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山西省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是山西省發布的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 發布單位:山西省
內容解讀,方案全文,

內容解讀

山西集體林地占全省林地總面積的三分之二以上,分布在115個縣(市、區),涉及到430萬農戶,搞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不僅關係美麗山西生態底色,而且維繫林區民眾致富成色。
《實施方案》明確提出,到2025年,基本形成權屬清晰、責權利統一、保護嚴格、流轉有序、監管有效的集體林權制度,全省森林覆蓋率達到22.60%,可比口徑由23.57%提高到26%以上,森林蓄積量達到1.69億立方米以上,林草產業總產值達到700億元。

方案全文

山西省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案》,進一步解放和發展林業生產力,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 義 思 想 為 指 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對山西工作的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把保護放在首位,尊重農民意願,把握正確改革方向,穩步推進符合山西實際的改革舉措,系統提升林地資源的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實 現 生 態 美與百姓富的有機統一。到2025年,基本形成權屬清晰、責權利統 一、保 護 嚴 格、流轉有序、監 管 有 效 的 集 體 林 權 制 度,全 省 森 林 覆 蓋 率 達 到22.60%,可比口徑由 23.57% 提高到 26% 以 上,森 林 蓄 積 量達到1.69億立方米以上,林草產業總產值達到700億元。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發展林業適度規模經營,推動森林經營更加科學高效、支持保護制度更加完善、林權價值增值途徑更加多樣,促進森林生態質量持續提高、林區發展條件持 續 改 善、農民收入持續增加。
二、主要任務
(一)加快推進“三權分置”,構建多元經營格局
1.落實所有權。堅持集 體 林 地 所 有 權 不 變,做 好 集 體 土地所有權“日常+ 定期”更新頒證,維護農民集體對承包林地發包、調整、監督等各項權能。
2.穩定 承 包 權。 保 持 集 體 林 地 承 包 關 系 穩 定 並 長 久 不變,承包期內,除有法定理由,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林地,不得以村民會議決定強行要求承包方交回承包林地。開展集體林地延包試點,家庭承包林地剩餘期限10年以內且符合延包條件的,可依法提前確認延包契約,延包期限不超過70年。
3.放活經營權。林地經營權可依法再流轉或者依法向金融機構融資。健全集體林權管理和服務制度,引導 規 范 簽 訂集體林權流轉契約。流轉期限5年以上的林地經營權向屬地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登記發證,可作為林權抵押貸款、申報林業項目、申請林木採伐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事項的憑證。
(二)完善利益聯結機制,推進林業適度規模經營
4.完善聯農帶農機制。鼓勵市縣採取林地經營權流轉獎補等措施,引導農戶流轉林地經營權。支持家庭林 場 通 過 林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或受讓林地經營權等方式,實現“小山變大山”。鼓勵村集體經濟組織領辦村集體林場,支持國有林場、林業企業建立股份合作林場,吸引承包林地林木入股經營。對仍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 地,將 集 體林地收益權量化到戶,收益權證發放到戶。發揮各 類 社 會 化服務組織帶動小農戶作用,完善小農戶利益聯結機制。
5.規範集體林權流轉。鼓勵山西林業開發投資有限公司拓展林權收儲業務,支持各地組建林權收儲機構,採取市場化方式收儲分散林權。開展林權資產折資量化的林票運行機制試點,制定我省集體林權流轉管理辦法,依託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台開展林權流轉交易服務,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林業投資經營。採取改善林業生產經營條件、購買社會化服務、補助林權收儲擔保費用等措施培育林業規模經營主體。
6.實施“百場帶千村”行動。依託國有林場經營管理和專業技術優勢,通過股份、合作、託管等 模 式,開 展 合 作 造 林、合作經營、資源託管等聯合經營。支持國有林場開展 經 營 性 收
入分配激勵機制試點,主動參與服務集體林改。
(三)科學開展森林經營,有效提升森林質量
7.科學劃定公益林和天然林範圍。推動天然林與公益林並軌管理,依法依規科學劃定公益林和天然林範圍,不得隨意擴大範圍。按照相關規定進一步明確集體公益林 調 出 范 圍、程式及過渡期政策。合理最佳化公益林中集體林的 比 例,適 當考慮將森林生態區位不重要或者生態狀況不脆弱的集體林地依法調出公益林範圍,按規定許可權報省政府或國務院批准,並予以公布。
8.完善森林經營方案管理制度。縣級林草主管部門要探索建立以森林經營方案為基礎的管理制度,支持和引導林業專業合作社、股份合作林場、家庭林場等適度規模經營主體單獨編制簡明森林經營方案,將森林經營方案作為審批林木採伐、安排林業項目等行政管理事項的重要依據。創 新 推 進 國家級、省級森 林 可 持 續 經 營 試 點 工 作,采 取 “國 有 + 集 體”形式,帶動林農等集體林經營主體參與森林可持續經營試點項目。
9.實施森林質量精準提升工程。實施大規模森林撫育工程,積極推動市縣兩級啟動森林撫育項目,推廣森林高效經營模式。鼓勵市縣結合實際探索差異化森林經營補 助 政 策,重點支持中幼林撫育。推行全周期森林經營,加快低 產 低 效 林和成過熟林改造更新。
(四)最佳化林木採伐管理,保障林木所有權權能
10.推進林木採伐減證 便 民 舉 措。對 林 業 經 營 者 實 行 林木採伐限額5年總額控制政策,集體和個人的人工商品林依法實行自主經營,主伐年齡由經營者根據實際情況自主決定。對林農個人申請採伐人工商品林蓄積不超過15立方米的,全面實行告知承諾制審批,對短輪伐期用材林、工業原料林皆伐作業試行按面積審批。
11.明確人工公益林更 新 條 件。縣 級 以 上 林 草 主 管 部 門
應當有計畫地組織對生態功能低下的疏林、殘次林等低質低效公益林開展林分改造、森林撫育。二級國家級公 益 林 及 地方公益林在不影響整體生態系統功能發揮的前提下,可按照《生態公益林建設導則》等相關技術規程開展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
12.強化採伐監督管理。市 縣 政 府 要 用 好 用 足 林 木 采 伐限額,滿足森林經營中合理的林木採伐需求,將林木採伐限額指標分配、林木採伐許可申請和審批及採伐監管情況納入政府公開事項目錄清單。深化林木採伐“放管服”改革,強化 對森林經營方案和告知承諾執行情況的監管,不得以各種名義禁止或限制合法的林木採伐行為,確需禁止或限制的,應依法對權利人給予經濟補償。
(五)加大政策資金扶持,推進林業產業提質增效
13.大力發展特色產業。鼓 勵 地 方 用 好 政 府 專 項 債 券 發展優勢林業產業。支持林業大縣以 紅 棗、核 桃、沙 棘、連 翹 等經濟林和林下經濟為重點培育林業支柱產業。在城市周邊推動依託平急兩用公共設施發展生態旅遊、森林康養等新業態。實施興林富民行動,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經濟林管理、生態林管護等涉林工程項目,實施一批以工代賑項目,提升一批現代產業園區,扶持一批專精特新林業企業。
14.落實要素保障政策。在 保 護 森 林 資 源 和 生 態 的 前 提下,可依法利用公益林的林下資源、林間空地、林緣林地等,適度發展綠色 富 民 產 業。依 托 山 林 自 然 風 景 資 源 發 展 生 態 旅遊、森林康養產業的,可依法依規實施點狀供地。加強林區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嚴禁變相搞別墅、高爾夫球場等違法違規行為。
15.完善配套措施。通過 政 府 采 購 積 極 推 廣 應 用 木 竹 結構建築和木竹建材。建立森林生態產品標誌管理和產品追溯體系,創建區域林業特色品牌。鼓勵市縣舉辦森林 生 態 產 品推介活動,提供市場行銷服務。結合鄉村建設行動專項方案,將林道建設納入村莊規劃,將集體林地中具有社會公共服務屬性道路納入農村公路建設,將防火道路建設與林業產業路、旅遊路、資源路建設統籌推進,打造四道合一的林區道路。
(六)完善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開闢“綠富同興”新路徑
16.推進林業碳匯工作。探 索 建 立 林 業 碳 匯 預 期 收 益 權管理制度,推進林草碳匯能力建設,持續鞏固提升森林、草原、濕地等生態系統碳匯增量。穩妥推進林業碳匯項 目 開 發,探索建立體現林業碳匯價值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鼓勵碳排放企業、大型活動組織者、社會公眾等通過購買林業碳匯履行社會責任。
17.完善森林效益補償 制 度。探 索 公 益 林 差 異 化 補 償 機制,突出重點補償,實行分級保護。鼓勵有條件的市縣提高省級以上生態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管護補助標準。編制我省天然林保護修復規劃,市縣政府編制天然林保護修復實施方案。鼓勵通過租賃、贖買、合作等方式妥善處置重要生態區位內的集體林,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七)創新林權融資機制,發揮金融支持作用
18.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 勵 和 引 導 金 融 機 構 將 符 合 條件的林權交易服務、林產品精深加工納入支持範圍,加大對林權抵押貸款、公益林補償收益權質押貸款和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質押貸款等林業貸款的支持力度,健全抵押林權快速處置機制。探索基於碳匯權益的綠色信貸產品,支持 符 合 條 件的發行人發行鄉村振興票據或以林權作為擔保發行債券。落實將林權抵押貸款和林業經營主體貸款納入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範疇,強化激勵約束。商業銀行林 權 抵 押 貸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項貸款不良率3個百分點(含)以內的,可不作為 監 管 部 門 監 管 評 級 和 銀 行 內 部 考 核 評 價 的 扣 分 因素。
19.加快完善林權收儲 擔 保 機 制。完 善 林 權 收 儲 機 構 市場化收儲擔保扶持政策,加強林權收儲擔保業務監管,引導省級以上林業龍頭企業、林業專業合作社及社會資本開展林權收儲擔保業務。
20.健全林業保險制度。鼓 勵 和 引 導 保 險 機 構 創 新 開 發森林草原碳匯指數、氣象指數等各類林草保險創新產品,參與林草風險減量工作。鼓勵市縣政府將林業保險產品納入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獎補政策範圍。(八)強化林權信息共享,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21.加快推進數據整合 和 信 息 共 享。完 善 不 動 產 登 記 信息管理平台功能,基於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統一底圖,結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土地所有權等相關成果,加快推進林權存量數據整合,保留林權原始登記信息,建立林權類不動產登記資料庫,逐級匯交至國家平台。全面推動林權 綜 合 監 管系統套用,打通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平台與林權綜合監管平台的共享通道,實現林權審批、交易和登記信息互 通 共 享,保障共享數據安全。
22.積極化解歷史遺留問題。對驗收合格的退耕還林地,及時變更 地 類,調 整 承 包 經 營 合 同,依 申 請 換 發 不 動 產 權 證書。按照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關於清理規範林權確權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指導意見》,妥善解決集體林地類重疊、權屬交叉等歷史遺留問題。在承 包 合 同 簽訂前,開展地籍調查工作。開展集體林權首次登記的,相關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已登記的整宗林地申請變更、轉移、抵押登記的,不得要求申請人重新提交林權地籍調 查 成 果。因原林權登記成果圖件缺失、界址不清,確需開展補 充 調 查 的,由政府組織開展地籍調查。強化市縣不動產登記 隊 伍 建 設,發揮鄉鎮(街道)不動產登記崗作用,提高林權登記服務質效。
23.改革自留山使用制 度。探 索 將 農 戶 自 留 山 林 地 長 期使用權分為使用權和經營權,經營權可以參照家庭承包林地經營權進行流轉,並進行融資擔保。
三、組織實施
(九)強化組織領導,全面夯實責 任。各 級 黨 委 和 政 府 要落實“省負總責、市縣鄉抓落實”工作機制,明確職責、細化任務,將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納入林長制工作範圍,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市縣主要負責同志要分別選擇一個縣(市、區)、鄉(鎮)作為聯繫點。省林草局要加強統籌協調,建立定期 報告制度。省直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溝通協作,完善支持政策,合力推進改革。
(十)鼓勵先試先 行,開 展 試 點 探 索。支 持 晉 城、晉 中、長治建設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先行市,在岢嵐、武 鄉、代 縣 開展種樹農民收益保障機制試點,在鄉寧、沁縣、平陸 開 展 集 體林業大縣利益補償機制試點,在陽高、平定、黎城開 展 林 業 規模經營試點,在沁水、澤州、陽城開展林權價值增值途徑試點,在右玉、古縣、垣曲開展林權投融資 機 制 試 點,在 左 雲、祁 縣、翼城開展林業財產權益保護制度試點,在臨猗、太 谷、壺 關 開展林業產業發展試點,在原平、柳林、沁源開展集體 林 經 營 管理制度試點,在嵐縣、大寧、芮城開展社會化服務試點,探索一批可操作、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做法。
(十一)加強能力建設,提升服務 水 平。各 級 黨 委 和 政 府要依法明確林草主管部門職責,統籌使用編制資源,適當增加專業技術崗位。強化林草主管部門行政執法職責,推 動 人 員編制向執法一線傾斜。集體林業大縣要加強基層林業工作力量,鄉鎮政府要明確相關機構承擔林業工作。森林 公 安 由 公安機關直接領導管理,職能保持不變,基層森林公安隊伍框架和力量布局保持基本穩定。嚴厲打擊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森林生態安全。實施生態護林員能力提升行動,提高履約意識和管護能力。
(十二)壓實防火責任,強化林區 安 全。各 級 要 壓 實 基 層防火滅火安全責任,推進防火格線化管護制度落實,紮實做好隱患排查和治理。加強防火預警監測體系建設,著力完善“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體的預防體系,實施精準防控。實行聯防聯控和群防群治機制,堅決守住不發生重特大林草火災和人員傷 亡 “兩 條 底 線”,保 護 好 集 體 林 地 資 源,保 障 改 革 成效。
(十三)強化考核評價,注重跟蹤 問 效。要 將 深 化 集 體 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納入各級林長制督查考核範圍,加強跟蹤指導,對出現偏差和以各種名義進行不當開發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和糾偏;對工作不力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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