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進行政規章發布工作的通知

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制定與發布行政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賦予省人民政府的一項重要職權,也是省政府推行改革、組織經濟建設,管理全省行政工作的重要手段。為了提高行政規章的權威性,使行政規章能夠及時為社會和公眾知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進行政規章發布工作的通知
  • 發布文號:晉政辦發〔1988〕104號
  • 發布日期:1988-09-13
  • 生效日期:1988-09-1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402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進行政規章發布工作的通知
(晉政辦發〔1988〕104號1988年9月13日)
便於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及廣大公民執行和遵守,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進行政法規發布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省政府決定改變現行用公文形式發布地方規章的辦法。為此,特通知如下:
一、今後,省人民政府發布行政規章,由省長簽署發布令。
二、發布行政規章的令,包括發布機關、序號、規章名稱、通過或者批准日期、發布日期、生效日期和簽署人等項內容。
三、經省長簽署的行政規章,由省政府法制局發稿,《山西日報》和《山西政報》全文刊登,省政府不另行文,省政府各部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機構都應遵照執行。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發布令文本供各行政公署、市、縣人民政府和省直各部門存檔備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