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關於“把推動發展的立足點轉到提高質量和效益上來”的發展方針和“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大力實施質量強省和名牌戰略,加快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山東經濟轉型升級、提質增效,推動山東經濟社會發展邁向“質量時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實施質量強省戰略的意見》(魯政發〔2012〕3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山東省省長質量獎(以下簡稱“省長質量獎”)是省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每2年1屆,授予為我省質量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省長質量獎每屆受表彰的單位不超過5家、個人不超過5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單位,是指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依法成立並可以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從事一、二、三產業的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個人,是指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質量工作的
自然人。
第四條 省長質量獎的評審遵循科學、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堅持高標準、嚴要求、總量控制、好中選優;突出質量發展、品牌建設、科技進步、標準創新、經濟社會效益;注重節能環保、安全生產、生態文明、社會責任。
第五條 省長質量獎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山東省省長質量獎評審通則》等規定進行評審。
第六條 已經獲得省長質量獎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重複申報。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省質量強省及名牌戰略推進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質量強省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省長質量獎評審的領導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推動、指導省長質量獎評審活動,研究決定省長質量獎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並發布省長質量獎評審方案、評審通則、評審工作程式等重要工作規範;
(三)委託國內具備豐富質量獎評審經驗的第三方機構(以下簡稱“第三方機構”)承擔省長質量獎評審工作;
(四)批准成立省長質量獎評審監督小組(以下簡稱“評審監督小組”),負責省長質量獎評審監督工作;
(五)審議評審結果,向省政府提報省長質量獎擬獎名單;
(六)研究、解決省長質量獎評審工作中出現的其他重大問題。
質量強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與省長質量獎評審、表彰、退出、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的組織協調和落實。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修)訂省長質量獎的具體評審方案、評審通則、評審程式等;
(二)選擇確定承擔省長質量獎評審的第三方機構;
(三)提出評審監督小組候選成員,報質量強省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四)負責與受委託的第三方機構進行協調、溝通等事宜;
(五)組織實施獲獎單位和獲獎個人的退出機制;
(六)組織典型經驗和成果的總結、宣傳、推廣工作;
(七)組織開展國內外質量獎評審標準和評審工作的跟蹤研究。
第八條 受委託的
第三方機構承擔省長質量獎的評審工作,評審經費由委託單位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付,不得向申報單位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並承擔因評審產生的技術和法律責任。主要職責是:
(一)依照省長質量獎評審方案,編制具體評審工作計畫;
(二)聘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等有關方面的人員為省長質量獎評審專家,按程式組成一、二、三產業等專項評審組,開展省長質量獎評審工作;
(三)匯總並向質量強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省長質量獎評審結果。
第九條 評審監督小組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府機關、新聞媒體、執業律師等有關人員組成。
評審監督小組成員實行聘任制,當屆省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結束後評審監督小組即解散。評審監督小組成員每屆輪換的比例不少於三分之一。
評審監督小組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省長質量獎推薦、評選和異議處理等工作;
(二)向質量強省工作領導小組報告監督情況;
(三)審議並向質量強省工作領導小組報告投訴、舉報、調查等處理結果;
(四)對規範省長質量獎評選監督工作提出建議。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條 申報單位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主體業務正常運行5年以上;
(二)建立了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續改進機制,在質量發展、品牌建設、科技進步、標準創新、經濟社會效益、節能降耗減排和生態環境保護、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認真貫徹GB/T 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等國家標準,積極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質量效益突出;近3年來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和質量水平位居國內同行業前列;
(四)品牌優勢突出,社會美譽度高,具有良好的質量信用記錄和社會責任記錄;
(五)近3年內無重大的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因單位責任導致的服務對象、用戶(顧客)投訴的突出問題;
(六)近3年內無違反財經紀律等問題;
(七)近3年內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一條 鼓勵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創新能力強、主導制定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質量管理水平先進、符合產業發展方向、成長性較強的中小型單位和具備示範引領作用、能夠帶動區域經濟發展、具備良好的經濟社會效益的現代農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新型服務業等行業的單位積極申報,在評審工作中向上述單位適當傾斜。
第十二條 申報個人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政治堅定,清正廉潔,品行端正,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規範;
(二)在本省從事質量相關工作10年以上;
(三)具有較強的質量意識和創新意識,對質量發展事業有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四)在履職的工作崗位或從事的質量領域為質量發展作出了突出貢獻;
(五)有較高的社會認同度,質量工作業績得到民眾的普遍認可;
(六)所屬的單位近3年內無重大的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
(七)無不良記錄和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第四章 評審程式
第十三條 每屆省長質量獎評審前,質量強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本屆省長質量獎申報通知。
第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如實填寫《山東省省長質量獎申報表》,參照評審依據編制《自我評價報告》,同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經所在市質量工作議事協調機構簽署推薦意見後,在規定時限內報受委託的第三方機構。
第十五條 受委託的第三方機構組織相關專家,依據質量獎評審方案、評審通則和評審標準,組織對申報單位和個人進行資格審查、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和陳述答辯。
評審過程接受評審監督小組的監督,執行質量強省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指導意見。
第十六條 質量強省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評審情況和評審監督小組的監督意見,提出省長質量獎候選名單,提交質量強省工作領導小組審議。
第十七條 質量強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通過省內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擬獎名單,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經公示的擬獎名單,報省政府審定後公布。
第五章 獎勵及經費
第十九條 省政府向獲得省長質量獎的單位頒發獎盃和榮譽證書,並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向獲得省長質量獎的個人頒發獎盃和榮譽證書,並頒發金質獎章。
第二十條 省長質量獎的評審不向申報單位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獎勵和工作經費列入當年度省財政預算。
第二十一條 省長質量獎獎金主要用於獲獎單位的質量持續改進、質量攻關、標準制定、技術攻關、科技研發和人員培訓、實驗室建設投入和經驗推廣宣傳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獲獎單位和個人的責任與義務
第二十二條 獲獎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省長質量獎稱號用於產品的宣傳(如廣告、包裝、說明等),省長質量獎稱號的使用不得違反《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獲獎單位和個人應不斷追求卓越、創新實踐、持續改進。
獲獎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宣傳、交流其質量工作先進經驗和成果(涉及商業機密的除外),發揮典型帶動和示範引領作用。
第七章 評審監督
第二十四條 參與評審的相關人員應客觀、公正、獨立地開展評審工作,應依法保守申報單位和個人的商業或技術秘密,嚴於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式進行評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評審行為和評審結果。
第二十五條 評審監督小組對評審活動進行監督,提出對評審工作的意見。對在評選活動中違反評審規則等有關規定的參評單位和個人,應根據事實情況向質量強省領導小組匯報,並建議有關方面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 評審監督小組要切實加強對評審工作人員的監督,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後果的人員,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並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按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省長質量獎標誌、獎盃和證書,如有違反,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退出機制
第二十八條 獲獎單位在獲獎後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查證屬實的,由質量強省工作領導小組提請省政府撤銷其省長質量獎獎項,收回獎盃、證書和獎金,並向社會公告。
(一)弄虛作假,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省長質量獎榮譽的;
(二)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事故的;
(三)違反財經紀律等問題並被相關部門查處的;
(四)產品質量或服務質量不穩定,單位產品連續2次經省級以上質量監督抽查判定為不合格的,或出現重大服務質量事故的;
(五)工程質量發生重大問題,被有關部門查處或被民眾投訴的;
(六)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被國外通報或索賠,造成國家形象和產品信譽受到較大損害的;
(七)拒絕履行本辦法第六章規定的責任和義務的;
(八)未履行社會責任,引起社會公眾譴責,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
(九)被媒體曝光,並產生嚴重不良影響的;
(十)經營產品或提供的服務已經列入國家淘汰範圍的;
(十一)產品或服務的質量和技術落後於同行業水平,不具備示範引領作用的;
(十二)發生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 獲獎個人在獲獎後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查證屬實的,由質量強省工作領導小組提請省政府撤銷其省長質量獎獎項,收回獎盃、證書和獎章等,並向社會公告。
(一)弄虛作假,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省長質量獎榮譽的;
(二)違反政治紀律、廉政規定的;
(三)因個人原因導致所在單位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事故,並被司法、行政處理的;
(四)違反財經紀律等問題,並被相關部門查處的;
(五)抄襲、剽竊他人研究或技術成果的;
(六)
違反基本職業道德和社會規範,被媒體曝光並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發生嚴重失信行為,被徵信管理部門實施失信處罰的;
(八)拒絕履行本辦法第六章規定的責任和義務的;
(九)因其他變化,已經不具備示範引領作用的;
(十)發生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魯政發〔2009〕73號)同時廢止。
抄送:省委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各民主黨派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