通一致後明確。
省政府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制、監測預警、分級回響及回響行動、隊伍物資保障及相關部門職責等,重點規範省級層面應對行動,同時體現指導性和實用性。
市、縣級政府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制、風險管控、監測預警、信息報告、組織自救互救、應急處置措施、現場管控、隊伍物資保障等內容,重點規範市縣級層面應對行動,落實相關任務,細化工作流程,體現應急處置的主體職責和針對性、可操作性。
第十一條 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通信、交通運輸、醫學救援、物資裝備、能源、資金以及新聞宣傳、秩序維護、慈善捐贈、災害救助等保障功能的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組織指揮機制、主要任務、資源布局、資源調用或應急回響程式、具體措施等內容。
針對重要基礎設施、生命線工程等重要目標保護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關鍵功能和部位、風險隱患及防範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和緊急恢復、應急聯動等內容。
第十二條 重大活動主辦或承辦機構應當結合實際情況組織編制重大活動保障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組織指揮體系、主要任務、安全風險及防範措施、應急聯動、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人員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等內容。
第十三條 相鄰或相關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聯合制定應對區域性、流域性突發事件的聯合應急預案,側重明確政府及其部門間信息通報、組織指揮體系對接、處置措施銜接、應急資源保障等內容。
第十四條 省政府有關部門和設區市政府可以結合本行業(領域)、本地區風險評估實際,制定巨災應急預案,統籌本行業(領域)、本地區巨災應對工作。
第十五條 鄉鎮(街道)應急預案重點規範鄉鎮(街道)層面應對行動,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預警信息傳播、任務分工、處置措施、信息收集報告、現場管理、人員疏散與安置等內容。
村(社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風險點位、應急回響責任人、預警信息傳播與回響、人員轉移避險、應急處置措施、應急資源調用等內容。
鄉鎮(街道)、村(社區)應急預案的形式、要素和內容等,可結合實際靈活確定,力求簡明實用,突出人員轉移避險,體現先期處置特點。
第十六條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側重明確應急回響責任人、風險隱患監測、主要任務、信息報告、預警和應急回響、應急處置措施、人員疏散轉移、應急資源調用等內容。
大型企業集團可根據相關標準規範和實際工作需要,建立本集團應急預案體系,應當包括企業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等。
安全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結合實際簡化應急預案要素和內容。
第十七條 應急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單位等可以結合實際編制應急工作手冊,內容一般包括應急回響措施、處置工作程式、應急救援隊伍、物資裝備、聯絡人員和電話等。
應急救援隊伍、保障力量等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針對需要參與突發事件應對的具體任務編制行動方案,側重明確應急回響、指揮協同、力量編成、行動構想、綜合保障、其他有關措施等具體內容。
第十八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根據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應急回響的分級層次、分級標準、回響措施和回響結束條件等內容;分級回響的有關內容應當滿足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應對突發事件的實際需要,保持與上位應急預案的銜接。
第三章 應急預案的規劃與編制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域多發易發突發事件、主要風險等,編制本行政區域應急預案制修訂工作規劃,報本級政府批准後實施,並抄送上一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結合實際制定本部門(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編制規劃,抄送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同時抄送上一級相應部門。
需要編制規劃外的政府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時,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向本級政府申報立項,經批准後編制。應急預案審批單位可以向有關單位下達規劃外的政府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編制任務。
單位和基層組織可根據應對突發事件需要,制訂本單位、本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編制計畫。
應急預案編制規劃、計畫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際,適時予以調整。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政府總體應急預案由本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政府專項應急預案由本級政府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對牽頭部門組織編制。縣級以上政府部門應急預案、鄉級政府、單位和基層組織等應急預案由有關制定單位組織編制。
第二十一條 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和單位根據需要組成應急預案編制工作小組,吸收有關部門和單位人員、有關專家及有應急處置工作經驗的人員參加。編制工作小組組長由應急預案編制部門或單位有關負責人擔任。
第二十二條 編制應急預案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要求;
(二)開展風險評估,主要是識別突發事件風險及其可能產生的後果和次生(衍生)災害事件,評估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響範圍等;
(三)開展資源調查,主要是全面調查本地區、本單位應對突發事件可用的應急救援隊伍、物資裝備、場所和通過改造可以利用的應急資源狀況,合作區域內可以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重要基礎設施容災保障及備用狀況,以及可以通過潛力轉換提供應急資源的狀況,為制定應急回響措施提供依據。必要時,也可根據突發事件應對需要,對本地區相關單位和居民所掌握的應急資源情況進行調查;
(四)開展案例分析,主要是對典型突發事件的發生演化規律、造成的後果和處置救援等情況進行復盤研究,必要時構建突發事件情景,總結經驗教訓,明確應對流程、職責任務和應對措施,為制定應急預案提供參考借鑑;
(五)應急預案編制應基於風險評估結果,結合應急資源和案例分析情況,針對性強;應急預案應內容完整,簡潔規範,通俗易懂,實用性強;應急預案應突出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應對措施科學、具體、操作性強。
第二十三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意見,組織專家論證,做好與相關應急預案及國防動員實施預案的銜接。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徵求意見,相關單位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反饋意見建議,無修改意見時也應當書面反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要求或實際需要,徵求相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四章 應急預案的審批、發布、備案
第二十四條 應急預案編制工作小組或牽頭單位應當將應急預案送審稿、編制說明、徵求意見情況等有關材料報送應急預案審批單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發布應急預案簡本的,應當將應急預案簡本一起報送審批。
第二十五條 應急預案審核內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等規定;
(二)是否符合上位預案要求並與有關預案有效銜接;
(三)框架結構是否清晰合理,主體內容是否完備;
(四)組織指揮體系與責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確,應急回響級別設計是否合理,應對措施是否具體簡明、管用可行;
(五)各方面意見是否一致;
(六)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 政府總體應急預案按程式報本級黨委和政府審批,以本級黨委和政府名義印發。
第二十七條 政府專項應急預案經編制單位行政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後,按程式送本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初審。
初審過程中,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指導應急預案編制單位組織召開評審論證會;根據需要,在召開評審論證會前可組織召開相關單位協調會。初審通過後,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向編制單位出具初審意見書。
第二十八條 政府專項應急預案編制單位在應急預案通過應急管理部門初審後10個工作日內,按照公文處理相關規定將應急預案送審稿報送本級政府審批。送審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應急預案文本;
(二)應急預案編制說明;
(三)編制應急預案依據的相關檔案資料;
(四)風險評估報告;
(五)應急資源調查報告;
(六)案例分析情況報告;
(七)徵求意見復函以及意見建議採納情況說明;
(八)評審意見書;
(九)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初審意見書;
(十)上述材料的電子文本。
第二十九條 政府專項應急預案經本級政府審核批准後,以本級政府辦公廳(室)名義或者有關應急指揮機構名義印發。
第三十條 政府部門應急預案由應急預案編制單位組織召開評審會,並經本單位有關會議審議通過,以部門名義印發。必要時,可以由本級政府辦公廳(室)轉發。
第三十一條 重大活動保障應急預案由本級政府或其部門審批,跨行政區域聯合應急預案審批由相關區域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協商確定,並參照政府專項應急預案或部門應急預案管理。
第三十二條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須經本單位或基層組織主要負責人簽發,以本單位或基層組織名義印發,審批方式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十三條 應急預案印發單位或機構應當在應急預案印發後的20個工作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向有關單位備案並抄送有關部門:
(一)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報上一級政府備案,徑送上一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同時抄送上一級政府有關部門;
(二)政府專項應急預案報上一級政府相應牽頭部門備案,同時抄送上一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
(三)政府部門應急預案報本級政府備案,徑送本級應急管理部門,同時抄送本級有關部門;
(四)聯合應急預案按所涉及區域,依據專項應急預案或部門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備案,同時抄送本地區上一級或共同上一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
(五)鄉鎮(街道)應急預案報上一級政府備案,徑送上一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同時抄送上一級政府有關部門;村(社區)應急預案報鄉鎮(街道)備案;
(六)駐晉中央企業、省屬企業和其他大型企業集團的總體應急預案報省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抄送企業主管機構、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專項應急預案報省級行業監管部門備案,抄送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企業單位主管機構、行業主管部門;駐晉中央企業、省屬企業和其他大型企業集團所屬單位、權屬企業的總體應急預案按管理許可權報所在地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抄送企業主管機構、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專項應急預案按管理許可權報所在地行業監管部門備案,抄送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企業主管機構、行業主管部門;
其他企業的總體應急預案按管理許可權報所在地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抄送企業主管機構、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專項應急預案按管理許可權報所在地行業監管部門備案,抄送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企業主管機構、行業主管部門;
獨立法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總體應急預案按管理許可權報主管機構備案,專項應急預案報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備案;
本款涉及跨區域的應急預案(油氣輸送管道、高速公路等應急預案),應當向所跨區域上級政府相關部門備案,並抄送所跨區域縣級以上政府相關部門。
(七)涉及需要與所在地政府聯合應急處置的中央單位和省屬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向所在地縣級政府備案,同時抄送本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突發事件應對牽頭部門;
(八)大型民眾性活動應急預案在活動舉行20日前報送當地本級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應急預案備案應當報送以下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報函(申報表);
(二)應急預案文本;
(三)應急預案編制說明;
(四)應急預案審批和評審相關資料;
(五)上述材料的電子文本。
第三十五條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管理制度,落實有關規定,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應急預案備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應當在正式印發後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應當在正式印發後20個工作日內向本單位以及可能受影響的其他單位和地區公開。對確需保密的應急預案,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應急預案的培訓、宣傳、演練
第三十七條 應急預案發布後,其編制單位應做好組織實施和解讀工作,並跟蹤應急預案落實情況,了解有關方面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
第三十八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通過編髮培訓材料、舉辦培訓班、開展工作研討等方式,對與應急預案實施密切相關的管理人員、專業救援人員等進行培訓。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將應急預案培訓作為有關業務培訓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幹部、公務員等日常培訓內容。
第三十九條 對需要公眾廣泛參與的非涉密的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充分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等多種媒體廣泛宣傳,製作通俗易懂、好記管用的宣傳普及材料,向公眾免費發放。
第四十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演練制度,制訂演練計畫,採取形式多樣的方式方法,對應急預案所涉及的單位、人員、裝備、設施等組織演練。通過演練發現問題、解決問題,進一步修改完善應急預案。
政府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每3年至少進行一次演練。
地震、洪澇、山洪、滑坡、土石流、森林草原火災等自然災害易發區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礎設施和城市供水、供電、供氣、供油、供熱等生命線工程經營管理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廢棄處置單位,公共運輸工具、公共場所和醫院、學校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等,應當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演練。
第四十一條 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加強演練評估,主要內容包括:演練的執行情況,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指揮協調和應急聯動機制運行情況,應急人員的處置情況,演練所用設備裝備的適用性,對完善應急預案、應急準備、應急機制、應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等。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行業、領域)應急預案演練的評估指導。根據需要,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下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的應急預案演練情況進行評估指導。
鼓勵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應急預案演練評估。
第六章 應急預案的評估與修訂
第四十二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分析應急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最佳化和科學規範管理。
應急預案原則上每3年評估一次。應急預案的評估工作,可以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實施。
第四十三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組織評估後,認為需要修訂的,應按程式組織修訂;認為情況變化較小、可以延續使用的,向應急預案審批單位提出申請,經批准同意可暫緩修訂。延續使用時間不超過2年。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組織修訂: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應急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較大調整的;
(三)面臨的風險發生較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較大變化的;
(五)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較大調整的;
(六)應急預案審批單位要求修訂的;
(七)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五條 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式、主要處置措施、突發事件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急預案編制、審批、備案、發布程式組織進行。僅涉及其他內容的,修訂程式可根據情況適當簡化。
第四十六條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等可以向有關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提出修訂建議,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要對所提建議進行研究,作出是否修訂應急預案的決定,及時反饋結果。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應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監督和協調本地區、本行業、系統的應急預案管理工作。應急預案管理納入應急管理考核內容。
縣級以上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可根據需要對本行政區域應急預案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發現問題責令其限期糾正,問題嚴重的建議本級政府予以通報批評,建議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追究當事人和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八條 省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可根據需要編寫應急預案編制指南,指導和規範應急預案的編制工作。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要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應急預案管理工作。應急預案管理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年度預算。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市、縣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駐晉中央企業和省屬企事業單位等可根據實際需要,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五十條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確需保密的應急預案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14年7月21日印發的《山西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晉政辦發〔2014〕56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辦法》明確了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劃、編制、審批、發布、備案、培訓、宣傳、演練、評估、修訂等內容,並指出,應急預案原則上每3年評估一次。
《辦法》明確,按照制定主體劃分,應急預案分為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兩大類。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包括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編制的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等。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包括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社區)等編制的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等。
山西省要求,縣級以上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域多發易發突發事件、主要風險等,編制本行政區域應急預案制修訂工作規劃,報本級政府批准後實施。單位和基層組織可根據應對突發事件需要,制訂本單位、本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編制計畫。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演練制度,制訂演練計畫,採取形式多樣的方式方法,對應急預案所涉及的單位、人員、裝備、設施等組織演練。通過演練發現問題、解決問題,進一步修改完善應急預案。政府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每3年至少進行一次演練。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分析應急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最佳化和科學規範管理。應急預案原則上每3年評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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