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中等職業學校機構編制標準

為規範我省中等職業學校機構編制管理,促進中等職業教育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建設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現代職業教育體系的意見》(魯政發〔2012〕49號)和機構編制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中等職業學校機構編制標準
  • 文號:魯編辦發〔2013〕11號
通知,全文,

通知

山東省中等職業學校機構編制標準
魯編辦發〔2013〕11號
各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教育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有關部門(單位):
《山東省中等職業學校機構編制標準》已經省編委領導批准,現印發你們,請結合當地實際貫徹執行。
2013年10月23日

全文

山東省中等職業學校機構編制標準
為規範我省中等職業學校機構編制管理,促進中等職業教育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建設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現代職業教育體系的意見》(魯政發〔2012〕49號)和機構編制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標準。
一、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我省各級機關、事業單位、民眾團體、國有企業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獨立設定並已納入機構編制管理範圍的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成人中等專業學校、職工中等專業學校、職業中等專業學校、職業中學、技工學校等(以下統稱中等職業學校)。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最佳化結構、促進發展的原則。統籌規劃學校布局,合理設定專業、配備教師,加強教職工隊伍建設,加快中等職業教育發展,增強服務經濟社會能力。
(二)堅持精簡、效能的原則。中等職業學校內部機構綜合設定,編制實行動態管理,既保證學校基本教學和實習實訓需要,又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
(三)堅持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機構編制部門是中等職業學校機構編制管理的主管部門,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許可權負責中等職業學校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三、機構設定
中等職業學校內設機構包括管理機構和教學、教輔機構。
(一)管理機構。學校內部管理機構,由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機構編制部門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審批。機構數量按以下標準設定:學生數在3000人以下的不超過6個,3001至6000人的不超過7個, 6001人以上的不超過9個。學校學生數為本校近3年全日制在校生平均數。
(二)教學、教輔機構。學校教學、教輔機構,由學校根據教學任務、事業發展需要等提出設定方案,經學校主管部門審核,報機構編制部門備案同意後設定。教輔機構設定一般不超過3個。
黨的基層組織、紀檢監察機構和工會、婦女、共青團等群團組織按有關規定和章程設定。
四、人員編制
(一)編制標準。中等職業學校教職工編制以學生數為基本參數,根據學校類別綜合考慮學校專業特點,按教職工與學生比確定。其中,藝術體育類學校按1∶8核定,工農醫類學校按1∶12. 5核定,綜合類學校按1∶14核定,財經商貿類學校按1∶16核定。
學校教職工編制總數的20%用於聘用專業兼職教師。
(二)結構比例。中等職業學校教職工包括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由專任教師和教學輔助人員組成。專任教師不低於教職工編制總數的75%,教學輔助人員不超過教職工編制總數的10%,管理人員不超過教職工編制總數的15%。
(三)核編程式。中等職業學校編制核定,由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機構編制部門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審批。中等職業學校教職工編制原則上每3年核定一次,由各地結合實際情況組織實施。
(四)編制使用與經費管理。中等職業學校使用教職工編制補充專職人員,應按編制管理和人事管理有關規定執行,納入編制實名制管理,財政部門依據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按編內實有人數核撥經費。
中等職業學校聘用專業兼職教師,可根據實際需要提出用編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後,由機構編制部門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在教職工編制總數的20%以內進行備案。學校在機構編制部門備案同意的用編數額內自主聘用專業兼職教師,所聘人員不納入編制實名制管理。財政部門依據備案同意的用編數額,按實際聘用專業兼職教師數量及時限,參照副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平均薪酬水平,核撥經費。
五、領導職數
中等職業學校校級領導職數根據學校規模確定,學生數在3000人以下的可配備3-4名,3001至6000人的可配備4-5名,6001人以上的可配備5-6名。內設管理、教輔機構領導職數按1-2名核定,教學機構按2-3名核定。
黨的基層組織和工會、婦女、共青團等群團組織領導,紀檢監察幹部按有關規定配備。
六、其他事項
(一)中等職業學校後勤服務工作實行社會化,後勤服務人員不再占用學校教職工編制。原在編在職工勤人員實行“老人老辦法”管理,隨自然減員逐步消化。
(二)本《標準》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30日。
(三)本《標準》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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