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印發《關於修訂物資協作管理辦法的意見》的通知

《山東省政府印發<關於修訂物資協作管理辦法的意見>的通知》是山東省政府於1980年3月7日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政府印發《關於修訂物資協作管理辦法的意見》的通知
  • 發布地區:山東省
(1980年3月7日)
關於修訂物資協作管理辦法的意見
根據國務院國發〔1977〕161號檔案、省革委魯革發〔1978〕85號檔案(編者註:此文已為魯政發〔1982〕43號檔案代替)精神,我們努力加強物資協作管理,密切地區間經濟互助,全省物資協作工作有了很大進展。初步統計,一九七九年全省協入木材十萬九千餘立方米,為七九年國家供應計畫的百分之十四點三;鋼材五萬七千餘噸,相當於計畫內分配的百分之六點四,為省地方外匯進口計畫的一點九倍;還有橡膠三百五十餘噸,煤炭八十一萬九千噸,焦炭二萬四千噸,汽車和拖拉機一千一百六十二台。協出煤炭二萬九千餘噸,焦炭二十六萬噸,鋼材一萬二千餘噸,水泥七千噸,玻璃十二萬九千餘標箱,汽車和拖拉機一千八百九十九台。這對於調劑餘缺,補充計畫分配物資的不足,促進全省生產建設事業的發展,起了重要作用。
隨著調整國民經濟八字方針的貫徹,物資協作工作暴露出了許多新的矛盾,主要是限制較嚴,審批許可權過於集中,手續繁多,不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為了充分發揮市場調節作用,調動各方面建設社會主義的積極性,把經濟搞活,促進生產建設的發展,根據國家物資總局關於修訂物資協作管理辦法通知精神,現對我省物資協作管理辦法,作如下修定:
一、調減省管的協作物資品種,下放審批許可權。由省管理審批的協作物資,從現行的三十五種,減為鋼材、銅、鋁、生鐵、木材、水泥、玻璃、煤炭、焦炭、輪胎等十種。上述物資,不論協進、協出,計畫均需報省協辦審批。其他物資均按協作單位的隸屬關係,分別由地、市或省主管部門自行審批,並報省協辦備案。小汽車(包括吉普、麵包、轎車)原則上不準協作。
二、改進契約鑑證管理工作。屬於省管十種物資協作契約的鑑證,凡夠省鑑證起點的(見附表),由省協辦辦理;不夠起點的以及其他物資協作契約的鑑證,均由所在地、市協辦辦理。
三、簡化外運出省審批手續。協作物資外運出省,屬於省歸口審批鐵路運輸計畫的物資(煤炭、焦炭、鋼材、生鐵、水泥、玻璃等,詳見省經委〔1980〕魯經交字17號文),由省協辦提出協作計畫,歸口局據以審批。此外,一律根據經過鑑證的契約,由所在地市協辦審批。
四、為了適應擴大企業自主權的需要,允許企業和生產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在保證完成國家計畫和供貨契約的前提下,以產品和多餘積壓的物資,協進本企業、本部門生產建設中急需的生產資料。
五、協作物資的作價,經雙方同意,允許執行協定價格。
六、為適應新形勢的要求,充分發揮物資協作的積極作用,各地市、各部門要加強對協作工作的領導,健全機構,充實人員,充分運用自己的優勢,打開協作局面,進行餘缺調劑,以長補短。不僅要搞好生產資料的協作,也要搞好生活資料的協作,除糧、棉、油需報經省主管部門批准外,其他生活物資,在保證完成商品調撥計畫的前提下,允許地市對省外協作,使協作工作更好地為生產建設事業服務。
附: 省管協作物資目錄和鑑證起點
----------------------------------- 序 號 |物 資 名 稱|計 算 單 位|省鑑證起點|國家鑑證起點-----|-------|-------|-----|------- 1 | 鋼 材 | 噸 | 300| 2 | 銅 | 噸 | 30| 3 | 鋁 | 噸 | 30| 4 | 生 鐵 | 噸 | 500| 2,000 5 | 木 材 | 立 方 米 | 500| 1,000 6 | 水 泥 | 噸 |2,000| 2,000 7 | 玻 璃 | 標 箱 | 600| 8 | 煤 炭 | 噸 |1,000| 5,000 9 | 焦 炭 | 噸 | 500| 2,000 10 | 輪 胎 | 套 | 100|-----------------------------------
註:按協出量計算,每份契約夠省鑑證起點的,由省協辦審批;夠國家鑑證起點的,由省協辦轉報國家物資總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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