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不可移動文物自然災害風險管理辦法

《山西省不可移動文物自然災害風險管理辦法》是山西省人民政府通過的檔案。

2023年12月,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山西省不可移動文物自然災害風險管理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不可移動文物自然災害風險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日
制定過程,草案全文,內容解讀,

制定過程

2023年9月12日,《山西省不可移動文物自然災害風險管理辦法(草案)》發布。
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山西省不可移動文物自然災害風險管理辦法》。2023年12月7日,山西省長金湘軍簽署第306號省人民政府令,自2024年2月1日起實施。

草案全文

山西省不可移動文物自然災害風險管理辦法(草案)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減少自然災害對不可移動文物造成的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不可移動文物自然災害風險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不可移動文物自然災害風險是指,因地質災害、洪澇、大風以及自然或者人為因素造成的地震等對不可移動文物造成危害的現象;不可移動文物自然災害風險管理包括風險評估、風險監測、風險預防和應急管理。
第三條【管理原則】 不可移動文物自然災害風險管理堅持屬地管理、因害設防、快速反應、依法處置的原則,採取全過程管理,最大限度保護文物。
第四條【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不可移動文物自然災害風險管理的領導,將不可移動文物自然災害風險管理納入文物保護總體規劃,組織、協調和解決不可移動文物自然災害風險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有關費用列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部門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應急管理、自然資源、水利、氣象、地震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不可移動文物自然災害風險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省級主管部門職責】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不可移動文物自然災害風險管理以下工作:
(一)組織制定相關標準和規範;
(二)協調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三)指導、督促設區的市、縣(市、區)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四)組織建立監測網;
(五)建立健全預防救援協調機制;
(六)組織編制應急預案;
(七)組織開展普查和風險評估,形成相關報告並向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八)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文物保險制度,形成文物自然災害分級分類防控補償機制。
前款規定不可移動文物自然災害監測的內容應當與世界文化遺產監測指標融合協同建立。
第七條【市縣主管部門職責】 設區的市、縣(市、區)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不可移動文物自然災害風險管理以下工作:
(一)開展不可移動文物自然災害風險評估;
(二)編制應急預案,儲備應急設施和裝備,落實防災減災措施;
(三)定期開展演練和培訓;
(四)其他自然災害風險管理工作。
第八條 【管理機構職責】 文物管理機構應當做好不可移動文物自然災害風險管理以下工作:
(一)本機構文物保護區劃內自然災害資料收集、記錄和整理工作,納入文物檔案管理;
(二)編制應急預案,儲備應急設施和裝備,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三)建立文物日常巡查制度,做好病害信息的記錄、分析。損傷變化嚴重的,應當進行定期檢測和實時監測;
(四)開展監測技術及預警閾值研究;
(五)其他管理保護措施。
沒有使用人的不可移動文物,由其產權人實施自然災害風險管理。
第九條【應急處置】 遇有自然災害發生,發生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實施自然災害應急處置。
緊急情況下,依法對不可移動文物採取搶救、保護措施的,應當同時報告當地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後續保護】 自然災害發生後,發生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妥善做好後續保護工作,依法蒐集、保存好文物構件和附屬文物,做好文物修繕、修復工作。
第十一條【災害評估】 自然災害發生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開展災害事件調查評估,形成評估報告;根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報當地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信息管理】 自然災害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收集、匯總、核實、發布應急處置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法律責任】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不可移動文物自然災害風險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該《辦法》共14條,對不可移動文物自然災害風險管理原則、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責任、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及文物管理機構工作任務、自然災害應急處置程式和要點、公職人員追責問責等五個方面作了明確規定,全面促進應對不可移動文物自然災害能力有效提升。
《辦法》指出,不可移動文物自然災害風險管理遵循屬地管理、預防為主、科學高效、依法處置的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協調機制,研究和解決重大問題,所需費用列入財政預算。有關職能部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不可移動文物自然災害風險管理相關工作。
《辦法》要求,文物部門、文物管理機構要制定並落實不可移動文物自然災害風險管理相關標準和規範,開展監測技術及預警閾值研究,建立監測網路和分級防控機制;要組織開展風險評估,落實防災減災救災措施,定期開展宣傳培訓;要強化應急管理,儲備應急物資和裝備,編制應急預案並組織應急演練,同時做好自然災害資料收集、病害信息的記錄分析,以及其他自然災害風險管理工作。
《辦法》明確,自然災害發生時,發生地文物主管部門要立即依法先期處置,落實不可移動文物搶救、保護措施,同時妥善做好後續保護工作。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組織開展災害調查評估,根據損害情況提出處理意見,並做好應急處置相關信息的收集、匯總、核實、發布工作。
《辦法》強調,公職人員在不可移動文物自然災害風險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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