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職業院校教材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山東省職業院校教材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是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職業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和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大中國小教材建設的意見,全面加強黨的領導,落實教材管理國家事權,規範和加強我省職業院校教材管理,切實提高教材建設水平,促進全省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職業院校教材管理辦法》,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的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職業院校教材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山東省教育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山東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山東省中國小教材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山東省普通高等學校教材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山東省職業院校教材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魯教辦發〔2023〕2號
各市教育(教體)局,各高等學校,各有關單位:
現將《山東省中國小教材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山東省普通高等學校教材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山東省職業院校教材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執行。
  山東省教育廳
2023年3月14日

檔案全文

山東省職業院校教材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職業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和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大中國小教材建設的意見,全面加強黨的領導,落實教材管理國家事權,規範和加強我省職業院校教材管理,切實提高教材建設水平,促進全省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職業院校教材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職業院校教材是指供我省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含職業技術大學,下同)課堂和實習實訓使用的教學用書,以及作為教材內容組成部分的教學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視頻資源、圖冊等)。
  第三條 職業院校教材必須體現黨和國家意志,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體現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時代化要求,體現中國和中華民族風格,體現黨和國家對教育的基本要求,體現國家和民族基本價值觀,體現人類文化知識積累、技術技能傳承和創新成果,體現職業教育類型定位和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基本特徵,體現山東省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建設和國家職業教育創新發展高地改革成果和特色。
  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紮根中國大地,站穩中國立場,充分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社會主義教育,引導學生堅定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為擔當中華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
  第四條 中等職業學校思想政治、語文、歷史課程教材和高等職業學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材,以及其他意識形態屬性較強的教材和涉及國家主權、安全、民族、宗教等內容的教材,必須認真遵守“實行國家統一編寫、統一審核、統一使用”的規定。專業課程教材在政府規劃和引導下,注重發揮行業企業、教科研機構和學校的作用,推動多方參與開發,更好對接黃河重大戰略和深化新舊動能轉換、建設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先行區,以及山東省“十強”優勢產業集群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為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提供有效載體和支撐。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在省教材委員會指導和統籌下,全省職業院校教材實行分級管理,教育行政部門牽頭負責,有關部門、行業、院校和企業等多方參與。
  第六條 省教育廳負責統籌落實國家關於職業院校教材建設和管理的相關政策規定,負責全省職業院校教材的規劃、管理、協調和檢查指導。牽頭制定全省職業院校教材管理制度,落實國家職業教育教學標準和課程標準,組織制定職業院校專業教學指導方案等省級教學標準和方案,指導監督市、縣(市、區)和教科研機構、職業院校教材工作,組織省級規劃教材建設,督促檢查政策落實。出版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分工,做好教材管理有關工作,加強對教材出版資質的管理,依法嚴厲打擊教材盜版盜印,規範職業院校教材定價和發行工作。
  省級有關部門、教科研機構、行業企業和行業職業教育教學指導機構,在省教育廳統籌下,參與教材規劃、編寫指導和審核、評價等工作,協調本領域的資源和專業人才支持教材建設,根據部門職責實施監督管理,合力推動教材工作責任落實。
  第七條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市中等職業學校教材的統一管理、選用使用和綜合協調,落實國家和我省關於職業院校教材建設和管理的政策規定,制定本市中等職業學校教材管理制度,指導本市中等職業學校建立健全校級教材管理制度,加強對市域內中等職業學校教材使用情況的指導監督。
  第八條 職業院校對本校教材工作負主體責任,黨委(黨組織)書記、校長是第一責任人。職業院校要嚴格執行國家、省關於教材管理的政策規定,成立學校教材工作管理機構(組織),健全本校教材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用好教材。在國家和省級規劃教材不能滿足需要的情況下,職業院校可根據本校人才培養和教學實際需要,補充編寫反映自身專業特色的教材。
  第九條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和職業院校應健全主要領導牽頭、分管領導負責、職能部門具體管理的工作機制,提高教材管理水平。
第三章 教材規劃和編寫
  第十條 職業院校教材實行國家、省兩級規劃制度。省教育廳統一組織省級規劃教材建設,重點組織規劃國家規劃教材以外的專業課程教材和體現我省區域特色的公共選修課程教材,根據省統一安排和需要組織規劃服務省重大戰略的教材和省域內緊缺、薄弱領域的教材。
  第十一條 在聯合有關部門、行業組織、行業職業教育教學指導機構進行深入論證,聽取職業院校等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省教育廳制定省級教材建設規劃。規劃完成後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准,適時向社會發布省級規劃教材目錄。
  第十二條 教材規劃要堅持正確導向,適應新時代技術技能人才培養的新要求和職業教育專業發展新需求,在有機銜接國家規劃的基礎上,服務國家和省重大發展戰略,對接區域產業需求,體現高端、智慧型、綠色、低碳理念,突出數字技能、綠色技能的培養,服務產業升級。
  第十三條 省級規劃教材編寫以山東省職業教育專業教學指導方案為基本依據,其他事宜按照教育部《職業院校教材管理辦法》第四章“教材編寫”執行。
第四章 教材審核
  第十四條 職業院校教材實行分級分類審核,堅持凡編必審。
  省級規劃教材由省教育廳組建的職業院校教材審核機構負責審核,其中意識形態屬性較強的教材送省級黨委宣傳部門牽頭進行政治把關。
  非國家或省級規劃教材由教材編寫單位相關主管部門委託熟悉職業教育和產業人才培養需求的專業機構或專家團隊進行審核認定。
  教材出版部門成立專門政治把關機構,建強工作隊伍和專家隊伍,在所編修教材正式送審前,以外聘專家為主,進行專題自查,把好政治關。
  第十五條 教材審核人員應包括相關專業領域專家、教科研專家、一線教師、行業企業專家等。審核專家應符合教育部《職業院校教材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一)(二)(三),第十五條(一)(三)規定的條件,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客觀公正,作風嚴謹,並經所在單位黨組織審核同意。
  實行教材編審分離制度,遵循迴避原則。
  第十六條 教材審核應依據職業院校教材規劃以及課程標準、專業教學標準、崗位實習標準等國家及省教學標準要求,對照教育部《職業院校教材管理辦法》第三條、十二條的具體要求,對教材的思想性、科學性、適宜性進行全面把關。
  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標準要有機融入教材內容,不能簡單化、“兩張皮”;政治上有錯誤的教材不能通過;選文篇目內容消極、導向不正確的,選文插圖與內容不匹配、印製不清晰、形象醜化、崇洋媚外、有重大爭議的,選文作者(插圖作者)歷史評價或社會形象負面的、有重大爭議的,必須更換;教材編寫人員政治立場、價值觀和品德作風有問題的必須更換。
  嚴格執行重大選題備案制度。
  除統編教材外,教材審核實行盲審制度。
  第十七條 職業院校要組建教材審核工作機構,負責審核本校組織編寫的所有教材。
  第十八條 省級規劃教材審核一般按照專家個人審讀、集體審核環節開展,重點審核全套教材的編寫思路、框架結構及章節內容。應由集體充分討論形成審核結論。審核結論分“通過”“重新送審”和“不予通過”三種。具體審核程式由負責組織審核的機構制定。
  第十九條 省級規劃教材通過審核,經省教育廳批准後,納入相應規劃教材目錄,由省教育廳公開發布。經審核通過的教材,未經省教育廳同意,不得更改。
  第二十條 建立山東省職業院校教材信息庫。國家規劃教材和省級規劃教材全部納入信息庫。其他教材按程式審核通過後,納入信息庫,供職業院校選用。
第五章 出版與發行
  第二十一條 根據出版管理相關規定,教材出版實行資質準入制度,合理定價。
  第二十二條 職業院校教材出版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對應所出版的教材,有不少於3名具有相關學科專業背景和中級以上職業資格的在編專職編輯人員。
  (二)具備教材使用培訓、回訪服務等可持續的專業服務能力。
  (三)具有與教材出版相適應的資金和經營規模。
  (四)最近5年內未受到出版主管部門的處罰,無其他違法違紀違規行為。
  第二十三條 承擔教材印製的單位取得相應資質,執行國家印製標準,實施“綠色印刷”,確保印製質量。承擔教材發行的機構應取得相應的資質,根據出版發行相關管理規定,最近5年內未受到出版主管部門處罰,無其他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發行教材不得夾帶任何商業廣告或變相商業廣告,不得強行搭售教輔材料或其他商品。
  第二十四條 各級出版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指導、監督教材發行機構,健全發行機制,確保課前到書。
第六章 選用與使用
  第二十五條 省教育廳負責統籌、指導和監督全省職業院校教材選用使用工作。堅持統分結合、分類指導,建立健全職業院校教材選用制度。中等職業學校教材,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選用;高等職業學校教材,由高職院校統一組織選用。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各高職院校要制定教材具體選用辦法。
  第二十六條 教材選用單位須組建教材選用委員會,具體負責教材的選用工作。教材選用委員會成員應包括專業教師、行業企業專家、教科研人員、教學管理人員等,成員應在本人所在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教材出版、發行人員不得擔任教材選用委員會成員,與所選教材有利益關係的教材編寫人員,在選用時應實行迴避制度。教材選用過程須公開、公平、公正,嚴格按照程式選用,並對選用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七條 教材選用應結合區域和學校實際,切實服務人才培養,遵循以下要求:
  (一)中等職業學校思想政治、語文、歷史三科,必須使用國家統編教材。高等職業學校必須使用國家統編的思想政治理論課教材、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重點教材。
  (二)中等職業學校公共基礎必修課程教材須在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發布的國家規劃教材目錄中選用。職業院校專業核心課程和高等職業學校公共基礎課程教材原則上從國家和省教育廳發布的規劃教材目錄中選用。
  (三)國家和省級規劃目錄中沒有的教材,可在國家和省職業院校教材信息庫選用。
  (四)不得以崗位培訓教材取代專業課程教材。
  (五)選用的教材必須是通過審核的版本,擅自更改內容的教材不得選用,未按照規定程式取得審核認定意見的教材不得選用。
  (六)不得選用盜版、盜印教材。
  職業院校應當嚴格遵照選用結果使用教材。選用境外教材,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第二十八條 教材選用實行備案制度。教材選用單位在確定教材選用結果後,7日內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每學年將本地區中等職業學校教材選用情況報省教育廳備案。高等職業院校每學年將本學校教材選用情況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七章 服務與保障
  第二十九條 統籌利用現有政策和資金渠道支持職業院校教材建設。省教育廳重點支持省級規劃教材建設,以及服務國家和省重大戰略和緊缺、薄弱領域需求的教材建設。鼓勵職業院校在預算中安排教材建設專項經費。教材編寫、出版單位應當加大投入,提升教材質量,打造精品教材。鼓勵社會資金支持教材建設。
  第三十條 承擔國家統編教材編寫修訂任務,主編和核心編者視同承擔國家級科研課題;承擔國家規劃公共基礎必修課和專業核心課教材編寫修訂任務,主編和核心編者視同承擔省部級科研課題;承擔省規劃專業核心課和公共基礎選修課教材編寫修訂任務,主編和核心編者視同承擔省級教學改革研究項目,享受相應政策待遇。審核專家根據工作實際貢獻和發揮的作用參照以上標準執行。對承擔國家和省級規劃教材編審任務的人員,所在單位應充分保證其工作時間,將編審任務納入工作量計算,並在評優評先、職稱評定、職務(崗位)晉升方面予以傾斜。
  第三十一條 落實國家和省級教材建設獎勵制度,加大對優秀教材、教材建設表現突出集體和個人的支持。
  第三十二條 加強職業院校教材研究。支持有關單位教材研究機構,承擔有關教材規劃、標準制定、教材開發、評價及使用等方面研究。支持以校企合作方式建立研究團隊,立足新時代技術技能人才培養要求,深化職業教育教材基礎理論與實踐套用研究。
  第三十三條 加強職業院校教材建設管理培訓。省教育廳組織開展全省職業院校教材建設、管理隊伍和選用使用培訓;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開展本區域中等職業學校教材管理隊伍和選用使用培訓;職業院校組織開展本校教師教材選用使用培訓,不斷提高教師用好教材的能力。
  第三十四條 基於國家職業院校教材信息發布和服務平台,建立健全省級教材信息發布和服務平台,及時發布職業院校教材編寫、出版、選用及評價信息。完善教材服務網路,定期開展教材展示,加強教材統計分析、社會調查、基礎文獻、案例集成等專題資料庫的建設和套用。
第八章 評價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 省、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建立職業院校教材選用跟蹤調查制度,組織專家對教材選用工作進行評價、對教材質量進行抽查。職業院校每學年結束後進行教材使用情況調查和分析,並形成教材使用情況報告,7日內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省、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每年對職業院校教材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將教材工作分別納入對市、縣級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的重要內容,納入職業院校及專業考核評估、項目遴選、重點專業建設和教學質量評估等考核指標體系。
  第三十七條 各級教育行政、出版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依據職責對教材編寫、審核、出版、印刷、發行、選用等環節以及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存在違規行為的單位和人員實行負面清單制度,通報有關機構和學校。對存在違規情況的有關責任人,視情節嚴重程度和所造成的影響,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存在侵權行為的,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編寫者出現違法違紀情形的,必須及時更換。
  第三十八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應教材停止使用,視情節輕重和所造成的影響,由上級或同級主管部門給予通報、責令停止違規行為,並由主管部門按規定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相應處分。對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列入負面清單;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教材內容政治方向、價值導向存在問題。
  (二)教材內容出現嚴重的科學性錯誤。
  (三)教材所含連結內容存在問題,產生嚴重後果。
  (四)盜版盜印教材。
  (五)違規編寫出版國家統編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礎必修課程教材。
  (六)用不正當手段嚴重影響教材審核、選用工作。
  (七)未按規定程式選用,選用未經審核或審核未通過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國家或省級規劃教材標識,或使用可能誤導職業院校教材選用的相似標識及表述,如標註主體或範圍不明確的“規劃教材”“示範教材”等字樣,或擅自標註“全國”“國家”“全省”“山東”“齊魯”“省級”等字樣。
  (九)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違法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職業院校應當根據本實施細則制定本市本校工作制度。作為教材使用的講義、教案和教參以及數字教材參照本實施細則管理。
  第四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至2028年4月19日止。其他職業院校教材管理制度,凡與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與本實施細則規定不一致且難以立刻終止的,應當在本實施細則印發之日起6個月內糾正。
  技工院校教材管理可由主管部門參照本細則執行。
  本實施細則由山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2023年3月1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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