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建設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現代職業教育體系的意見》(魯政發〔2012〕49號)和《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職業學校兼職教師管理辦法的通知》(教師〔2012〕14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等職業學校是指納入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範圍,並依法登記為事業單位法人的高等職業學院、高等職業技術學院。
納入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範圍並依法登記為事業單位法人的技師學院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專業兼職教師是指受高等職業學校聘用,兼職擔任專業課或者實習指導課教學任務的專業技術人員、高技能人才。
第四條 高等職業學校教職工編制總額中的20%可用於聘用專業兼職教師。兼職教師占專兼職教師總數的比例應在學校崗位設定方案中明確,一般不超過30%。
第五條 高等職業學校聘用專業兼職教師應重點滿足實踐性、技能性較強的專業課或者實習指導課教學的需要。
第二章 人員條件
第六條 高等職業學校聘用的專業兼職教師一般應為企事業單位在職人員。根據專業教學急需,也可聘用少量退休人員和已參加社會保險的自由職業者。
第七條 專業兼職教師的基本條件:
(一)具備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遵紀守法,熱愛教育事業,身心健康;
(二)具有較高的專業素養和技能水平,能夠勝任教學工作;
(三)一般應具有本專業5年以上生產實踐經歷、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高級技師等級或相應級別職(執)業資格(職務),也可以聘用具有特殊技能,在相關行業中具有一定聲譽的能工巧匠、非物質文化遺產國家和省級傳承人;
(四)聘用退休人員的,初次聘用時其離開工作崗位的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年,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
第三章 聘用程式
第八條 高等職業學校在確定的兼職教師編制員額內,根據崗位需求,具體確定聘用兼職教師崗位名稱、崗位職責和任職條件。事業單位聘用人員備案時,兼職教師只備案聘用人數和崗位結構情況。
第九條 高等職業學校聘用專業兼職教師一般應通過對口合作的企事業單位選派的方式產生。由學校提出聘用崗位需求,對口合作企事業單位提供遴選人員名單,雙方協商確定聘用人選。
要建立對口合作企事業單位人員到高等職業學校兼職任教的常態機制,並納入校企合作的內容。
第十條 高等職業學校也可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專業兼職教師。面向社會聘用專業兼職教師應按照公開、公平、擇優的原則,嚴格考察、遴選、聘用程式。
(一)高等職業學校公開發布擬聘用的專業兼職教師崗位和任職條件;
(二)高等職業學校負責專業兼職教師聘用工作的機構,對應聘人員進行資格審查、能力考核;
(三)高等職業學校確定擬聘用人選,並予以公示;
(四)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高等職業學校與擬聘用人員辦理聘用手續。其中,屬於在職人員的,須經所在單位同意後,方可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一條 專業兼職教師上崗任教前,高等職業學校應對其進行基本教學能力及相關法律法規培訓。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十二條 高等職業學校要明確相關機構負責聘用專業兼職教師工作。
第十三條 通過對口合作的企事業單位選派兼職教師,由高等職業學校與選派單位商定有關事項,並簽訂選派協定,不再與專業兼職教師本人簽訂協定。
面向社會聘用的專業兼職教師,是非對口合作的企事業單位在職人員的,須徵得其所在單位同意並出具證明後,由高等職業學校與專業兼職教師本人簽訂聘用協定;專業兼職教師是退休人員或自由職業者(已參加社會保險)的,由高等職業學校與專業兼職教師本人簽訂聘用協定。
高等職業學校與專業兼職教師簽訂的聘用協定,是雙方的工作協定。
第十四條 專業兼職教師聘用協定應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工作時間、工作方式、工作任務、工作報酬、勞動保護、考察考核、協定終止條件等內容。協定期限應根據教學安排和課程需要,經雙方協商確定,一般不少於1學期。
高等職業學校與對口合作的企事業單位簽訂的選派協定,應確定選派人數、人員名單,同時也應包含以上聘用協定的內容。
第十五條 專業兼職教師為企事業單位(包括對口合作和非對口合作的企事業單位)在職人員的,所在單位和其兼職聘用的高等職業學校應當就工傷保險費的承擔、工傷事故傷害補償辦法達成協定。
高等職業學校應為專業兼職教師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六條 高等職業學校應為專業兼職教師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鼓勵、吸收專業兼職教師參加教學研究、專業建設和團隊建設,支持專業兼職教師與專職教師聯合開展企業技術攻關等。
專業兼職教師在校工作期間,可以高等職業學校名義申請科研課題和科研經費。
第十七條 鼓勵、支持專業兼職教師與在職專任教師一樣參加進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訓。聘用2年以上的專業兼職教師,教育部門和高等職業學校要對其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提供幫助。已經取得相應教師資格證書的專業兼職教師,符合教師職稱評審條件的,經所在單位同意後,可以由高等職業學校推薦,參加教師職稱評審。
第十八條 專業兼職教師要遵守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嚴格執行教學管理制度,認真履行職責。高等職業學校要制定專業兼職教師評價標準和實施細則,加強日常管理和考核評價,並將其任教情況評價和考核結果及時反饋專業兼職教師本人。其中,專業兼職教師為企事業單位在職人員的,同時反饋到其所在單位。
經考察考核,專業兼職教師不能履行協定條款,符合協定終止條件的,高等職業學校應及時與其終止協定,由對口合作的企事業單位更換人選或重新面向社會聘用。
第十九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將高等職業學校專業兼職教師隊伍建設納入教師隊伍建設的總體規劃,將高等職業學校聘用專業兼職教師工作納入人事管理監察監督範圍,建立專業兼職教師資源庫,加強對高等職業學校專業兼職教師管理工作的指導。
第二十條 企事業單位應當支持具有實踐經驗和動手能力的專業技術人員和高技能人才到高等職業學校兼職任教。其中,事業單位應將高等職業學校對專業兼職教師的任教情況評價和考核結果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經濟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要將選派專業兼職教師的數量和水平納入企業社會責任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五章 報酬及經費來源
第二十二條 高等職業學校按本辦法聘用的專業兼職教師,由同級財政按照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5級崗位人員的平均薪酬水平核撥經費,專項用於支付專業兼職教師報酬。按學生定額核定預算的學校,其聘用專業兼職教師所需經費,由學校結合學生綜合定額經費、學費收入等統籌安排。
第二十三條 對口合作的企事業單位選派到高等職業學校兼職任教的人員,其報酬水平及發放辦法由高等職業學校與選派單位協商確定。通過其它方式招聘的專業兼職教師,一般應按課時計酬。上述內容應在相關協定中予以明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山東省中等職業學校
專業兼職教師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建設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現代職業教育體系的意見》(魯政發〔2012〕49號)精神,根據《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職業學校兼職教師管理辦法的通知》(教師〔2012〕14號)和山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山東省教育廳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山東省中等職業學校機構編制標準的通知》(魯編辦發〔2013〕11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等職業學校是指納入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範圍,並依法登記為事業單位法人的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等專業學校、職業中學和技工學校、高級技工學校、技術學院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專業兼職教師是指受中等職業學校聘用,兼職擔任專業課或者實習指導課教學任務的專業技術人員、高技能人才。
第四條 中等職業學校教職工編制總額中的20%可用於聘用專業兼職教師。兼職教師占專兼職教師總數的比例應在學校崗位設定方案中明確,一般不超過30%。
第五條 中等職業學校聘用專業兼職教師應重點滿足實踐性、技能性較強的專業課或者實習指導課教學的需要。
第二章 人員條件
第六條 中等職業學校聘用的專業兼職教師一般應為企事業單位在職人員。根據專業教學急需,也可聘用少量退休人員和已參加社會保險的自由職業者。
第七條 專業兼職教師的基本條件:
(一)具備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遵紀守法,熱愛教育事業,身心健康;
(二)具有較高的專業素養和技能水平,能夠勝任教學工作;
(三)一般應具有本專業5年以上生產實踐經歷、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高級工以上等級或相應級別職(執)業資格(職務),也可聘用具有特殊技能,在相關行業中具有一定聲譽的能工巧匠、非物質文化遺產國家和省級傳承人等;
(四)聘用退休人員的,初次聘用時其離開工作崗位的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年,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
第三章 聘用程式
第八條 中等職業學校在確定的專業兼職教師編制員額內,根據崗位需求,具體確定聘用兼職教師的崗位名稱、崗位職責和任職條件等。事業單位聘用人員備案時,兼職教師只備案聘用人數和崗位結構情況。
第九條 中等職業學校聘用專業兼職教師一般應通過對口合作的企事業單位選派的方式產生。由學校提出聘用崗位需求,對口合作企事業單位提供遴選人員名單,雙方協商確定聘用人選。
要建立對口合作企事業單位人員到中等職業學校兼職任教的常態機制,並納入校企合作的內容。
第十條 中等職業學校也可以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專業兼職教師,應按照公開、公平、擇優的原則,嚴格考察、遴選、聘用程式。
(一)中等職業學校公開發布擬聘用的專業兼職教師崗位和任職條件;
(二)中等職業學校對應聘人員進行資格審查、能力考核;
(三)中等職業學校確定擬聘用人選,並予以公示;
(四)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中等職業學校與擬聘用人員辦理聘用手續。
企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在應聘兼職教師前應徵得所在單位的同意。
第十一條 專業兼職教師上崗任教前,中等職業學校應對其進行基本教學能力及相關法律法規培訓。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十二條 中等職業學校要明確相關機構負責聘用專業兼職教師工作。
第十三條 通過對口合作的企事業單位選派兼職教師,由中等職業學校與選派單位商定有關事項,並簽訂選派協定,不再與專業兼職教師本人簽訂聘用協定。
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的專業兼職教師,是非對口合作的企事業單位(職教集團)在職人員的,所在單位同意並出具證明後,由中等職業學校與專業兼職教師本人簽訂聘用協定;專業兼職教師是退休人員或自由職業者(已參加社會保險)的,由中等職業學校與專業兼職教師本人簽訂聘用協定。
中等職業學校與專業兼職教師簽訂的聘用協定,是雙方的工作協定。
第十四條 專業兼職教師聘用協定應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工作時間、工作方式、工作任務、工作報酬、勞動保護、考察考核、協定終止條件等內容。協定期限應根據教學安排和課程需要,經雙方協商確定,一般不少於1學期。
中等職業學校與對口合作的企事業單位簽訂的選派協定,應確定選派人數、人員名單,同時也應包含以上聘用協定的內容。
第十五條 專業兼職教師為企事業單位在職人員的,所在單位和其兼職聘用的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就工傷保險費的承擔、工傷事故傷害補償辦法達成協定。
中等職業學校應為專業兼職教師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六條中等職業學校應為專業兼職教師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鼓勵、吸收專業兼職教師參加教學研究、專業建設和團隊建設,支持專業兼職教師與專職教師聯合開展企業技術攻關等。
專業兼職教師在校工作期間,可以中等職業學校名義申請科研課題和科研經費。
第十七條 鼓勵、支持專業兼職教師與在職專任教師一樣參加進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訓。各級教育部門和中等職業學校要對專業兼職教師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提供政策諮詢、組織培訓等服務。已經取得相應教師資格證書的專業兼職教師,符合教師職稱評審條件的,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由中等職業學校推薦,參加教師職稱評審。
第十八條 專業兼職教師要遵守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嚴格執行教學管理制度,認真履行職責。中等職業學校要制定專業兼職教師評價標準和實施細則,建立專業兼職教師工作檔案,加強日常管理和考核評價,並將其任教情況評價和考核結果及時反饋專業兼職教師本人。其中,專業兼職教師為企事業單位在職人員的,同時反饋到其所在單位。
經考察考核,專業兼職教師不能履行協定條款,符合協定終止條件的,中等職業學校應及時與其終止協定,由對口合作的企事業單位更換人選或重新面向社會聘用。
第十九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將中等職業學校專業兼職教師隊伍建設納入教師隊伍建設的總體規劃,將中等職業學校聘用專業兼職教師工作納入人事管理監察監督範圍,建立專業兼職教師資源庫,加強對中等職業學校專業兼職教師管理工作的指導。
第二十條 企事業單位應當支持具有實踐經驗和動手能力的專業技術人員和高技能人才到中等職業學校兼職任教。其中,事業單位應將中等職業學校對專業兼職教師的任教情況評價和考核結果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經濟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要將選派專業兼職教師的數量和水平納入企業社會責任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五章 報酬及經費來源
第二十二條 學校按本辦法規定聘用的專業兼職教師,由同級財政按照副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平均薪酬水平核撥經費,專項用於支付專業兼職教師報酬。
第二十三條 對口合作的企事業單位選派到中等職業學校兼職任教的人員,其報酬水平及發放辦法由中等職業學校與選派單位協商確定。通過其它方式招聘的專業兼職教師,一般應按課時計酬。上述內容應在相關協定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四條 中等職業學校可以在事業經費收入中安排一定經費,用於支付專業兼職教師報酬,彌補財政經費缺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