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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特種設備安全信用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特種設備安全治理體系,提升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治理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辦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18號)、《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加強重點領域信用監管的實施意見》(國市監信發〔2021〕28號)、《山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強化企業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魯安發〔2022〕8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特種設備生產(含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含充裝)、檢驗檢測的市場主體進行信用風險分級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信用風險分級管理把握以下原則:
(一)精準監管。在特種設備全覆蓋監管的基礎上,按照特種設備風險等級、安全狀況,實施精細化、差異化管理。
(二)源頭管控。把風險管控挺在前面,聚焦重點行業、重點區域、重點企業。
(三)綜合治理。以信用風險分級結果為參照,對信用風險等級高的企業加大檢查頻次和監管力度,集中靶向,監督檢查、駐點監督、行政執法多措並舉,融合發力。
(四)失信懲戒。發揮信用約束作用,加大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市場主體實施部門聯動、多元共治。
第四條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全省特種設備安全信用風險分級工作,建設山東省特種設備安全信用風險分級監管系統。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據本轄區特種設備安全信用風險分級結果,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監管,督導消除特種設備安全隱患。
第二章 信用風險分級
第五條 建立特種設備安全信用風險分級指標體系,設定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管理、作業人員持證情況、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設備安全運行和使用場所、現場監督檢查、行政處罰等特種設備安全特徵性指標,科學賦予指標權重,對特種設備安全信用風險狀況判定。特種設備安全特徵性指標與企業信用風險通用型指標權重比例持續最佳化調整。
第六條 特種設備安全信用風險分級採用百分制,以特種設備安全信用風險分級指標體系為基礎,根據不同得分區間,按照信用風險狀況由低到高分為“A、B、C、D”四個等級,風險分值越高,特種設備安全信用風險越高。信用風險等級通過系統自動評分方式確定。
A級(信用風險低):企業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規範嚴格,處於行業領先水平。
B級(信用風險一般):企業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良好,整體穩定可控;
C級(信用風險較高):企業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體系基本健全,需要改進提升;
D級(信用風險高):企業特種設備安全管控較差,問題隱患較多,可能導致重大和特別重大事故、被依法責令改正並處罰款以及近3年發生過特種設備事故。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信用風險等級不得劃分為A級:
(一)成立不滿三年的;
(二)上個評價周期內信用風險等級為C級或D級的;
(三)一年內發生過特種設備事故的。
第三章 差異化監管
第八條 對A級企業以指導服務為主,鼓勵強化自主管理,適當減少檢查頻次:
(一)納入常規監督檢查計畫的數量不多於計畫總數的5%;
(二)專項監督檢查可採取現場檢查與遠程監管、電子檢查相結合的方式。
第九條 對B級企業進行常態化監管,按計畫實施常規檢查:
(一)納入常規監督檢查計畫的數量不少於計畫總數的10%;
(二)專項監督檢查可採取現場檢查與遠程監管、電子檢查相結合的監管方式,保持常態化監管頻率。
第十條 對C級企業進行重點監管,加大檢查和執法力度:
(一)納入常規監督檢查計畫的數量不少於計畫總數的50%;
(二)專項監督檢查進行重點監管,增加檢查頻次;
(三)納入駐點監督範圍,可實施駐點監督。
第十一條 對D級企業重點關注、嚴管嚴查,實施高頻次專項檢查、執法檢查:
(一)列為專項監督檢查和常規監督檢查的重點關注對象,實行全覆蓋檢查;
(二)必要時實施駐點監督,督促企業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三)依法依規責令停止使用特種設備或予以查封、扣押;
(四)符合《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七條情形的,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
第十二條 屬於下列情形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無論信用風險等級高低,均應當列入年度常規重點監督檢查對象:
(一)學校、幼稚園以及醫院、車站、客運碼頭、機場、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旅遊景區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
(二)近二年使用的特種設備發生過事故並對事故負有責任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
(三)涉及特種設備安全的投訴舉報較多,且經調查屬實的;
(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應當列入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信用調整與修復
第十三條 信用風險等級實施自動分級,動態更新。出現失信違法或失信風險行為的,系統自動上調信用風險等級。採取措施,消除特種設備安全隱患經整改確認後,系統自動下調信用風險等級。C級一年內不得調整至A級。發生特種設備事故的,三年內不得下調信用風險等級。
對連續三年以上未發生特種設備事故,對認定為雙重預防體系標桿企業,對納入山東省特種設備安全非現場監管系統的企業,予以下調信用風險等級。
第十四條 特種設備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對發現的問題及隱患,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整改落實,化解安全風險、消除事故隱患,積極開展信用修復,降低自身失信風險。
第五章 信息化管理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全省統一的山東省特種設備安全信用風險分級系統,作為山東省智慧市場監管一體化平台的組成部分,對特種設備生產或使用單位按企業、地域、設備類別進行信用風險等級查詢,對企業自查、監督檢查、監管執法等信息實施動態歸集,加強大數據分析利用和自動化預警,有效整合各部門間特種設備監管信息,強化特種設備安全信用風險分級指標數據支撐,為精準分級奠定基礎。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有效期二年,自2022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