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生物多樣性保護條例

《山東省生物多樣性保護條例》是山東省地方法規。

2023年5月30日,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公布《山東省生物多樣性保護條例(草案)》,公開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

2023年7月26日,山東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山東省生物多樣性保護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生物多樣性保護條例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修訂信息,條例全文,

修訂信息

2023年5月30日,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布,《山東省生物多樣性保護條例(草案)》已經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初次審議。根據《山東省地方立法條例》規定,將《山東省生物多樣性保護條例(草案)》全文公布,公開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3年6月30日。

條例全文

(2023年7月26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保護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推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利用、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生物多樣性,是指動物、植物、微生物等生物與環境形成的生態複合體以及與此相關的各種生態過程的總和,包含生態系統多樣性、物種多樣性和基因多樣性。
第三條 生物多樣性保護應當遵循保護優先、因地制宜、持續利用、惠益分享、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生物多樣性保護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採取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等措施,防止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對生物多樣性造成危害,制定、落實有利於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經濟、技術等政策措施,促進經濟發展與生態保護協調統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資金投入機制,加大對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投入力度,將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鼓勵、支持、引導社會資金參與生物多樣性保護。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情況作為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重要內容。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綜合監督管理,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促進生物多樣性保護和可持續利用政策,開展生物多樣性調查、監測、預警、綜合評估和信息化建設,加強生物物種、遺傳資源的相關工作,組織生物多樣性保護宣傳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林業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開展自然保護地標準化、規範化建設,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和經營利用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田生態系統、漁業水域等區域外來入侵物種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和有關陸生野生植物保護工作,加強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和保護區建設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海域、海島、海岸線修復工程,保障海洋生物多樣性可持續利用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科學技術、財政、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物多樣性保護協調機制,統籌解決生態修復、生態廊道建設、外來入侵物種防控、遺傳資源保護等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重大問題。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區域協作,建立健全生物多樣性保護的信息共享、預警預報、應急處置、協同聯動等工作機制。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展示活動,引導公眾積極參與生物多樣性保護,營造保護生物多樣性的良好氛圍。
教育主管部門、學校應當將生物多樣性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生物多樣性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海洋、林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公開生物多樣性保護有關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監督生物多樣性保護提供便利。
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公眾,可以依法通過捐贈、資助、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野生動植物保護與救助、外來入侵物種防控、瀕危物種搶救性保護等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形式,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宣傳教育、諮詢服務和法律援助等活動。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資源利用效率高、對生態安全和生物多樣性影響小的綠色生產方式,防止、減少對生物多樣性的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條 公民應當增強生物多樣性保護意識,採取低碳、循環、節儉的綠色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生物多樣性保護義務,對破壞生物多樣性的行為有權投訴、舉報。
第十一條 鼓勵、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建立生物多樣性保護科研基地,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科研能力建設,推進生物多樣性保護與可持續利用技術研究、開發和套用,提高生物多樣性保護技術水平。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部門,編制省生物多樣性保護計畫,明確生物多樣性保護目標、主要任務、重大工程、保障措施等,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生物多樣性保護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編制區域規劃、專項規劃,應當符合省、設區的市生物多樣性保護計畫和方案的要求,分析、預測、評估可能對生態系統功能和生物多樣性產生的影響,提出預防或者減少不良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海洋、林業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定期開展生物多樣性資源普查,推進生物多樣性保護優先區域生態系統、重點生物物種以及重要生物遺傳資源專項調查。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等部門,根據資源普查和調查的結果,整理和分析數據信息,建立健全生物多樣性保護信息聯合共享機制,實現數據共享。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部門,建立健全生物多樣性觀測監測體系,建設定位觀測站和觀測樣區,開展生物多樣性觀測、監測,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監測水平和預警能力。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部門,制定生物多樣性評估技術規範,完善綜合評估體系。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海洋、林業等部門,在生物多樣性資源普查和調查的基礎上,組織對生物多樣性受威脅現狀、珍稀瀕危程度、地方原產和特有性、開發利用現狀、經濟價值、社會價值和生態價值等定期開展綜合評估,並發布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部門,根據生物多樣性調查、監測、評估的結果,編制、調整本行政區域生物多樣性紅色名錄、外來入侵物種名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利、農業農村、海洋、林業等部門,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本行政區域內山地、河湖、森林、濕地、海洋等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實施生態系統保護工程,提升生態系統多樣性、穩定性、持續性,維護生態平衡;對已退化或者遭到破壞的具有代表性和重要經濟、社會價值的生態系統,優先制定修複方案,實施生物多樣性保護修復工程,進行治理和恢復。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綜合生態系統類型的代表性、物種豐富程度、特殊生態功能、物種珍稀瀕危程度、科學研究價值等因素,劃定本省生物多樣性保護優先區域,並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優先區域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實施優先區域內生物多樣性保護重大工程,採取有效措施進行保護和恢復,並開展生物多樣性恢復示範區和保護示範區建設。
第十九條 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科學構建生態廊道,實施沿海岸帶、沿黃河、沿大運河等生態保護和修復工程,保障生物棲息地的連通性。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生物多樣性保護空間體系,落實生態保護紅線制度,加強對自然保護地和優先區域的管理,推進保護空間標準化、規範化建設,對自然生態系統、野生生物及其棲息地等予以就地保護。
第二十一條 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海洋、林業等部門,最佳化建設動植物園、瀕危植物擴繁和遷地保護中心、野生動物收容救護中心和保育救助站、微生物菌種保藏中心等各類搶救性遷地保護設施,實施珍稀瀕危物種拯救工程,健全遷地保護種群的檔案與監測管理制度,完善遷地保存、繁育體系。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建立農作物、林草、畜禽、藥用植物、水生生物、野生動植物、微生物等種質資源庫。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衛生健康、海洋、林業等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建立種質資源庫。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海洋、林業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野生生物物種的保護,對珍稀瀕危物種、極小種群物種實施搶救性保護,對本行政區域內特有物種實施重點保護。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農村、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衛生健康、海洋、林業等部門,開展對外來入侵物種的調查、監測、預警、控制、評估、清除等工作,完善生態風險預警和應急回響機制,依法採取必要的風險防控措施,維護生態安全。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海洋、林業等部門,應當加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完善各類生物遺傳資源保存體系的管理,規範生物遺傳資源獲取與利用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海洋、林業等部門應當加強轉基因生物環境釋放的風險評估,保障轉基因生物環境釋放安全。
第二十六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修復等有效措施,保護濱海濕地、海島、海灣、入海河口、重要漁業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態系統。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利、農業農村、海洋、林業等部門,應當推進砂質岸線修復、潮溝疏通、植被修復恢復、底棲生物增殖、鹽鹼地綜合治理等生態修復工程,恢復海洋生態服務功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濱海濕地、海岸防護設施、沿海防護林、沿海城鎮綠地。
第二十七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實施近岸水環境與水生態一體化修復,加強水生生物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游通道等重要棲息地的生態保護與修復,推進海洋生物綜合保育。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海洋、林業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物資源的發掘、整理、檢測、篩選和性狀評價,篩選優良生物遺傳資源,推進相關生物技術在農業、林業、生物醫藥和生態環境等領域的套用,規範生物多樣性友好型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生物遺傳資源套用成果的轉化,推動建立生物遺傳資源以及相關傳統知識的獲取與惠益分享制度,開展生物遺傳資源以及相關傳統知識的調查、登記、價值評估,制定完善生物遺傳資源目錄,保護和傳承相關傳統知識,促進生物遺傳資源獲取、開發利用、智慧財產權保護,實現利益共享。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強化生態保護補償資金投入,因地制宜出台生態保護補償引導性政策和激勵約束措施,推動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推進市場化、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建設,拓寬生物多樣性保護補償資金渠道。
第三十一條 違反國家規定破壞生物多樣性,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修復責任、賠償損失和相關費用。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部門在生物多樣性保護、利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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