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區、門頭溝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市屬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3〕99號)精神,進一步加強本市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經市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提高煤礦安全管理和裝備水平
(一)嚴格煤礦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標準。從事煤炭生產的企業必須有相關專業和實踐經歷的管理團隊。煤礦必須配備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礦長,以及負責採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質測量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礦長必須具有安全資格證,且嚴禁在其他煤礦兼職;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備煤礦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且具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經歷。
(二)提高煤礦防災能力。開採具有衝擊地壓、水文地質情況和條件複雜等煤炭資源的企業,要具備相應災害防治能力,並經過有相應資質的機構評價,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方可開採。
(三)嚴格煤礦生產工藝和技術設備準入。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設備和工藝。煤礦使用的設備必須按規定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設備選型必須符合設計規範和煤層地質條件。
二、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四)建立責任倒查的考核機制。按照“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原則,進一步細化、完善煤礦各級管理人員、各職能部門的安全管理責任,建立責任倒查的考核機制,把安全管理責任落實到崗位、落實到人。
(五)嚴格落實煤礦礦長責任制度和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煤礦礦長要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切實保護礦工生命安全,確保煤礦證照齊全,嚴禁無證照或者證照失效非法生產;必須在批准區域正規開採,嚴禁超層越界或者巷道式採煤、空頂作業;必須做到通風系統可靠,嚴禁無風、微風、循環風冒險作業;必須做到監控系統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嚴禁違規作業;必須落實井下探放水規定,嚴禁開採防隔水煤柱;必須保證井下機電和所有提升設備完好,嚴禁非阻燃、非防爆設備違規入井;帶班領導必須確保員工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嚴禁違章指揮。達不到安全生產要求的煤礦,一律停產整頓。
(六)完善管理人員責任制度。完善煤礦各級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定礦長以下的各級管理人員、重要崗位操作人員的禁止性規定,並嚴格貫徹落實。
三、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預防控制體系
(七)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體系。要繼續完善煤礦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嚴格執行國家關於隱患認定、排查和治理的相關規定,嚴格對重大事故隱患、較大事故隱患和一般事故隱患進行分級分類和排查治理;規範隱患排查治理程式和標準,明確各級管理人員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建立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追究制度;採用信息化手段,完善隱患排查治理的跟蹤和預警機制,確保隱患排查治理落實到位。
(八)建立健全安全預防控制體系。要加強對煤礦風險點和危險源的監控和管理,建立風險排查的組織機構,明確監控和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加強對風險的辨識、監控、巡視和檢查,建立管理台賬,制定風險防控應急預案,確保風險可控;積極採用先進的信息化、物聯網、遙感監控等技術,逐步實現對重大風險的遠程、地面、實時數據或視頻監控,有效防範較大以上事故發生。
四、大力推進煤礦“五化”建設
(九)加快推進煤礦安全生產法治化建設。進一步增強法治意識,依法治礦、依法辦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不斷完善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並加強對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推進煤礦安全管理工作法治化。
(十)加快推進煤礦機械化建設。繼續推進在複雜地質條件下套用機械化採掘新技術,並進一步完善工藝流程;加快推進機電、運輸和採掘工作面輔助環節機械化建設,提高機械化水平。
(十一)大力推進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深入開展以“點”(崗位、班組)、“線”(科段、專業)、“面”(煤礦)為主要內容的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工作,定期修訂完善崗位達標、班組達標、科段達標的具體內容和考核制度,實施動態管理,強化動態達標。
(十二)大力推進煤礦自動化建設。加強對煤礦自動化技術的研究,推進自動化技術在各生產系統、重點環節、重點部位的運用,尤其要加強對輔助環節自動化技術的研究和運用,實現自動化控制,提高煤礦運行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十三)大力推進煤礦信息化建設。煤礦必須確保全全監控、人員定位、通信聯絡系統正常運轉,並持續推進信息化、物聯網技術套用,充分利用和整合現有的生產調度、監測監控、隱患排查、安全風險預警、辦公自動化等信息化系統,建設完善安全生產綜合調度信息平台,做到視頻監視、實時監測、遠程控制。
五、夯實煤礦安全生產基礎工作
(十四)加強煤礦班組建設。持續推進“安全·和諧”班組創建工作,全面提升班組安全管理水平。進一步加強“安全·和諧”班組的制度建設,建立健全班組自主管理、班組長培訓、內部考核等制度,切實推進班組安全管理體系建設。
(十五)加強煤礦通風管理。嚴格執行煤礦通風管理的有關規定,最佳化通風系統,完善通風設施,加強對通風設施的管理,加強對風流、風量的調控,嚴格按風量組織生產。加強瓦斯及瓦斯監控系統的管理,發現瓦斯超限仍然作業的,一律按照事故查處,依法依規處理責任人。
(十六)全面普查煤礦隱蔽致災因素。要加強煤礦建設、生產期間的地質勘查,查明井田範圍內的水、衝擊地壓、火、瓦斯等隱蔽致災因素,分析、探明採空區及周邊小煤礦的積水情況;否則,一律不得繼續建設和生產。
六、加強勞動用工管理
(十七)規範煤礦勞動用工管理。在一定區域內,建立勞務合作基地,公布煤礦企業招工信息,統一組織報名、資格審查、身體檢查。煤礦統一招錄的務工人員,要組織開展崗前培訓,合格後簽訂勞動契約,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同時,要嚴格實施工傷保險實名制。
(十八)維護煤礦工人合法權益。推動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機制,建立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提高下井補貼標準,提高煤礦工人收入。嚴格執行國家法定工時制度。
(十九)提高煤礦工人素質。加強煤礦班組安全建設,加快變“招工”為“招生”,強化礦工實際操作技能培訓與考核。所有煤礦從業人員必須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嚴格教考分離、建立統一題庫、制定考核辦法、對考核合格人員免費頒發上崗證書。健全考務管理體系,建立考試檔案,切實做到考試不合格不發證書。
(二十)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煤礦要根據本單位實際工作需要,確定本單位特種作業崗位及人員配備數量,配足配齊特種作業人員,並制定特種作業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日常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嚴禁無證上崗、持假證上崗。
七、強化煤礦安全生產事前防控
(二十一)加強職業危害的預防。要加強對煤礦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做好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和勞動保護工作。採取有效措施控制塵、毒危害,保證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煤礦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新入礦工人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檔案;定期對接觸粉塵、毒物等有害物質的作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對離崗工人必須進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必須依法配備勞動保護用品,建設標準化的食堂、澡堂和宿舍。
(二十二)加強對輕重傷及涉險事故的調查處理。要進一步強化事前防控,樹立隱患就是事故的理念,依法健全完善對輕重傷及涉險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要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查清並分析涉及管理、技術等方面的深層次原因,認真組織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建立輕重傷及涉險事故的統計分析制度,真正做到安全生產,預防為主。
(二十三)加大根治“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的力度。加強對員工安全意識、遵章守紀的教育和規範操作的培訓,樹立“三違”是最大隱患的理念。定期對“三違”現象進行分析,提出有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建立治理“三違”工作的長效機制,為員工提供安全、有利於正規作業的工作環境。
(二十四)加強環境保護。要加強煤礦開採過程的環境保護,充分套用先進的技術和方法,加大矸石回填、污水處理、環境恢復、廠區綠化美化等方面的力度,實現綠色開採。
八、提升煤礦安全監管和應急救援科學化水平
(二十五)落實部門安全監管職責。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一步落實各部門監管職責。創新監管監察方式方法,通過開展突擊暗查、聯合執法,提高監督管理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煤礦存在超能力生產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的,要依法責令停產整頓;國土資源部門要嚴厲打擊煤礦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採礦等違法違規行為。投資主管部門要提高煤礦安全技術改造資金分配使用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二十六)加強煤礦應急救援能力建設。煤礦要加強對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每個班組必須配備一名經過培訓合格的急救人員,每個工作面必須配備急救裝備,建立快速有效的應急處置機制,提高應急救援能力;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全員應急演練。加強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指揮。在煤礦搶險救災中犧牲的救援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烈士。
(二十七)加強煤礦應急救援裝備建設。煤礦要按照規定建設完善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系統,配備井下應急廣播系統,儲備自救互救器材,配備適用的排水設備和應急救援物資,提升煤礦應急救援裝備水平。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