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職業院校基本工作規範

山東省職業院校基本工作規範

《工作規範》中表述的職業院校包括全省依法設立的中、高等職業院校。其中對教職工管理工作進行了詳細規定,職業院校執行教師資格制度和專業崗位執業資格證制度,實行持證上崗。公辦職業院校新進教職工,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人員外,實行公開招聘。高職院校可設立一定比例流動崗位,吸引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和企業科技人才兼職。引進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執行引進高層次高技能人才服務綠色通道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職業院校基本工作規範
  • 外文名:Vocational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n shandong province basic job specification
  • 類型:職業規範
  • 用途:管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職業院校辦學行為,提升管理水平和人才培養質量,促進職業教育健康發展、科學發展,根據國家、省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全省依法設立的中、高等職業院校(以下統稱職業院校)。
第三條 職業院校必須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以立德樹人為根本,適應技術進步和生產方式變革以及社會公共服務需要,遵循人才成長規律和職業教育規律,培養高素質勞動者和技術技能型人才。
第二章 學校內部治理
第四條 職業院校貫徹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原則,以管理規範化為基本要求,以精細化、科學化為目標,建立完善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要求,符合現代職業教育特點,涵蓋人才培養全要素、全方位和全過程的學校管理制度體系。
第五條 依法制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體現辦學特色的學校章程,並作為辦學基本遵循。學校章程制定和修改要履行規定的報備核准程式。
第六條 按照現代職業學校制度要求,建立學校、行業、企業、社區等共同參與的學校理事會或董事會。堅持和完善中等職業學校校長負責制、高等職業院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發揮工會組織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作用。民辦院校採取國家規定或允許的法人治理模式。
第七條 合理設定內部管理機構。規模較大學校可以設定若干專業系(部),實行校、系(部)兩級管理。不得借合作辦學名義設立分校和校外辦學點。
第三章 教職工管理
第八條 職業院校執行教師資格制度和專業崗位執業資格證制度,實行持證上崗。堅持全員聘用制和崗位責任制。建立和完善體現職業教育辦學和管理特點的績效考核內部分配機制。
第九條 公辦職業院校新進教職工,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人員外,實行公開招聘。高職院校可設立一定比例流動崗位,吸引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和企業科技人才兼職。引進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執行引進高層次高技能人才服務綠色通道規定。
民辦職業院校應當依法自主聘任具有國家規定任職資格的教職員工,與其簽訂聘任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保障教職工工資、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權益。民辦職業院校教師與公辦學校教師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十條 職業院校招聘教職工,應當堅持德才兼備標準,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根據崗位任職條件,採取考試、考核的方法進行。教職工公開招聘實行試用期制度和迴避制度。
第十一條 職業院校教師應當遵章守紀,教書育人,為人師表,愛崗敬業,尊重學生人格,不歧視、侮辱、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建立教師培養培訓制度。重視實踐操作能力培養,把“雙師型”教師作為培養方向。
第十三條 實施專業兼職教師聘用制度,落實專業兼職教師管理辦法,公辦院校教職工編制總額的20%可用於聘用專業兼職教師。專業兼職教師占比一般不超過30%。
第四章 招生工作
第十四條 職業院校應當嚴格執行教育部招生工作“六不準”“十嚴禁”“十公開”要求。按規定編制招生章程、製作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合法真實準確地向社會公布學校名稱、辦學地址、辦學性質、招生類別、招生人數、學歷層次、學習年限、實習時間、資助政策、收費項目和標準、證書類別、頒發辦法等信息。
職業院校招生廣告(簡章)按規定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和備案。發布的招生廣告(簡章)必須與備案內容一致。
第十五條 招收學歷教育學生,須嚴格執行國家下達的招生計畫,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和程式招收學生,對核准錄取的學生髮放錄取通知書;招收非學歷教育學生,應對其發放學習通知書,明確學習形式、學習年限、取得學習證書辦法等。民辦職業院校對學習時間1年以上的非學歷教育學生實行登記制度,並及時向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六條 職業院校招生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無計畫或擅自突破計畫規模招生或違反計畫管理要求調整計畫。
(二)違反規定的招生程式降低標準錄取考生;拒絕錄取符合條件的考生;指名錄取考生。
(三)擅自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
(四)在考試招生中組織不符合本地高考報名條件的外省生源;出具與事實不符的考生推薦材料、證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綜合素質檔案中虛構事實或故意隱瞞事實。
(五)在任何時間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長收取與錄取掛鈎的任何費用。
(六)在錄取工作結束前以各種方式向考生違規承諾錄取或簽訂“預錄取協定”或以“新生高額獎學金”“入校後重新選擇專業”等承諾吸引生源。
(七)開展惡性生源競爭或通過虛假宣傳誘導考生填報志願甚至欺騙考生入學。
(八)通過中介機構代理招生和招生宣傳;通過中介機構或中學教師等自行組織生源錄取考生。
(九)超出省招生考試機構核准的錄取考生名冊範圍發放錄取通知書。
(十)通過混淆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全日制教育與非全日制教育的區別進行欺詐招生。擅自招收任何形式的“預科生”。
(十一)向生源學校及其教師發放任何形式的招生獎、招生返還費等。
第十七條 高等職業院校應當按規定開展新生入學資格審查工作。
第十八條 開展中外合作辦學的學校招生,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等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除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具有成人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學校外,任何學校和單位均不得招收成人學歷教育學生,也不得掛靠具有招生資格的學校和單位招生。非全日制學歷教育禁止以各種形式招收未通過成人高考的“超前生”“進修生”。
第二十條 舉辦繼續教育的職業院校,要加強校外辦學站點監管,不得與非獨立法人單位和個人合作舉辦校外辦學站點,不得下放招生權、辦學權。
第五章 德育工作
第二十一條 職業院校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要求融入教育教學全過程,深入開展理想信念教育、民族精神教育、優秀傳統文化教育、道德品行教育、民主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形勢政策教育、生態文明教育、國防教育、民族團結教育等。結合行業標準、專業特點、崗位工作要求和職業資格標準等,開展職業精神、創新創業、職業生涯教育。
第二十二條 健全德育工作機構和工作制度,形成全員、全方位、全過程育人工作機制,把德育滲透到學校工作的各個領域和各個環節,不斷創新工作方式。保障德育工作經費。
第二十三條 充分發揮學校黨團和學生組織重要作用。建立學生社會實踐基地,重視實踐育人。
第二十四條 以思想政治課、德育課為主渠道、主陣地。充分利用校內外資源,寓德育於各公共課和專業課教學之中。教師實行一崗雙責,既教書又育人。
第二十五條 加強校園文化建設,最佳化校園環境,營造平安、文明、和諧校園氛圍,使校園成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地。
第二十六條 把德育工作實績作為對部門及教職工考核、職務聘任、表彰獎勵的重要內容,做好對德育課教學質量、其他課程德育滲透、班級德育、部門及教職工育人質量的考核評價。
第二十七條 完善學生思想道德評價制度,加強德育過程評價管理,把學生品德評定情況作為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的重要內容和評優評獎等的重要依據,發揮品德評定對學生成長成才的引導作用。
第六章 教學工作
第二十八條 職業院校教學工作要面向全體學生,促進學生全面發展、主動發展。
第二十九條 設立教學管理機構,制定教學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學管理運行機制。高等職業院校應當設立教學工作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等相關機構,中等職業學校應當與高職院校、行業企業合作建立專業建設委員會和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設立教學研究機構,加強教研科研工作。
第三十條 以產教融合為基本要求統籌專業教學工作。建立產業結構調整驅動專業改革、技術進步驅動課程改革、真實套用驅動教學改革機制,實行專業與產業、職業崗位對接,課程內容與職業標準對接,教學過程與生產過程對接。
第三十一條 根據國家或省有關標準、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學校特點,科學制定、定期修訂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專業建設規劃、課程與教學標準。國家和省有標準的,執行國家或省定標準。制定人才培養方案要注重加強實踐性教學,重視文化基礎教育,加強公共基礎課與專業課的融通銜接,保證學生可持續發展;實施貫通培養教育的,要一體化設計培養方案,分段實施。
第三十二條 根據人才培養方案合理安排教學時間。全日制專業要保證每學年40周教學時間(含複習考試時間),三年總計為2800-3300學時。制定和執行教學檢查、督導和事故認定製度。
第三十三條 建立教學工作診斷與改進制度,不斷完善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和運行機制,把學生的職業素養、技術技能水平、就業質量和創業能力作為衡量教學質量的重要指標。
第三十四條 加強對學習困難學生的輔導與幫助,保證每個學生的成長和進步。
第三十五條 推行學歷證書與職業資格證書並舉的“雙證書”或多證書制度。
第三十六條 規範教材管理制度。優先選用國家和省規劃或統編教材。根據產業發展、培養目標和課程建設需要,可開發使用區域特色教材和校本教材。
第三十七條 舉辦成人教育的職業院校要加強對校外函授站和學習中心的管理,監控辦學行為,定期檢查評估,不斷完善教學質量監控體系。校本部與函授站要統一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統一教材、統一考試和閱卷,實行教考分離。派遣本校專職教師擔任函授站主講教師的課程不得低於60%。
第七章 實習實訓工作
第三十八條 職業院校要建設滿足基礎技能訓練、模擬操作和生產性實習實訓需要的穩定的校內外實習、實訓、實踐基地。
第三十九條 學生頂崗實習作為必修教學環節納入人才培養方案,保證既有學習任務,又有生產任務。學生實習崗位與其所學專業面向崗位群要基本一致。原則上不安排一年級學生頂崗實習。不得以社會實踐代替頂崗實習。
第四十條 組織學生頂崗實習,應當選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經營、管理規範,安全防護條件完備,提供崗位與學生所學專業對口或相近的企事業單位。學校、實習單位、學生應簽訂三方頂崗實習協定。
第四十一條 頂崗實習時間,三年制中、高等職業教育學生累計不超過6個月,五年制高職學生累計不超過12個月;頂崗實習時間每天不超過8小時。頂崗實習安排須嚴格遵守人才培養方案和教學進度,不得打破既定教學計畫安排臨時性頂崗實習。
第四十二條 學校與實習單位應共同制訂頂崗實習計畫,共同組織管理。建立實習指導教師制度、實習日誌制度、定期檢查和信息通報制度。
第四十三條 結合頂崗實習特點和內容,與實習單位共同做好以愛崗敬業、誠實守信為重點的職業道德教育,開展企業文化教育和安全生產教育。
第四十四條 根據國家規定,為學生投保與其實習崗位相對應的實習責任保險,覆蓋實習活動全過程。保險經費從學校學費中列支,免除學費的中等職業學校從免學費補助資金中列支。學校與企業達成協定由企業支付的,保險費據實從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嚴禁向學生收取保險費用。
第四十五條 學生實習期間人身傷害事故的賠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六條 通過簽訂頂崗實習協定約定學生實習報酬的形式、內容和標準,不得向學生收取實習押金、實習報酬提成和其他形式的實習費用。
第四十七條 學生在國內相關單位頂崗實習,不得通過中介機構直接組織、安排和管理;學生在境外相關企業頂崗實習,必須通過與學校簽訂協定的合法機構組織、安排和管理,並避免前往自然災害、政局動盪或戰亂地區、傳染病疫區開展實習;學生參加境外實習要遵守當地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實習內容不涉足敏感領域。
第八章 學生工作
第四十八條 職業院校要依法保護學生合法權益,平等對待學生,尊重學生個體差異。健全學生學習管理制度,做好日常行為管理工作,促進學生全面、健康、可持續發展。
第四十九條 嚴格執行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建立科學的學籍管理制度。不得借“對口本科”“對口專科”“實踐考核本科”“專本套讀”等名義,為學生虛假註冊一年製成人中專、職業中專和其他類型中專學籍。不得“空掛學籍”。
第五十條 認真做好學生課堂學習、成績考核、實習實訓、紀律與考勤、獎勵與處分以及畢業、結業、肄業等各項日常管理工作。按照規定配備班主任或輔導員。
第五十一條 完善學生獎懲制度,建立處分學生的相關聽證、申訴和複議等工作制度。建立家庭生活困難學生救助制度,幫助家庭貧困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第五十二條 建立學生自治組織,健全學生自我管理制度。加強對社團活動的指導和管理。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保障學生活動基本經費。
第五十三條 保障學生選擇服務項目和服務商的權利,不得違反學生意願向學生強行提供收費服務項目。
第九章 評價工作
第五十四條 職業院校實行教育質量年度報告制度,及時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五條 建立以職業道德、專業經驗、技能水平、教學實績、科研能力、社會服務能力等為主要內容的評價標準,充分發揮評價標準對教師職業發展的導向作用。
第五十六條 中等職業學校要建立涵蓋學生思想品德、學業水平、技能水平、實踐能力、藝術欣賞與表現能力、交流與合作能力、身心健康水平等主要內容的綜合性素質評價標準,作為鞭策學生進步和學生畢業、升學、就業的基本或基本參考依據;按規定做好學業水平考試相關工作。
第五十七條 高等職業院校要建立以道德修養、專業素質和職業能力為核心的學生過程性、綜合性評價標準,依據標準構建科學、有效的評價體系。充分發揮評價體系對學生綜合素質發展和職業能力提升的導向激勵作用,將評價結果作為學生畢業標準的基本依據。
第十章 就業創業服務工作
第五十八條 職業院校要堅持以促進就業為導向,建立就業創業管理制度,加強學生職業指導,做好就業創業教育及服務工作。
第五十九條 積極開拓就業渠道,培育學生多元化就業觀念,引導畢業生到城鄉基層和中小微企業就業。落實學費補償和助學貸款代償、後續升學和就業服務等政策。做好少數民族畢業生以及家庭困難畢業生等各類就業困難群體的就業幫扶援助工作。定期開展畢業生跟蹤調查。
第六十條 學校不得以扣發或緩發畢業證書、學生檔案為手段,迫使學生上交就業協定。
第十一章 後勤與資產管理
第六十一條 職業院校要做好校園總體規劃,做到功能分區合理,滿足發展要求,體現職教特色。按規划進行校舍建設和管理,未經批准不得隨意改動校舍結構和用途,不得隨意改建、擴建、拆除、出租、出借校舍。加強校園管理,建設安全、整潔、文明、優美、和諧的學習、工作和生活環境。
第六十二條 嚴格執行政府採購制度,做到採購行為規範透明,採購程式科學嚴謹。
第六十三條 健全設施設備及大宗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確保完好率、使用率。
第六十四條 加強資產檔案管理。健全相關制度,規範資產購入、登記、使用、折舊和報廢等工作環節,明確管理責任,做到檔案資料完整、數據準確、繪圖規範。
第六十五條 完善後勤服務管理機制,促進後勤服務社會化,為師生提供優質服務。
第六十六條 依法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做到規範收費和財務公開。加強內部控制和審計工作。
第六十七條 嚴格執行收費物價部門審批制度和公示制度。嚴禁越權設立收費項目和違規制定收費標準。學校收取學費之後,不得再向學生另外收取實驗、論文輔導、畢業論文答辯等費用。
第六十八條 規範對國家助學金和免學費補助資金的管理,健全資助體系和監管機制,防範騙取國家助學金和免學費補助資金等違規違法行為。
第十二章 安全穩定工作
第六十九 條職業院校要按規定設立安全穩定工作機構,全面開展安全穩定工作。制定日常安全管理、安全事故預防、各類突發情況應急預案等安全穩定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穩定責任制。建立並實施安全、衛生等持證上崗制度。建立校園安全聯防制度和安全穩定工作協調機制。協助有關部門加強學校周邊環境綜合治理。
第七十條 保證校內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教學設備、道路、交通工具等設施設備符合安全標準,定期檢查,消除隱患。
第七十一條 加強學生法制、安全、衛生防疫等教育,開展逃生避險、救護演練、消防演練等活動,增強學生法制意識、安全意識、衛生意識。
第七十二條 切實保障校內外活動安全。組織大型活動按要求報請當地公安機關審批,加強安全防範,杜絕發生危險事故。加強學生實驗、實習、實訓的安全管理。按規定防控學校體育運動風險。
第七十三條 加強校園網路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等規定,防止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機密等違法活動的發生,杜絕製作、查閱、複製和傳播有礙社會治安和不健康信息現象。
第七十四條 完善學校衛生工作制度。制定突發性、群體性傳染病和食物中毒應急預案,落實應急措施,按照要求開展衛生監督工作,確保學生食堂、宿舍、教室和其他生活、教學場所環境和教學工作符合衛生要求。加強學生健康教育,定期檢測學生體質健康狀況。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本規範由山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七十六條 本規範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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