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中等職業學校設定標準

山東省為加強中等職業學校管理,促進中等職業學校建設,進一步提高中等職業學校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所制訂的中等職業學校設定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中等職業學校設定標準
  • 辦學規模:在校生1200人以上
  • 校舍建築面積:不少於25平方米
  • 專任教師:不少於60人
  • 理論課教師:本科以上
檔案通知,總則,基本條件,附則,

檔案通知

山東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山東省中等職業學校設定標準的通知 
魯教職字〔2009〕3號
各市教育局,省屬普通中專、職業中專:
為加強我省中等職業學校管理,促進中等職業學校建設,進一步提高中等職業學校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我廳制訂了《山東省中等職業學校設定標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山東省中等職業學校設定標準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省中等職業學校的巨觀管理,促進學校建設,保證教育質量,提高辦學效益,參照國家《中等職業學校設定標準》制定本標準。

基本條件

第二條 須具備法人資格。公辦學校須具備事業單位法人資格,民辦學校須具備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資格。
第三條 須有學校章程和必需的管理制度,要依法辦學。
第四條 須配備有較高思想政治素質和較強管理能力、熟悉職業教育發展規律的學校領導。校長應具有從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學工作的經歷,校長及教學副校長須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其他校級領導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第五條 須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機構。
第六條 須有基本的辦學規模。學校學歷教育在校生應在1200人以上。
第七條 須有與學校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專任教師不少於60人,理論課教師學歷須達本科以上,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數不低於20%。專業理論課教師應不低於本校理論課教師的50%,其中“雙師型”教師數不低於40%。每個專業至少應配備具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專任教師2人。從生產一線聘請的有實踐經驗的兼職教師應占本校專任教師的20%左右。專兼教師數與學歷在校生總數之比一般應在1:18至1:20之間。
第八條 須有與辦學規模和專業設定相適應的校園、校舍和設施。
校園(不含教職工宿舍和相對獨立的附屬機構):新建學校的建設規劃用地不少於4萬平方米(約60畝),生均用地面積指標不少於33平方米。校舍(不含教職工宿舍和相對獨立的附屬機構):新建學校建築面積不少於3萬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築面積不少於25平方米。現有學校參照執行。
體育用地:須有200米以上環型跑道的田徑場,有滿足教學和體育活動需要的其他設施和場地,符合《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的基本要求。衛生保健、校園安全機構健全,教學、生活設施符合《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的基本要求。校園安全有保障。
圖書館和閱覽室要適應辦學規模,滿足教學需要:適用印刷圖書生均不少於30冊;專業用書一般不少於1 /3;報刊種類80種以上;教師閱覽(資料)室和學生閱覽室的座位數應分別按不低於教職工總數的20%和學生總數的10%設定。
須具有與專業設定相匹配、滿足教學要求的實驗、實訓設施和儀器設備。設施和儀器設備要規範、實用,並要有與所設專業相適應的校內實訓基地和相對穩定的校外實踐活動基地。校內實驗、實訓設備,工科類專業、醫藥衛生類專業,生均不低於3000元,其他專業生均不低於2500元。
要具備能夠套用現代教育技術手段,實施現代遠程職業教育教學與學校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軟、硬體設施、設備。其中,學校計算機擁有量每百生不少於10台。
第九條 設定中等職業學校,須具有符合當地社會經濟建設所需要的專業,有目標明確的教學計畫、教學大綱等教學檔案,以及相適應的課程標準和教材。
第十條 學校的辦學經費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和有關法規、政策規定多渠道籌措落實。學校基本建設、實驗實訓設備、教師培訓和生均經費等正常經費,須有穩定、可靠的來源和切實的保證。
第十一條 中等職業學校的命名:學校命名應體現學校的辦學性質和層次;應突出學校的辦學特色和專業優勢;應體現學校所在的行政區域或地域。未經省政府、省教育廳批准,不得冠以“山東”、“齊魯”和“省”等字樣。由市政府主辦和管理的學校,應冠以學校所在市名稱。學校名稱應簡潔清楚、表述準確,避免使用生僻字或含糊、重複、容易引起誤解的表述。

附則

第十二條 本標準為我省設定中等職業學校的最低標準,是教育行政部門審批、檢查、評估、督導中等職業學校的依據,適用於各級政府部門、行業、企業、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舉辦的各類中等職業學校。沒有達到設定標準的學校,要採取積極措施,有計畫、分步驟地達到設定標準。對於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和在貧困地區設定的中等職業學校,其辦學規模和相應的辦學條件可適當放寬要求,具體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建議,由省教育廳批准。
對藝術、體育、特殊教育等類別中等職業學校,其辦學規模及相應辦學條件的基本要求,由省教育廳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公布。
第十三條 本標準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本標準發布前省教育廳制定的有關各類中等職業學校設定標準同時廢止。
第十四條 本標準的解釋權屬山東省教育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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