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山東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作為山東省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每2年評選1屆,授予為我省質量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省長質量獎每屆受表彰的單位不超過5家、個人不超過5名。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
  • 文號:魯政發〔2009〕73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09年6月9日
  • 施行時間:2009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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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政發〔2016〕15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現將《山東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6年6月6日

辦法印發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政發〔2020〕12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現將《山東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0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大力實施質量強省和品牌戰略,激勵在質量工作中取得卓 越績效的單位和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山東省省長質量獎(以下簡稱省長質量獎)是省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主要授予質量管理水平卓 越、自主創新能力強、品牌知名度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突出的單位以及質量工作成效顯著、對促進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單位,是指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依法成立並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從事一、二、三產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個人,是指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質量工作的自然人。
第四條 省長質量獎每兩年評選一屆,每屆受表彰的單位和個人不超過10個。
第五條 省長質量獎評審遵循科學、公開、公正、公平原則;堅持高標準、嚴要求、總量控制、好中選優。
第六條 省長質量獎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山東省省長質量獎評審通則》等規定進行評審。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省質量強省及品牌戰略推進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質量強省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省長質量獎評審的領導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組織、推動省長質量獎評審活動,研究決定省長質量獎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二)審議評審結果,向省政府提報省長質量獎擬獎名單;
(三)向省政府提報對獲獎單位和個人的撤銷建議。
省質量強省及品牌戰略推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質量強省辦)設在省市場監管局,其主要職責:
(一)組織制(修)訂省長質量獎的具體評審方案、評審通則、評審程式等;
(二)選擇確定承擔評審的第三方機構;
(三)組建評審監督小組;
(四)指導第三方機構開展評審工作;
(五)落實定期評估制度,組織實施獲獎單位和獲獎個人的撤銷機制;
(六)組織宣傳、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方法、管理技術以及套用成果。
第八條 第三方機構承擔省長質量獎的評審工作,並承擔因評審產生的技術和法律責任。
第九條 評審監督小組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府機關工作人員、新聞媒體從業者、執業律師等有關人員組成,承擔省長質量獎評審的監督工作。
評審監督小組成員實行聘任制,當屆省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結束後即解散。評審監督小組成員每屆輪換比例不少於三分之一。
第十條 各市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等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本系統、本行業內申報單位和個人的培育指導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 申報單位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主體業務正常運行5年以上,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領域(簡稱“四新”領域)單位正常運行3年以上;
(二)建立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續改進機制,在質量發展、品牌建設、科技進步、標準創新、經濟社會效益、節能降耗減排、生態環境保護和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開展卓 越績效評價,形成特色鮮明、科學先進的可複製、可推廣的質量管理方法;近3年來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和質量水平位居國內同行業前列;
(四)品牌優勢突出,美譽度高,質量水平高,具有良好的質量信用記錄;
(五)近3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無因單位責任導致顧客投訴的突出問題;
(六)近3年內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二條 鼓勵創新能力強、質量管理水平先進、符合產業發展方向、成長性較強的中小型單位,特別是“四新”領域的高 新技術企業、獨角獸企業、瞪羚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以及能夠帶動區域經濟發展、具備良好經濟社會效益的現代農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新型服務業、公共服務業等行業的單位積極申報。
第十三條 申報個人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政治堅定,清正廉潔,品行端正,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規範;
(二)在本省從事質量相關工作10年以上;
(三)具有較強的質量意識和創新意識,對質量發展事業有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四)在履職工作崗位或從事質量領域為質量發展作出突出貢獻;
(五)有較高社會認同度,質量工作業績得到民眾普遍認可,或在國際、國內質量技能大賽中獲得突出成績;
(六)所屬單位近3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
(七)無其他不良記錄和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四條 已經獲得往屆省長質量獎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重複申報;曾申報但未獲得往屆省長質量獎的單位和個人,可繼續申報,但評審標準要求的卓 越績效評價指標,較上次申報應有較大提高。
第四章 評審程式
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在自願基礎上,按照申報通知要求如實填寫《山東省省長質量獎申報表》,參照評審依據編制《自我評價報告》,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報設區的市質量工作議事協調機構。經過初選後,由設區的市質量工作議事協調機構在規定時限內將初選結果報質量強省辦。
第十六條 第三方機構組織相關專家,依據質量獎評審方案、評審通則和評審標準,組織對申報單位和個人進行輿情調查、資格審查、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和陳述答辯。
第十七條 質量強省辦根據評審情況和評審監督小組的監督意見,提出省長質量獎候選名單,提交質量強省工作領導小組審議並確定擬獎名單。
第十八條 質量強省辦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擬獎名單,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經公示的擬獎名單,報省政府審定後公布。
第五章 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條 省政府向獲得省長質量獎的單位頒發獎盃、獎牌和榮譽證書,並給予200萬元獎勵。向獲得省長質量獎的個人頒發獎盃、獎章和榮譽證書,並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二十一條 省長質量獎評審不向申報單位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獎勵和工作經費列入當年度省財政預算。
第二十二條 頒發給單位的省長質量獎獎金主要用於獲獎單位內部質量持續改進和與質量工作相關的社會公益活動,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獲獎單位和個人的責任與義務
第二十三條 省長質量獎稱號的使用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被撤銷省長質量獎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再使用該榮譽稱號。
第二十四條 獲獎單位和個人應在質量方面不斷追求卓 越、創新實踐、持續改進。獲獎單位和個人有義務配合質量強省辦總結提煉、宣傳推廣其質量工作先進經驗和成果(涉及商業機密的除外),並主動分享質量管理模式和方法。
第七章 評審監督
第二十五條 評審活動接受評審監督小組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評審監督小組提出對評審工作的意見,對在評選活動中違反評審規則的,應如實向質量強省辦匯報,並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評審監督小組應切實加強對評審工作人員的監督,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後果的人員,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並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按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參與評審的相關人員應客觀、公正、獨立地開展評審工作,依法保守商業或技術秘密,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式進行評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評審行為和評審結果。
第八章 撤銷機制
第二十八條 省長質量獎獲獎單位和個人的撤銷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質量強省辦落實定期評估制度以及評估獲獎單位和個人的守法經營、示範引 領、持續改進等事項。根據定期評估結果,對問題輕微的進行約談,對不符合條件的撤銷其省長質量獎稱號。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9日。2016年6月6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魯政發〔2016〕1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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