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

2011年11月16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發〔2011〕67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總體要求;加強地下礦山企業內部管理;加大小礦山關閉力度,推進礦山企業兼併重組;加強地下開採礦山的屬地監管和行業管理;加強組織領導,加強監督檢查5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魯政辦發〔2011〕67號
  • 印發時間:2011年11月16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11年11月16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

意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
魯政辦發〔2011〕67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近年來,我省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狀況總體穩定、趨於好轉,但形勢依然十分嚴峻,特別是發生了棗莊市防備煤礦“7.6”重大火災事故和濰坊市昌邑正東礦業有限公司“7.10”重大透水事故,給人民民眾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暴露出一些企業非法違規組織生產,內部管理混亂,隱患排查治理不及時、不徹底等突出問題,同時也暴露出有關地方和部門沒有正確處理好安全與發展、安全與效益的關係,源頭管理和監督檢查不嚴格等問題。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第165次常務會議和國務院安委會全體會議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訓,經省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工作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生命高於一切的理念,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原則,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全面加強礦山企業安全管理,健全規章制度,提高礦山企業安全標準和技術水平;加大小礦山關閉力度,推進礦山企業兼併重組;堅持依法依規開採生產,加強安全監管和許可管理,強化礦山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保障礦山企業安全發展。
(二)主要任務。採取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和管理手段,全面加強煤礦、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礦山企業安全水平明顯提升,生產安全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持續下降,遏制較大事故,堅決防止重特大事故,實現全省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形勢根本好轉。
二、加強地下礦山企業內部管理
(一)完善企業內部管理。地下開採非煤礦山企業至少配備中級以上職稱、本科以上文化水平且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經驗的採礦、地測、機電專業技術人員各1名。所有井下作業人員必須先培訓、後上崗。礦山企業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經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考核發證。
(二)強化生產系統管理。建立較為完善的礦山生產系統和技術管理體系,具有符合現場實際的開拓、開採技術資料,有效指導現場作業。嚴格落實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嚴格執行礦山“逢大暴雨天氣停產撤人”和“礦山調度員十項應急處置權和3分鐘通知到井下”規定。對撤人距離長、時間長的礦井,研究採取最佳化開拓布局,合理集中生產等措施。
(三)加強施工隊伍管理。省內地下開採礦山企業要加強施工隊伍核准,嚴禁非法假冒隊伍混入。要把施工隊伍納入礦山內部管理範疇,實行統一培訓、統一考核、統一檢查、統一獎懲,嚴禁轉包。
(四)加強機電設備管理。加強採購環節管理,確保機電設備產品採購實行招投標制度,保證質量合格,安全可靠。礦山使用的各類機電設備,凡是納入安全標誌管理的,必須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煤礦機電設備要有防爆合格證和煤安標誌。要加強對機電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檢修,確保機電設備保持完好狀態。
(五)加強隱患排查治理。礦山企業要建立隱患自查、自糾制度,承擔起隱患排查治理主體責任,全面排查礦山各個環節的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
三、加大小礦山關閉力度,推進礦山企業兼併重組
(一)提高辦礦標準。從現在開始,省內原則上不再審批煤礦和地下開採非煤礦山項目,確需批建的,煤礦必須達到45萬噸/年以上,鐵礦必須達到30萬噸/年,金礦必須達到6萬噸/年,必須通過省聯席會議聯審報省政府審批。暫停審批新建石膏礦山。所有地下開採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由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核發。
(二)加大地下小礦山關閉力度,推進礦山企業兼併重組。凡是核定能力或生產規模(截至2011年6月,以生產許可證或採礦許可證載明的數據為準)煤礦達不到30萬噸/年、鐵礦達不到15萬噸/年、金礦達不到4萬噸/年、石膏礦達不到30萬噸/年、粘土礦達不到5萬噸/年的,到2015年年底前一律予以關閉。由各市政府和省相關部門結合各礦山實際制定關閉規劃,分年度分批組織實施。從現在起,對核定能力或生產規模達不到上述規模要求的礦山企業,原則上不再批准進行擴能改造,確因資源豐富需要擴能改造的,必須按新建礦井程式報批。要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關於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併重組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46號)精神,發揮大礦優勢,制定支持政策,加快推進礦山企業兼併重組,淘汰落後的小礦山,對已關閉的小礦防止死灰復燃。各設區的市級政府要組織力量,制訂具體實施方案,確保按時關閉、平穩關閉。露天開採礦山也要結合本地實際逐步提高開採規模,實現規模化、規範化、機械化。
(三)嚴格基建礦山安全管理,嚴防以建代采。基建礦山要嚴格“三同時”審批手續,對基建周期要有明確要求。建設單位要按照設計建設施工,按時竣工投產,不得隨意延長建設期限,逾期不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轉為正式生產的,一律予以關閉。基建礦山轉入正式生產前,礦井供電、通風、壓風、排水、提升運輸等生產系統必須健全完善。加強部門聯動,對新建礦山無批准手續,到期不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無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相關部門要停止供電和供應爆炸物品。
(四)加快地下礦山“六大系統”建設,提高礦山安全保障水平。煤礦在2011年底前完成監測監控、人員定位、壓風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聯絡系統的升級完善,同時積極推進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煤礦和地下開採的非煤礦山到2013年6月底要完成“六大系統”建設,達不到要求的,收回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提請政府關閉。
(五)建立資質互告制度。國土資源、工商、安監、公安、煤炭、煤監等部門建立資質證照審批通告制度,本部門資質、證照手續辦理後,相互告知,信息共享,加強監管。地下開採礦山採礦權轉讓後,國土資源、工商、安監、公安、煤炭、煤監等部門要及時收回原發證照並通知相關部門,由變更後的企業法人代表重新申辦。
四、加強地下開採礦山的屬地監管和行業管理
(一)加強屬地管理。所有地下開採礦山按屬地監管原則,建立格線化管理機制,由縣級及以上政府和相關部門實施監督管理,將每一個礦山落實到責任部門,並向地下開採礦山企業派駐安全監督員,不得下放委託鄉鎮監管。
(二)加強礦山行業管理。進一步強化非煤礦山行業管理部門作用,相對集中行業管理職能,落實責任,加大對企業的指導力度,幫助企業提升生產和管理水平。
(三)加強礦用機電設備的市場管理。工商、質監部門要對全省礦用機電市場,特別是礦用機電設備舊貨市場進行整頓規範,加大對“三無”設備和不合格生產資料整頓打擊力度,嚴防假冒偽劣產品流入生產環節,堅決消除事故隱患。
五、加強組織領導,加強監督檢查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更加重視和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的礦山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要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專題研究本地區存在的突出問題,認真執行領導幹部下礦井檢查規定,市級領導幹部每兩個月一次,縣級領導幹部每月一次,發現問題,提出措施,認真整改。
(二)強化綜合協調能力。各級政府要強化安委會辦公室的綜合職能,加強力量,進一步明確職責,切實擔負起在安全生產中的綜合協調、指導職責。
(三)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和加強安全監管機構和監管執法隊伍建設,配備相關專業人員,定期開展專業培訓,切實提高業務素質和監管執法水平,建立與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監管執法隊伍,從手段、裝備上予以保證,確保政府安全監管職責履行到位。
(四)嚴格事故責任追究。認真落實重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和事故通報制度。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依法依規、四不放過”的原則,嚴格事故調查和責任追究。對重大、特大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負責人;對較大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負責人。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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