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辦法

《山西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辦法》是2016年5月31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辦法
  • 公布時間:2016年5月31日
  • 門類:國家機構組織
  • 發布單位: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促進嚴格執法,維護司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常務委員會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人民政府公安、國家安全、司法行政等機關(以下統稱司法機關)司法工作的監督。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行使監督司法工作的職權。
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司法工作職權的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決定監督司法工作的重大事項。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負責處理監督司法重要日常工作。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內兆嬸旬府務司法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具體組織實施監督司法工作。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詢問、視察等方式對司法機關履行下列職責情況實施監督:
(一)執行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情況;
(二)審判機關對訴訟制度落實情況,案件審判、判決和裁定執行的情況;
(三)檢察機關對訴訟活動法律監督的工作情況和自偵案件的辦理情況;
(四)公安機關規範執法行為的束船詢情況;
(五)國家安全機關執行國家安全法律、法規的有關情況;
(六)司法行政機關刑罰執行的情況;
(七)司法機關相互之間監督制約機制的運行情況;
(八)司法機關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情況;
(九)司法機關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情況;
(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任命的司法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
(十一)人大代表提出的有關司法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
(十二)其他依法需要監督的司法工作。
根據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的安排,司法機關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就前款所列事項作相關專項工作報告,並接受監督。
第六條 各巴捉頸級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與司法機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協調解決監督司法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通過聽取司法工作專題匯報、列席司法機關召開的相關會議、向有關機關或者部門通報等方式,對司法工作實施具體監督。
司法機關對監督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應當及時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反饋。
第七條 求旬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從下列途徑發現的問題中提出監督議題,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研戲閥究確定:
(一)在監督司法工作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二)人大代表對司法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集中反映的問題;
(三)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司法工作提催您戲翻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
(四)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反映的司法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
(五)社會普遍關注的司法工作熱點、難點問題;
(六)其他途徑反映的問題。
第八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司法專項工作報告二十日前就有關事項組織調研,調研報告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調研可以採取聽取專項匯報、召開座談會、個別走訪、隨機抽查、實地察看、專家論證等多種形式進行。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司法專項工作報告後,主任會議可以決定進行滿意度測評。
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對司法專項工作報告不滿意的,常務委員會責成報告機關限期整改並重新報告。

修訂信息

2016年5月31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遙屑遙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6年5月31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三十二號公布 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六)其他途徑反映的問題。
第八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司法專項工作報告二十日前就有關事項組織調研,調研報告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調研可以採取聽取專項匯報、召開座談會、個別走訪、隨機抽查、實地察看、專家論證等多種形式進行。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司法專項工作報告後,主任會議可以決定進行滿意度測評。
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對司法專項工作報告不滿意的,常務委員會責成報告機關限期整改並重新報告。

修訂信息

2016年5月31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6年5月31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三十二號公布 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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