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山西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山西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旨在加強地震預警工作的管理和有效發揮地震預警作用,減輕地震災害損失及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經2019年10月26日省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共六章31條,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0年3月1日 
  • 發布機關:山西省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政府令第264號 
  • 通過時間:2019年10月26日 
  • 發布時間:2019年11月6日 
內容解讀,發布檔案,辦法全文,

內容解讀

《山西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10月26日經省政府第49次常務會審議通過。
《辦法》共六章31條,主要規定了地震預警系統的規劃建設、地震預警信息的發布與處置、監督管理與保障、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該《辦法》的出台是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推進防災減災救災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的具體措施,也是推進防震減災事業現代化建設的有力舉措,對規範和保障山西地震預警工作,科學減輕地震災害損失,服務社會公眾具有重要意義。
《辦法》是2019年省政府規章正式項目及省司法廳工作目標,2019年6月正式啟動立法項目。之前省地震局完成了《辦法(草案)》起草、立法準備等一系列工作,啟動後積極配合省司法廳做好立法調研、徵求意見、聘請省內外專家進行立法論證等各項工作,按時完成了項目任務。

發布檔案

山西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山西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業經2019年10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樓陽生
2019年11月6日

辦法全文

山西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地震預警工作的管理,有效發揮地震預警作用,減輕地震災害損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地震監測管理條例》《山西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預警系統規劃與建設,地震預警信息發布與處置、監督管理與保障以及其他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地震預警,是指地震發生後,在破壞性地震波到達可能遭受破壞的區域前,通過地震專業技術系統向該區域發出地震警報信息的行為。
第四條地震預警工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原則,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發布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地震預警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地震預警協調工作機制,統籌解決地震預警重大問題,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簡稱地震工作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地震預警工作和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震預警相關工作。
第七條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地震預警系統建設,開展地震預警科學技術研究,推進地震預警相關產品的研發和成果套用。
第八條地震工作管理部門應當廣泛開展地震預警知識宣傳教育工作,指導、督促、協助學校和醫院等重點單位開展地震預警應急演練,提高公眾科學套用地震預警信息進行避險的能力。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組織開展地震預警知識的宣傳普及和地震預警應急演練。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行動網路以及其他有關媒體,應當配合地震工作管理部門開展地震預警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地震預警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地震預警系統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和相關要求,會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旅遊、能源等部門組織編制全省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全省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應當包括地震預警監測台站系統、通信網路系統、數據處理系統、信息服務系統、技術支持與保障系統等內容。
第十二條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門按照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全省統一的地震預警系統。設區的市、縣(市、區)地震工作管理部門協助做好地震預警系統建設的相關工作。
地震預警監測台站建設應當充分利用和整合已有的各類地震監測台站資源,避免重複建設。
第十三條高速鐵路、城市軌道交通、電力調控中心、輸油輸氣管線(站)、石油化工、通信、煤礦、水庫等重大建設工程和其他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可以根據需要建設專用地震預警系統。所建設的專用地震預警系統應當報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門備案,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將其納入全省地震預警系統。納入全省地震預警系統的專用地震預警系統應當按要求傳送監測數據。
專用地震預警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社會力量參與地震預警建設,應當符合國家預警建設規劃和相關技術要求,所建地震預警台站可以納入全省地震預警系統。
第十五條省級地震預警系統建成後,應當試運行一年以上,並經省級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正式運行。
專用地震預警系統由省級地震工作管理部門驗收。
第三章 地震預警信息的發布與處置
第十六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地震預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授權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門統一發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地震預警信息。
第十七條地震預警信息發布的條件、範圍、方式等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和省有關規定。地震預警信息內容應當包括發震時刻、震中參考地名、震級、破壞性地震波類型和到達時間、預估地震烈度等要素。
第十八條地震預警信息應當通過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廣播、電視、網際網路、行動網路等媒體和機構向公眾播發。
被確定的媒體和機構應當建立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播發機制,及時、準確地播發地震預警信息。
第十九條重大建設工程和其他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制定地震預警應急預案,建立地震預警信息接收及應急處置系統;接收到破壞性地震預警信息,應當按照各自行業規定、技術規範和地震預警應急預案進行緊急處置。
第二十條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學校、醫院、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影劇院、商業中心、博物館、圖書館、旅遊景區等其他人員密集場所,應當設立地震預警信息接收和播發裝置,建立應急處置機制。
第二十一條地震預警的系統建設、運行管理、信息發布與傳播等相關技術及套用,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並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四章 監督管理與保障
第二十二條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地震預警系統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震預警設施和觀測環境的保護工作,地震預警設施和觀測環境遭受破壞的,應當及時組織修復。
第二十三條地震預警系統運行管理單位和地震預警信息接收單位,應當加強對地震預警設施、裝置及其系統的維護和管理,保障地震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地震預警設施,不得危害地震預警觀測環境。
地震預警設施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資源、地震工作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法保護地震預警設施和觀測環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向社會發布地震預警信息或者編造、傳播虛假地震預警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未設立地震預警信息接收和播發裝置,建立應急處置機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通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採取相應補救措施:
(一)建設專用地震預警系統,未向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門備案的;
(二)納入全省地震預警系統,未按規定傳送監測數據的;
(三)地震預警系統建成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試運行和驗收的;
(四)地震預警的系統建設、運行管理、信息發布與傳播等相關技術及套用,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者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占、毀損、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地震預警設施的;
(二)危害地震預警觀測環境的。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管理部門和有關責任單位以及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地震預警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其管理許可權,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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