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補充意見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補充意見》是河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發文時間是2011年05月0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補充意見
  • 發文字號:豫政〔2011〕40號
  • 發布時間:2011年05月07日
  • 發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檔案全文
各產煤省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嚴肅煤礦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責任追究,有效預防和遏制事故的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現就《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若干意見》(豫政〔2008〕51號)提出如下補充意見,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煤礦發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本數,下同)事故的,立即停產(停工)整頓。省屬煤炭企業所屬礦井由省政府組織驗收,其他煤礦由省轄市政府組織驗收。
  二、年生產能力15萬噸煤礦發生一次死亡3至9人較大事故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的,由相關部門依法吊銷其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由省轄市政府負責組織關閉,該礦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煤礦礦長。
  三、煤礦發生事故,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對發生事故的煤礦及其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投資人)處以上限的罰款。
  四、煤炭企業(集團公司)發生煤礦事故的,對煤炭企業及其所屬煤礦負責人,依照下列規定先行問責:
  (一)發生一次死亡1至2人一般事故的,給予礦長、分管副礦長免職處理。
  (二)發生一次死亡3至9人較大事故的,給予集團公司專業化公司(區域公司、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免職處理;責令集團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和分管負責人寫出書面檢查。
  (三)發生一次死亡10至29人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兩起3至9人較大事故的,給予集團公司總經理、分管負責人停職檢查處理;對集團公司董事長進行誡勉談話。
  (四)發生一次死亡30至49人特別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兩起一次死亡10至29人重大事故的,給予集團公司總經理和分管負責人免職處理;給予集團公司董事長停職檢查處理。
  (五)發生一次死亡50人以上特別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兩起一次死亡30至49人特別重大事故的,給予集團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和分管負責人免職處理。
  產煤省轄市、縣(市、區)政府所屬兼併重組主體企業和未參加重組、年生產能力30萬噸以上的煤礦發生事故,按照對集團公司專業化公司(區域公司、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的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五、煤礦未發生事故但存在下列失職或者濫用職權情形之一的,對煤炭企業及其所屬煤礦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先行免職,並移送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依法批准或者證照不全擅自組織生產的;
  (二)被責令停產停工整頓期間擅自組織生產的;
  (三)超層越界開採的;
  (四)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的;
  (五)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六)對煤礦安全生產所需資金投入未按規定予以保證的;
  (七)對煤礦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沒有及時督促整改的;
  (八)生產煤礦將井下工程包給本單位專業生產隊伍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九)採用欺騙手段致使礦井安全監測、監控、聯鎖、報警、保險等裝置不能正常發揮作用或者蓄意破壞煤礦安全設施的;
  (十)煤礦事故搶險救援過程中貽誤時機或者擅離職守致使事故擴大蔓延的;
  (十一)謊報或者瞞報煤礦事故的;
  (十二)其他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
  六、產煤省轄市、縣(市、區)政府和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未按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轄區內煤礦發生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視情節和性質,依照下列規定先行問責:
  (一)發生一次死亡3至9人較大事故的,給予縣(市、區)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免職處理;對負有責任的鄉鎮長、分管副鄉鎮長,給予免職處理;責令縣(市、區)長和分管副縣(市、區)長寫出書面檢查。
  (二)發生一次死亡10至29人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兩起一次死亡3至9人較大事故的,給予縣(市、區)長、分管副縣(市、區)長和省轄市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誡勉談話處理;對縣(市、區)政府和省轄市政府有關部門予以通報批評。
  (三)發生一次死亡30至49人特別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兩起一次死亡10至29人重大事故的,給予縣(市、區)長、分管副縣(市、區)長和省轄市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免職處理;對省轄市政府予以通報批評。
  (四)發生一次死亡50人以上特別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兩起一次死亡30至49人特別重大事故的,給予省轄市市長、分管副市長免職處理。
  七、對事故責任人給予免職處理的,按照管理許可權,由其任免機關或者單位負責落實。
  八、對被免職人員和負有責任的有關人員應當給予黨政紀處分的,根據事故調查結果,由紀檢監察機關、任免機關給予相應黨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對發生未造成人員死亡但造成人員受傷或者經濟損失事故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規定的事故等級,比照本意見第四、六條規定進行問責。
  十、堅持“誰許可、誰負責”的原則,按照“依理判責、依責實施、論責行事、依責追究”的要求,負責頒發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和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的部門,向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煤礦或者礦長頒發有關證照,或者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致使煤礦沒有持續符合取得證照應當具備的條件,對其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依照《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第六條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十一、對被責令停產整頓或者關閉的煤礦,應當自煤礦被責令停產整頓或者關閉之日起3日內,由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當地主要媒體公告;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經驗收合格恢復生產的,應當自驗收合格恢復生產之日起3日內,由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同一媒體公告。對未按規定進行公告的有關負責人,依照國務院令第446號第十九條規定進行問責。
  十二、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在停產整頓期間非法、違法組織生產,對監督檢查不力的當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關負責人,依照國務院令第446號第十二條規定進行問責。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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