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全省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意見

2010年6月30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發〔2010〕38號印發《關於加強全省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意見》。該《意見》分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加強綜合應急隊伍建設、加強專業應急隊伍建設、加強應急管理專家和志願者隊伍建設、加強應急隊伍建設保障工作5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全省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意見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魯政辦發〔2010〕38號
  • 印發時間:2010年6月30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10年6月30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全省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意見》。

意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全省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意見
魯政辦發〔2010〕38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基層應急隊伍是應急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防範和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重要力量。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我省基層應急隊伍建設,全面提升應急能力,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意見》(國辦發〔2009〕59號)要求,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
(一)基本原則。
1.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以政府推動建設為主,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堅持專業化與社會化相結合,充分發揮各部門、各單位、社會團體和志願者隊伍的作用。2.分級負責,整合資源。按照屬地為主、分級分類負責的原則,充分依託、整合現有各類應急隊伍資源,形成應急合力,避免重複建設。3.立足實際,突出重點。結合當地實際,統籌規劃,突出重點,按需發展,針對常發、易發災種確定隊伍建設,先急後緩,逐步加強和完善,形成規模適度、管理規範的基層應急隊伍體系。
(二)工作目標。在目前全省縣級綜合應急隊伍基本建成的基礎上,到2012年,鄉鎮、街道、企業、學校等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隊伍普遍建立,重點領域專業應急隊伍全面加強,應急管理專家隊伍和志願者隊伍進一步健全,應急志願服務進一步規範,應急救援能力基本滿足本區域和重點領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需要,形成統一領導、協調有序、專兼併存、優勢互補、保障有力的基層應急隊伍體系。
二、加強綜合應急隊伍建設
(一)加強縣級綜合應急隊伍建設。縣級人民政府、有條件的園區要以公安消防隊伍及其他優勢專業應急隊伍為依託,建立綜合應急隊伍,及時開展相關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縣級綜合應急隊伍除承擔消防工作外,同時承擔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各類突發事件的綜合應急救援任務,並協助有關專業隊伍做好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質災害、地震避難、森林草原防火、礦山事故、危險化學品事故、環境污染、道路搶通、水上事故、交通事故、市政保障、衛生及食品藥品安全、重大動物疫情、電力應急、通信保障、特種設備、海上應急、核與輻射事故等突發事件的專項搶險救援工作。縣級綜合應急隊伍的人數根據當地公安消防隊伍的最高出勤人數確定,由當地公安消防機關負責日常培訓和管理。人員確有不足的,可通過聘請相關專業人員的辦法補充。各市、縣(市、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特點和需要,制訂綜合應急隊伍建設方案,細化隊伍職責,配備必要的物資裝備,加強與專業隊伍互動演練,提高隊伍綜合應急能力。
(二)加強街道(鄉、鎮)綜合應急隊伍建設。街道(鄉、鎮)要以機關和村居幹部、民兵、預備役人員、保全員、基層警務人員、醫務人員以及退伍軍人等具有相關救援專業知識和經驗的人員為主,組建一支不少於60人的“一專多能,一隊多用”的綜合應急隊伍,在防範和應對氣象災害、水旱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生產安全事故、環境污染、群體性事件等方面發揮就近優勢,在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組織下開展先期處置,組織民眾自救互救,參與搶險救災、人員轉移安置、維護社會秩序,配合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做好各項保障,協助有關方面做好善後處置、物資發放等工作。同時發揮信息員作用,發現突發事件苗頭及時報告,協助做好預警信息傳遞、災情收集上報、災情評估等工作,參與有關單位組織的隱患排查整改。街道(鄉、鎮)綜合應急隊伍要紀律嚴明,經常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不斷提高隊伍的綜合素質和應急保障能力。
(三)加強基層組織(單位)綜合應急隊伍建設。村(居)自治組織根據當地突發事件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建立應急義務救援隊伍,可按駐地人口3%的比例確定,總人數不得少於15人。規模以上企業都要建立不少於企業在職人數10%的專職或兼職應急隊伍,其他企業建立的應急隊伍人數應與本企業應急任務需要相適應。高校綜合應急隊伍人員不少於在校教職員工的20%和學生的8%,中國小和幼稚園綜合應急隊伍人員不少於在校教職員工的30%。基層組織(單位)綜合應急隊伍主要承擔突發事件信息報告、預警信息傳遞、突發事件防範、事故先期處置、事故善後配合等工作。
三、加強專業應急隊伍建設
(一)加強防汛抗旱基層應急隊伍建設。水旱災害常發地區和重點流域的縣、鄉級人民政府,要依託水利工程管理人員、民兵、預備役人員、農技人員、村民和相關單位人員組建縣、鄉級防汛抗旱應急隊伍。防汛抗旱重點區域和重要地段的村委會,要組織本村村民和屬地相關單位人員參加,組建村級防汛抗旱隊伍。已組建的基層防汛抗旱隊伍要按照專業化、規範化要求,進行整合完善。基層防汛抗旱隊伍要在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統一組織下,開展有關培訓和演練,做好汛期巡堤查險、防汛物資運輸、險情應急處置、人員安全轉移和乾旱緊急情況下應急供水等工作,做到有旱抗旱、有汛防汛。
(二)加強氣象災害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縣級氣象部門要依託人工增雨、防雹、防雷等氣象災害專業技術力量,並會同民政部門組織鄉鎮災害信息員、氣象災害危險區域防禦責任人、村幹部和相關單位人員組建縣級氣象災害應急隊伍。主要承擔接收和傳達預警信息,收集並向有關方面報告災害性天氣實況和災情,宣傳颱風、強降雨、大風、沙塵暴、冰雹、雷電等各種氣象災害防範知識,參與組織民眾轉移和避險、氣象災害防禦方案制訂、應急處置和調查評估等工作。
(三)加強地質災害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縣級國土資源部門要依託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岩土工程等相關領域專業技術人員、地質災害危險點防災責任人等組建縣級地質災害應急隊伍。主要開展地質災害應急調查評估、趨勢分析,指導、參與地質災害的群防群控,開展防範知識宣傳,報告隱患和災情信息,組織遇險人員轉移,參與地質災害搶險救災和應急處置等工作。容易受地質災害影響的鄉村、企業、學校等基層組織單位,要明確參與應急隊伍的人員及其職責,定期開展相關知識培訓。
(四)加強地震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縣級地震部門要依託地震專業技術人員和公安消防等部門力量組建地震基層應急隊伍。主要任務是開展地震監測會商、地震災情上報、現場應急救援、災害調查評估和應急避險知識宣傳等工作。地震基層應急隊伍要建立與當地駐軍、武警部隊、預備役部隊以及衛生部門的協同機制,並加強區域性應急聯動,提高地震應急救援協同能力。
(五)推進基層森林消防應急隊伍建設。山區及森林資源密集區的縣級人民政府,要以專業森林消防力量為骨幹,充分發揮林業企事業單位職工、民兵、基層幹部民眾的作用,組建縣級森林消防隊伍。從事大面積森林資源培育的企業、自然保護區、森林草原風景旅遊區和國有林場要組織本單位職工、社會相關人員建立森林消防力量。森林消防隊伍的規模、裝備配備應與林地面積的防火需要相適應。要建立基層森林消防應急隊伍與公安消防、當地駐軍、武警部隊、預備役部隊的聯動機制,滿足防撲火工作需要。各有關方面要加強森林撲火裝備配套,開展防撲火技能培訓和實戰演練。
(六)加強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應急隊伍建設。縣級安監部門要會同經濟和信息化、煤礦安全監察和煤炭部門等,依託有關企業的專業救護隊,採取政府與企業共建方式,組建基層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隊伍。有關企業應當依法建立由專職或兼職人員組成的應急救援隊伍。不具備單獨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小型企業,除建立兼職應急隊伍外,還應當與鄰近建有專業救援隊伍的企業或單位簽訂救援協定,或者聯合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應急救援隊伍平時開展或協助開展風險隱患排查,發生事故時要及時組織開展搶險救援。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隊伍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有關企業屬地縣、鄉級人民政府要組織建立隊伍調度運行機制,組織隊伍參加社會化應急救援。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及演練工作經費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中列支。在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工業集中的地方,當地政府可給予適當經費補助。
(七)加強基層環境應急隊伍建設。縣級環境保護部門要組織環境監測、監察機構專業力量和相關單位人員組建基層環境應急隊伍,主要開展環境質量監測預警,加強飲用水源地、重點污染源、輻射污染源等重點領域環境監控,開展有毒有害化學品重點危險源及污染隱患調查,參與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等。
(八)加強道路搶通和運輸保障應急隊伍建設。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組織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公路管理部門、公路養護工程企業等組建道路搶通應急隊伍。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要組建本單位道路搶通應急隊伍。主要承擔道路緊急搶通、清障保暢等任務。要加強與公安交警、氣象部門的信息溝通,提高協同處置能力。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依託重點客、貨運輸企業組建運輸保障應急隊伍,完善應急運輸車輛儲備管理機制和徵用補償機制,提高與相關部門的協同處置能力。
(九)加強水上搜救應急隊伍建設。重要湖泊及內河通航水域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要結合本行政區域特點和需要,以交通港航部門為主體,會同公安、氣象、海洋與漁業、衛生等部門,充分發揮專業打撈企業的作用,組建水上搜救應急隊伍。在船舶、設施及其人員從事水上水下作業活動,發生或可能發生人員遇險、水域污染等突發事件時,搜尋救助遇險人員,控制、減輕水域污染等危害。
(十)加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各級公安部門要組織交警、消防等專業力量組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隊伍,主要承擔重大交通事故現場交通管制、施救被困人員、疏導交通等工作。要建立與衛生、危險化學品、道路搶通、氣象、環境等專業應急隊伍的信息溝通和聯動機制,快速有效處置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十一)推進市政公用事業保障應急隊伍建設。縣級以下供水、排水、燃氣、供熱、公共運輸、市容環境等主管部門和基礎設施運營單位,要組織本區域有關企事業單位懂技術和有救援經驗的職工,分別組建各類市政公用事業保障應急隊伍,承擔相關領域突發事件應急搶險救援任務。重要基礎設施運營單位要組建本單位運營保障應急隊伍。應急隊伍規模要與本區域公用事業發展、重要基礎設施規模相適應。要充分發揮設計、施工和運行維護人員在應急搶險中的作用,配備應急搶修的必要設備、運輸車輛和搶險救災物資,加強人員培訓,提高安全防護、應急搶修和交通運輸保障能力。市政公用事業應急隊伍所需經費在企事業單位運營費用中列支,確有不足的,由當地政府給予補助。
(十二)加強基層衛生及食品藥品安全應急隊伍建設。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依託現有醫療衛生機構,會同農業、質監、工商、商務、食品藥品監管、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建立基層衛生及食品藥品安全應急隊伍,配備必要的醫療救治和現場處置設備,承擔傳染病、食物中毒和急性職業中毒、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和其他突發事件受傷人員醫療救治及衛生學處理,以及相應的培訓、演練任務,做好食品藥品安全監測預警、調查評估等工作。城市醫療衛生機構要與縣級、鄉鎮醫療衛生機構建立長期對口協作關係,幫助其組建基層衛生應急隊伍。
(十三)加強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隊伍建設。縣級畜牧獸醫(農業)主管部門要會同衛生、公安、工商、質監、林業等部門,建立由相關行政管理人員、動物衛生監督人員、動物疫控技術人員、有關專家、執業獸醫、鄉村獸醫、村級防疫員等組成的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隊伍,主要承擔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的封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無害化處理、緊急免疫接種及高風險人群監測防控等任務。
(十四)加強基層電力應急隊伍建設。發電、供電和電力施工企業要組織專業技術力量組建電力應急隊伍,承擔電力設施運行維護、應急搶修等任務。加強專業應急裝備、交通工具配備,開展技能培訓和應急演練。要建立區域性的聯合應急機制,提高應急保障能力。
(十五)加強應急通信保障隊伍建設。各級通信管理部門要指導基礎電信運營企業,依託專業力量組建基層應急通信保障隊伍。電信運營企業要加強區域性應急通信合作,增強應急通信保障能力。
(十六)推進特種設備應急隊伍建設。縣級質監部門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建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等特種設備應急隊伍,主要承擔風險隱患排查,開展應急救援處置等工作。擁有重要特種設備的大型企業要建立專職或兼職的應急救援隊伍,並將人員、設備情況在質監部門備案。
(十七)加強突發農業災害應急隊伍建設。縣級農業、林業部門要做好突發性重大農業自然災害、農作物病蟲害和林業有害生物災害防控應急隊伍建設,加強基層農作物病蟲害和林業有害生物災害預測預警體系建設,組織農技人員、村幹部組建基層突發農業災害應急隊伍,做好防治農藥、藥械準備和應急處置工作。
(十八)加強海上應急隊伍建設。邊防、海事以及海關緝私、海洋漁政、海洋救助打撈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由屬地市級人民政府牽頭,組建指揮便捷、協調一致的海上應急隊伍。負責維護轄區內海上治安,打擊走私、海盜等犯罪活動,實現海上各種險情救助的快速反應。海洋石油勘探開發企業、石油運輸船舶應組織企業技術員工、船員成立海上應急隊伍,併購置配備特種設備,防範和處置海上溢油事件。
(十九)加強核事故與輻射事故應急隊伍建設。省國防科工部門會同環保、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根據核應急工作涉及的專業領域,建立若干專業能力強、機動靈活的核應急專業救援組織,配備必要應急和工程搶險設備,開展專項演練,及時處置各類核事故。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根據本轄區實際,建立突發性核事故與輻射事故信息報告制度,及時報告相關信息,事故發生時及時疏散轉移民眾。縣級環保、公安、衛生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配備必要的輻射應急監測、防護設備和車輛,開展輻射事故應急回響、處置、調查處理、定性定級和受傷人員醫療救治工作。
四、加強應急管理專家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一)加強應急管理專家隊伍建設。市、縣級人民政府要建立由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以及綜合管理等領域專家學者和實踐經驗豐富的行政管理人員組成的應急管理專家組,積極參與各類突發事件的防範和應對,提出對策建議。各有關部門可根據需要,建立相關領域的應急專家隊伍。
(二)加強應急志願者隊伍建設。要充分發揮共青團、紅十字會、青年志願者協會的作用,建立青年志願者和紅十字志願者應急救援隊伍,開展科普宣教和輔助救援工作。要充分發揮街道(鄉、鎮)等基層組織和企事業單位的作用,建立群防群治隊伍體系,加強相關知識培訓。具有應急管理職能的相關部門,要根據本領域的實際需要,發揮各自優勢,組織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員建立各類志願者隊伍,協助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應急志願者組建單位要建立志願者信息庫,並加強對志願者的培訓和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要鼓勵、引導現有各類志願者組織在工作範圍內充實和加強應急志願服務內容,支持民間組織建立自籌資金、自我管理、自我發展的應急志願者隊伍或組織,暢通社會各界力量參與應急志願服務的渠道;要採取各種方式,積極鼓勵應急志願者隊伍投身應急管理科普宣教、應急救援和恢復重建等工作。要根據當地實際,對志願者應急隊伍建設給予適當資金支持。
五、加強應急隊伍建設保障工作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級人民政府是推進基層應急隊伍建設工作的責任主體。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是本級應急隊伍的組織協調機構,負責應急救援的指令傳遞、情況反饋工作,具體組織、協調、監督和調用應急隊伍。基層各類應急隊伍遵循“誰建隊、誰管理”、“誰使用、誰保障”和“統一指揮、協調運行”的原則,分別由政府職能部門、軍隊、企事業單位、自治組織等主管部門(單位)負責建設、管理。縣級人民政府要對縣級綜合應急隊伍和專業應急隊伍建設進行規劃,統籌組織街道(鄉、鎮)綜合應急隊伍以及基層組織(單位)應急隊伍的組建工作。各有關部門要明確推進本行業、本系統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具體措施,加強對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指導、督促和檢查。各基層應急隊伍組建後,應明確負責人,確定通信聯繫方式,明確值班備勤地點、工作職責及任務,實行人員動態管理。各級各類應急隊伍詳細情況要報本級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上一級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二)完善運行機制。各基層應急隊伍組成人員平時由各自單位管理,發生突發事件後,立即集結到位,在當地政府或應急現場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按照基層應急管理機構的安排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縣、鄉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基層綜合隊伍、專業隊伍和志願者隊伍之間的協調配合,建立健全相關應急預案,完善工作制度,實現信息共享和應急聯動。同時,建立健全基層應急隊伍與其他各類應急隊伍及裝備和物資統一調度、快速運送、合理調配、密切協作的工作機制,形成有效處置突發事件的合力。建立大型專用設備統籌調用徵用機制,實現應急資源共享。建立應急隊伍外圍救援補償機制,因實施跨區域、跨行業、跨單位搶險救災所造成的裝備、設備、器材和物資的損壞、損耗以及所付出的人力資源,由突發事件發生地政府或單位給予必要的補償。
(三)加強培訓演練。要加強各類應急隊伍專業培訓演練基地建設。應急隊伍組建單位要充分利用現有設施,組織應急隊伍的日常業務學習、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應急隊伍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要有計畫、有層次、有重點地組織各類應急隊伍的主管部門負責人、指揮員以及骨幹力量開展培訓。要經常性地組織各類隊伍開展應急演練,採用桌面推演、實戰演練、跨區聯合演練等方式,加強基層綜合應急隊伍、專業應急隊伍、應急管理專家隊伍和志願者隊伍之間的協調配合,建立健全相關預案和工作制度,實現信息共享和應急聯動。
(四)加強經費保障。縣、鄉兩級綜合應急隊伍和有關專業應急隊伍建設與工作經費要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縣級人民政府財政確有困難的,由所在市的市級人民政府給予必要支持。要按照政府補助、組建單位自籌、社會捐贈相結合等方式,建立基層應急隊伍經費籌集渠道。各市、縣級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要不斷加強基層應急隊伍裝備建設,按相關規定和標準為基層應急隊伍配置專業器械設施、設備和安全防護裝備,重點配齊搶險救援特種器材,切實提升應急裝備水平。
(五)完善相關政策。要認真研究解決基層應急隊伍工作中的實際困難,逐步將基層應急救援人員納入城鎮基本醫療保障體系,組織基層應急救援人員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為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落實相關撫恤政策措施。應急專用車輛設定全省統一應急標識,免交車輛通行費。臨時執行重、特大突發事件應急救援任務的車輛,經省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協調省交通運輸廳,免交車輛通行費,具有道路優先通行權。各級民政部門要研究完善民間應急救援組織登記管理制度,鼓勵社團組織和個人參加基層應急隊伍,鼓勵民間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各有關部門要研究制訂基層應急隊伍裝備標準,並配備必要的裝備和通訊器材。市、縣級人民政府每年要認真總結應急隊伍建設工作情況,對在應急管理、應急隊伍建設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選擇若干縣(市、區)開展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示範工作,發揮典型引導作用,探索推進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有效途徑,推動基層應急管理水平不斷提高。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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