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

《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和加強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根據《山東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22〕6號)等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4年5月,山東省科學技術廳印發《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5月
  • 實施時間:2024年5月
  • 發布單位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 文號:魯科字〔2024〕38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創新發展聯合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科字〔2024〕38號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和加強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我們對《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創新發展聯合基金項目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2024年5月15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省自然基金)項目管理,根據《山東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22〕6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自然基金是省科技計畫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重點資助自然科學領域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和科學前沿探索,為加快全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夯實科學技術基礎支撐。
第三條 省自然基金的資金主要來自省級科技創新發展資金。吸納地方政府、相關行業和企業等多元投入,並依法接受科學捐贈。
第四條 省自然基金支持自由探索,突出目標導向,科研人員應面向產業需求凝練科學問題。遵循自願申報、公開透明、競爭擇優、公平公正原則,強化績效評價。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省科技廳牽頭組織實施省自然基金項目,負責擬訂相關支持政策,最佳化任務布局,統籌項目全過程管理。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對省自然基金管理運行中的重大事項提供諮詢,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科技廳基礎處。
第六條 項目負責人是省自然基金項目實施的直接責任人,履行以下職責:
(一)嚴格遵守科研誠信要求;
(二)按要求提交項目申請、總結報告、結題材料、科技報告等,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三)嚴格履行項目契約書。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 山東省境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基礎研究能力的高校、科研機構、企業和其他相關機構,可申請作為省自然基金項目依託單位,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申報人申報項目;
(二)審核申報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以及社會信用記錄情況;
(三)提供項目實施條件,保障項目實施時間;
(四)跟蹤項目實施,監督管理資助經費的使用。配合省科技廳對項目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省直有關部門(單位),各設區市科技局,中央駐魯單位、高校和經審核批准的省屬高校院所可作為項目主管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推薦省自然基金項目;
(二)組織項目契約書填報及審核;
(三)配合省科技廳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省自然基金項目採用信息化手段實現全流程統一管理。
第三章 資助體系
第十條 省自然基金設立青年基金項目、面上項目、優秀青年基金(以下簡稱優青)項目、傑出青年基金(以下簡稱傑青)項目、重大基礎研究項目、創新發展聯合基金(以下簡稱聯合基金)項目等項目類型。根據需要可適時作出調整。
第十一條 青年基金、面上、優青、傑青、聯合基金項目執行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重大基礎研究項目執行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第四章 申報與評審
第十二條 省科技廳根據年度科技計畫總體部署,發布通知,組織開展省自然基金項目申報。
第十三條 申報人應社會信用記錄良好,具有從事基礎研究的經歷,正式受聘於依託單位且保證資助期內每年在依託單位從事研究工作的時間在6個月以上。不同項目類型的申報人還應符合對應申報條件(附屬檔案1)。
第十四條 符合《關於轉發科技部等部門〈加強“從0到1”基礎研究工作方案〉的通知》(魯科字〔2020〕62號)中直接給予政策的申報人,可申報青年基金項目,根據評審結果予以差異化資助,或申報對應優青、傑青項目並給予直接支持。
第十五條 申報人即為省自然基金項目負責人。
項目參與人員與申報人不是同一單位的,參與人員所在單位視為合作研究單位,合作研究單位數量不得超過2個。
第十六條 省自然基金項目實行推薦申報制。申報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報項目申報書,經依託單位審核通過後,由主管部門統一推薦至省科技廳。
第十七條 省科技廳負責對受理的項目進行形式審查。
第十八條 省科技廳組織專家對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進行評審。評審專家從科學價值、創新性、產業需求(基礎學科除外)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注重代表作對項目申請的支撐作用及其相關性,提出評審意見。評審專家提出評審意見時,還應當論證資金使用計畫的合理性(“包乾制”項目除外)、研究內容獲得其他資助的情況以及繼續予以資助的必要性。
第十九條 評審一般採取通訊評審和會議評審的形式。通訊評審從專家庫中抽選至少3名同行專家進行。通訊評審完成後,省科技廳根據擬立項資助數量、通訊評審成績等,按標準遴選確定進入會議評審項目名單,組織5名以上同行專家進行會議評審,提出立項資助建議。提高熟悉產業套用的行業專家參與評審的比例。對非共識項目、網評專家顯失公正的評審意見等,會議評審專家可聯名提出修正建議,為省科技廳提供決策參考。
第二十條 省科技廳通過評審系統將評審意見、是否立項等情況反饋申報人及依託單位,接受並處理異議申請。
第二十一條 省科技廳根據會議評審結果和異議申請處理結果,提出立項項目及資助經費建議,按程式報省委科技委員會批准後,下達立項檔案。
第二十二條 根據工作需要,對產業需求緊迫、問題突出的重大項目或應急項目,可採取“一事一議”方式,按程式報省委科技委員會批准。
第五章 組織實施與過程管理
第二十三條 依託單位應當在立項檔案下達後30個工作日內組織項目負責人填寫項目契約書,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科技廳。契約書主要內容、研究目標和預期成果應與申報材料一致,除評審專家有明確調整意見並經省科技廳核准外,不得調整申報時約定的內容。
第二十四條 青年基金、面上、優青、傑青、聯合基金項目執行省科研項目經費“包乾制”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項目契約書組織開展研究工作,做好項目實施情況原始記錄,填報進展報告。依託單位應審核項目實施情況原始記錄、進展報告等,建立項目實施(電子)檔案,並按要求提交省自然基金資助項目執行情況報告。
第二十六條 在不降低研究目標的前提下,項目負責人可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報依託單位批准備案,備案手續可作為項目結題時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負責人、依託單位、參與人員原則上不得變更。符合條件確需變更的,按流程(附屬檔案2)報送省科技廳審核批准。
第二十八條 因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計畫的,項目負責人應於項目執行期滿前2個月內提出延期申請,經依託單位審核後報省科技廳批准。項目延期原則上只能申請1次,延期期限不超過12個月。批准延期的項目應當按時提交年度進展報告。
第二十九條 項目因故需撤銷或終止的,依託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提出申請,按照省科技計畫項目撤銷與終止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驗收與成果管理
第三十條 項目結題申請應在執行期滿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項目負責人撰寫結題報告、確認經費決算,經依託單位審核後,統一提交省科技廳。提前完成項目契約書規定的任務、指標的,經依託單位嚴格論證後,由依託單位提出提前結題申請,報送省科技廳審核批准。
第三十一條 省科技廳以項目契約書為主要依據,組織結題驗收。對符合結題要求的,準予結題。
第三十二條 項目形成的研究成果應按要求進行標註。中文標註“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XXX(立項編號)”,英文標註“project XXX supported by Shandong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其他語種參照翻譯。
第三十三條 項目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依法取得智慧財產權的項目,依託單位應當積極套用或有序擴散項目成果,促進技術交易和成果轉化。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省自然基金項目建立全過程監督評估機制,對申報、立項、項目實施與結題驗收等工作中相關責任主體的行為規範、履職盡責情況等進行監督。
第三十五條 省科技廳對項目推薦、申報、立項、實施、驗收和諮詢評審評估等環節的相關責任主體加強科研誠信審核,將具備良好科研誠信狀況作為參與項目的必要條件。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責任主體,實行“一票否決”。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15日。原《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魯科字〔2021〕63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
1.省自然基金項目類型及申報條件
2.省自然基金項目契約書內容變更流程

內容解讀

2024年5月,省科技廳印發了《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創新發展聯合基金項目管理辦法》。具體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及過程
加強基礎研究,是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的迫切要求,是建設世界科技強國的必由之路。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基礎研究的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進一步規範和加強省自然科學基金管理,省科技廳深入學習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改革精神,結合山東省實際,對《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及6個子類項目管理辦法(魯科字〔2021〕63號)進行了修訂。經充分調研、多次徵求意見、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和《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創新發展聯合基金項目管理辦法》。
二、修訂思路
在修訂過程中,重點把握了以下原則:
一是省自然科學基金支持自由探索,突出目標導向,科研人員應面向產業需求凝練科學問題。二是明確省科技廳、項目負責人、依託單位和主管部門職責,最佳化項目申報、評審組織、立項實施、結題、監督等全周期管理的工作機制。三是完善省自然科學基金不同項目類型的定位及申報要求,進一步放寬女性科研人員申報年齡限制。四是落實“放管服”改革,賦予科研人員技術路線自主權,減輕科研人員負擔。五是健全多元投入機制,引導和整合社會資源投入基礎研究。
三、檔案主要內容
(一)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
《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包括8章,共37條。
第一章為總則。主要包括制定依據、功能定位、經費來源、資助原則。
第二章為組織管理。主要包括省科技廳、項目負責人、依託單位和主管部門等責任主體職責。
第三章為資助體系。設立青年基金項目、優秀青年基金項目、傑出青年基金項目、面上項目、重大基礎研究項目、創新發展聯合基金項目等項目類型。
第四章為申報與評審。包括項目申報、推薦、受理、評審,以及異議處理程式。明確省自然基金各項目類型的申報條件。
第五章為組織實施與過程管理。主要包括契約書籤訂、項目實施、過程管理等。在不降低研究目標的前提下,項目負責人可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報依託單位批准備案。
第六章為驗收與成果管理。主要包括項目結題以及成果標註。
第七章為監督管理。對省自然基金監督評估、科研誠信管理提出要求。
第八章為附則。明確實施期限等。
(二)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創新發展聯合基金項目管理辦法
《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創新發展聯合基金項目管理辦法》包括6章,共31條。
第一章為總則。主要包括制定依據、功能定位、經費來源、資助原則。
第二章為職責設定。明確省科技廳和聯合資助方職責。
第三章為資金管理。明確聯合基金經費由省科技廳統一管理。項目資金的使用與管理參照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經費管理有關規定,並按照合作協定有關約定執行。
第四章為申報與立項。主要包括項目申報、推薦、受理、評審,以及異議處理程式。
第五章為項目實施。主要包括契約書籤訂、項目實施、過程管理、項目結題以及成果標註等。
第六章為附則。明確實施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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