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推進煤礦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建設的意見》是鄭州市人民政府2006年發布的一則意見。
意見全文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推進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社會監督支持的煤礦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建設,確保鄭州煤炭工業的健康穩定發展,從根本上預防和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的發生,全面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實現以人為本、和諧發展、安全發展的目的,根據國家和省煤炭安全生產有關政策規定,結合鄭州實際,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建立政府領導運行機制
1.各級政府對本轄區煤礦安全生產負有領導責任,要依法加強對轄區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依法加強轄區煤礦的規劃管理,統籌安排,建立統一協調的煤礦安全監管機制,依法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
2.各產煤縣(市)人民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專職煤炭監管、執法、培訓、救護、科研組織,配備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定期研究解決專業技術人員的後顧之憂。要引導企業加強安全生產專業技術人才的培養和引進,督促煤礦企業健全專職安全機構。
3.為加強對產煤縣(市)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各產煤縣(市)、鄉(鎮)應按規定配備專職副縣(市)長和副鄉(鎮)長。
4.各產煤縣(市)人民政府要組織、督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煤炭行業管理、公安、國土資源、工商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能、許可權,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的監督和管理。各有關部門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未採取有效防範措施仍然進行生產的礦井,要依法責令停產整頓,停產整頓後經驗收仍不合格的礦井,報請有權機關吊銷有關證照,並報請政府予以關閉。
5.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至少每半年專題研究一次全市煤礦安全生產問題。產煤縣(市)政府市長辦公會至少每季度專題研究一次煤礦安全生產問題。對轄區季度煤礦安全生產大檢查情況進行認真分析;對違法、違規生產煤礦依法進行處理;對存在重大隱患的煤礦,落實領導分包責任,限期整改,確保煤礦安全生產。鄉(鎮)人民政府鄉(鎮)長辦公會議每月專題研究一次煤礦安全生產問題。對轄區煤礦安全生產情況進行認真分析;對非法生產煤礦依法進行關閉;對存在有重大隱患的煤礦落實領導責任,限期整改,並及時解決好涉及煤礦安全生產的矛盾和問題;對超越許可權、鄉(鎮)政府解決不了的問題,及時提請上一級政府解決。
6.各產煤縣(市)、鄉(鎮)政府應建立煤礦安全投入保障機制,制訂煤礦安全技措經費定期審計檢查制度,嚴格審查煤礦維簡費和安全費用的提取和使用。
7.各產煤縣(市)人民政府必須制訂轄區煤礦安全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落實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和經費供給。
8.各產煤縣(市)人民政府要加強礦山救護隊伍組織建設,建立礦山救護隊有進有出的用人機制,逐步提高礦山救護隊員工資、福利待遇,增強救護隊伍的整體戰鬥力。
9.各產煤縣(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煤礦職工教育培訓保障機制,督促煤礦企業每年對職工進行不低於7天的安全生產知識更新再教育;督促煤礦企業必須做到新工人、特殊崗位作業人員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政府對煤礦開發套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應給予政策支持。
10.各產煤縣(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煤礦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煤礦企業發生一般事故後,由煤炭、安監、監察、公安、工會、檢察等相關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形成事故處理結案意見,事故處理結案意見的變更,必須由參加調查部門再次聯合調查或由上級人民政府做出決定,其他任何單位和部門都無權變更聯合處理結案決定;對查出的事故責任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結案意見處理到位。
二、建立安全監管運行機制
11.各級人民政府是煤礦安全監管的主體,必須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各產煤縣(市)、鄉(鎮)人民政府要對本轄區煤礦依法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落實各項安全生產責任制;負責組織實施對決定關閉的礦井按期關閉到位;對停產整頓礦井加強監管;經常組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煤炭、國土資源、公安、電業等部門,加強對關閉礦井的督促檢查,防止關閉礦井死灰復燃。
12.煤炭管理部門是政府主管煤礦安全生產的職能部門。煤炭管理部門要具體落實政府關於煤礦安全生產的部署,承擔煤礦安全生產監管的責任,監督煤礦企業法人職責履行情況和企業內部自我約束機制運行情況。依法組織對煤礦企業進行安全大檢查活動,市、縣(市)煤炭管理部門每年要定期組織安全大檢查,並根據季節性特點和煤礦管理重點有計畫地組織對煤礦企業進行安全專項檢查,安全檢查不得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活動。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礦井要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並依法給予罰款處罰;停產整頓後經驗收仍不合格的煤礦,報請有權機關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及相關證件,並提請政府依法關閉。對礦井復工復產負責組織驗收,嚴格按照復工驗收標準,嚴把煤礦復工驗收關,督促煤礦加大安全投入,提高裝備水平,努力改善安全基礎條件。加強對企業職工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對工作不力,把關不嚴,因工作失職失責釀成重大事故的,要嚴肅追究煤炭管理部門的責任。
13.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認真履行《礦產資源法》、《土地法》賦予的職責,依法查處無採礦許可證開採、越層越界等各類違法行為,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14.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大對煤礦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力度,應加強對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政策落實的監督。
15.公安部門要加強火工品的管理,嚴厲打擊非法購買、銷售火工品的違法犯罪行為,禁止非法煤礦獲取火工用品。
16.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對煤礦用工及從業人員的權益保障進行監督管理,認真查處不按規定與職工簽訂勞動契約、向職工發放勞保用品和不按規定給職工辦理工傷等社會保險行為。
17.工會組織要積極維護職工權益,指導幫助煤礦企業建立基層工會組織。
18.工商管理部門負責查處非法、違法經營行為,協助煤炭銷售管理部門加強煤炭質量管理。
19.電力及其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煤礦的停、供電管理,依法查處轉供電和私接電源等違法違規行為,禁止向非法煤礦供電。向非法煤礦供電的追究電業主管部門的責任。
20.煤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國土資源、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安、電力、工商管理等部門應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對煤礦企業加強監管,並負相應的監管責任。
21.有關職能站(所)在煤礦安全生產日常監管中起著重要作用。煤管站、礦管站、鄉(鎮)工業管理辦要加強煤礦企業的日常監管,進一步明確職責,強化隊伍建設,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基層管理隊伍。
22.鼓勵社會各界、社會自然人對煤礦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政府對各社會團體和社會自然人的監督行為實行保護和獎勵制度。
三、建立企業主體安全運行機制
23.煤礦企業是安全生產的主體,必須依法取得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礦長任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工商營業執照,未取得“六證”的煤礦企業嚴禁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24.煤礦企業必須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的責任和義務。企業法人是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要負起法律規定的職責。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嚴禁違法生產。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責任制,按規定建立專職的安全管理機構,引進專業技術人才,配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斷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裝備水平,不斷最佳化環境,改善工人作業條件。
25.建立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備案制度。煤礦企業必須與所有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契約,並向當地縣(市)級勞動保障部門和煤炭主管部門備案。煤礦企業應依法為職工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為職工交納社會統籌。
26.建立煤礦企業用工準入制度。煤礦從業人員必須接受煤礦企業培訓,並經考試合格,特殊崗位工作人員必須由專業培訓機構培訓合格,持證上崗。五職礦長必須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並逐步達到具有中等專業以上文化水平;五職礦長必須由專職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取得任職資格證。未經培訓和考試不合格的人員不準從事煤礦作業。
27.各煤礦企業要不斷同省內外大中專院校合作,開展煤炭專業技術人才引進和定向培養工作。每個煤礦企業必須配備3名以上具有專業技術知識、中等學歷以上的技術人員。
28.嚴禁超設計生產能力生產和超定員下井。煤礦企業在職職工人數不得超過核定的煤礦企業勞動定員人數。並必須將礦井設計生產能力、井下最大作業班人數在井口公布。
29.煤礦企業井下逐步推行4班6小時工作制。井下作業人員作業時間最長不得超過8小時。
30.煤礦企業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配齊安全管理人員。生產能力30萬噸以下的礦井(不含30萬噸),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低於26人(五職礦長、總工程師、礦長助理按8人配備,通風安全科、生產技術科、機電科每科按6人配備);生產能力30萬噸以上的礦井(含30萬噸),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低於35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隊伍中具有煤炭專業中專以上文化程度的人數不低於30%。
31.各煤礦企業必須加強現場管理,按照規定落實礦長帶班下井制度,及時發現和解決當班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沒有礦長帶班的煤礦企業,工人有權拒絕下井作業,並按正常工資標準計算工資。
32.各類煤礦都要以礦井為單位,開展安全質量達標活動。礦井的“采、掘、機、運、通”各系統的安全質量必須達到國家《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規定,凡達不到規定標準的礦井不準進行井下採掘活動。
技術改造礦井技改結束竣工驗收時“采、掘、機、運、通”各系統的安全質量必須達到國家《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規定,凡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予驗收。
33.各煤礦企業要按要求配置各類安全設備,保證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可靠運行,安全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礦井不準從事井下採掘活動。 34.煤礦企業必須加強平地“三房兩室一所”(絞車房、充燈房、風機房、調度室、監控室、變電所) 和“兩堂一舍”(職工澡堂、職工食堂、職工宿舍)建設,加強環境保護,搞好礦區生態治理,改善煤礦企業對外形象,提升企業文化。
35.各煤礦企業必須在礦長組織下每旬進行一次安全隱患排查活動,查出的安全隱患要責任到人,落實到位,重大安全隱患無法立即排除的,應當按規定報告煤礦監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並召開專門會議,進行落實,在重大隱患沒有排查治理前應停止生產。
36.各煤礦企業要針對礦井瓦斯防治、水害防治建立綜合治理機制,要保證重大災害綜合治理機制的組織落實、人員落實、資金落實。
37.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制訂瓦斯防治專項措施,建立瓦斯防治專職機構,組建防治專門隊伍,健全瓦斯抽放系統。突出礦井必須落實“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
38.建立煤礦企業安全投入保障機制。煤礦企業必須按產量提取噸煤10元的安全費和噸煤8.5元的維簡費,並專款專用,專戶存儲。
39.煤礦企業要關心職工生活,按規定向煤礦職工發放勞保用品,有計畫地提高職工收入,改善職工工作和生活條件,穩定職工隊伍。要充分發揮民眾安全監督員的作用,增強職工自我保護意識,防止“三違”現象發生。
40.各煤礦企業必須與救護隊簽訂救護協定,建立企業輔助救護組織;制訂事故搶險救援預案,並定期演練。
41.各煤礦企業都必須建立內部自我約束考核機制,落實獎罰制度,確保各項機制的正常運行。各煤礦企業必須成立考核組織,每月對各項工作完成情況、崗位責任制度落實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考核。要做到每一崗位、每一作業人員、每一項工作都要有人考核,有人監督,崗位責任沒有落實的必須按規定進行處理,保證企業安全主體作用正常發揮。
四、建立安全技術保障機制
42.市、縣(市)煤炭管理部門、各煤礦企業必須建立以總工程師為主的技術支撐體系。設立總工室,配備專職技術人員。並結合煤炭行業特點,建立煤炭行業技術職稱評定製度,提高全市煤礦技術管理水平,從根本上解決煤炭行業人才嚴重匱乏局面,促進全市煤礦安全生產。
43.各煤礦企業開拓方案、採掘工程布置必須由總工程師簽字後方可施工。原則上生產能力30萬噸以下開採中厚煤層的(不含30萬噸)礦井井下只準布置1個採煤工作面,掘進工作面不能超過2個;開採薄煤層的煤礦採煤工作面布置不能超過2個,掘進工作面不能超過3個;高沼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嚴禁兩井生產。掘進工作面水平在採煤工作面上副巷以上水平布置的,採煤工作面與掘進工作面不能在同一採區同時作業。
44.各煤礦通風系統圖、採掘工程平面圖、井上下對照圖、避災路線圖、供電系統圖、防治水圖必須真實有效,測量準確,及時填繪,並由總工程師簽字。
45.總工程師要帶領煤礦技術人員研發新的技術、引進新的開採工藝和先進的安全管理經驗。
煤礦企業要建立新工藝、新技術套用獎勵制度;在技術改造時,應優先考慮套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各煤礦企業采、掘工藝要逐步向機械化方向發展。各煤礦企業要制訂和開發新的煤炭資源綜合利用技術,不斷延伸企業產業鏈條,提高煤炭附加值。
46.總工程師要定期組織煤礦技術人員對礦井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進行安全評價,建立煤礦企業安全預測機制。
47.煤礦總工程師要研究煤礦重大災害事故致因機理,有針對性的完善礦井預防重特大事故措施,為企業提供可靠的技術保障。
48.煤礦企業要建立數字安全管理系統,為政府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五、建立責任追究運行機制
49.加強煤礦安全監管的法制建設。對煤礦安全監管,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督條例》(國務院第296號令)、《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第446號令)和《鄭州市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市政府第149號令)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50.煤礦企業發生事故後,根據各級、各部門及企業的職責履行情況,依法追究企業的主體責任、部門的監管責任、政府的領導責任。
各監管部門若未按規定職責對煤礦企業實施監管,追究部門工作人員的失職責任;部門在監管中,如果企業存在崗位責任制未落實、自我約束考核未進行等問題,必須責成煤礦企業按照“四定”原則落實整改,否則追究部門工作人員的瀆職責任。
煤礦企業沒有認真落實安全主體責任,沒有按規定排查安全隱患,沒有對監管部門提出的落實整改措施及時整改到位,追究煤礦企業的主體責任。
51.煤礦企業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後,企業負責人除按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外,要積極組織人員進行自救,並配合專業救護隊伍搶救被困人員。如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不及時組織事故搶救,逃離現場的,公安部門要組織得力幹警實施追捕,並對相關責任人嚴密監控,強制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及其相關人員配合事故搶救、分析與調查。
52.煤礦企業發生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後,縣(市)人民政府必須立即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搶救,啟動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將傷亡損失降到最低限度,並及時上報事故搶險進展情況。對事故組織搶救措施不力,造成事態擴大、傷亡人數增加的,追究現場搶險指揮負責人的責任。
53.煤礦企業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從嚴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外,對煤礦企業實施依法關閉。
對查實和處理的各類煤礦違法事件要積極與各類新聞媒體聯繫和溝通。各監管部門要向新聞單位及時提供準確的安全生產信息。對新聞部門掌握的安全生產信息,各監管部門要及時核准,以確保輿論的快速準確性。
六、建立目標考核獎懲機制
54.建立煤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體系。市人民政府與縣(市)人民政府、縣(市)人民政府與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與煤礦企業要簽訂年度目標責任書,形成市、縣(市)、鄉(鎮)、企業四級目標考核體系。目標考核體系實行動態管理,市政府每半年對各產煤縣(市)的目標完成情況督查一次,並將督查情況通報全市;每年組織年度目標考核。
55.對各產煤縣(市)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生產實行目標考核。對一年內發生兩起重大事故或發生一次特大事故或年度煤礦安全生產事故死亡人數超過控制指標30%以上的縣(市),取消當年評先資格。
56.目標考核內容:
根據國家對煤炭行業產業政策的調整情況,省安委會及省煤炭行業的年度目標下達情況和我市煤炭行業的具體情況設定目標體系和考核內容。
57.建立煤礦安全生產獎勵制度。通過年度目標考核,年度目標完成好的縣(市)人民政府、煤炭局、鄉(鎮)人民政府、煤礦企業,市人民政府將通報表彰,並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58.通過政府推進建立煤礦安全生產的長效機制建設,各級、各部門以及煤炭企業要加強領導、健全組織、形成合力,使我市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正常化、法制化管理軌道,確保全市煤礦安全生產。
為推進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社會監督支持的煤礦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建設,確保鄭州煤炭工業的健康穩定發展,從根本上預防和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的發生,全面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實現以人為本、和諧發展、安全發展的目的,根據國家和省煤炭安全生產有關政策規定,結合鄭州實際,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建立政府領導運行機制
1.各級政府對本轄區煤礦安全生產負有領導責任,要依法加強對轄區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依法加強轄區煤礦的規劃管理,統籌安排,建立統一協調的煤礦安全監管機制,依法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
2.各產煤縣(市)人民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專職煤炭監管、執法、培訓、救護、科研組織,配備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定期研究解決專業技術人員的後顧之憂。要引導企業加強安全生產專業技術人才的培養和引進,督促煤礦企業健全專職安全機構。
3.為加強對產煤縣(市)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各產煤縣(市)、鄉(鎮)應按規定配備專職副縣(市)長和副鄉(鎮)長。
4.各產煤縣(市)人民政府要組織、督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煤炭行業管理、公安、國土資源、工商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能、許可權,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的監督和管理。各有關部門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未採取有效防範措施仍然進行生產的礦井,要依法責令停產整頓,停產整頓後經驗收仍不合格的礦井,報請有權機關吊銷有關證照,並報請政府予以關閉。
5.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至少每半年專題研究一次全市煤礦安全生產問題。產煤縣(市)政府市長辦公會至少每季度專題研究一次煤礦安全生產問題。對轄區季度煤礦安全生產大檢查情況進行認真分析;對違法、違規生產煤礦依法進行處理;對存在重大隱患的煤礦,落實領導分包責任,限期整改,確保煤礦安全生產。鄉(鎮)人民政府鄉(鎮)長辦公會議每月專題研究一次煤礦安全生產問題。對轄區煤礦安全生產情況進行認真分析;對非法生產煤礦依法進行關閉;對存在有重大隱患的煤礦落實領導責任,限期整改,並及時解決好涉及煤礦安全生產的矛盾和問題;對超越許可權、鄉(鎮)政府解決不了的問題,及時提請上一級政府解決。
6.各產煤縣(市)、鄉(鎮)政府應建立煤礦安全投入保障機制,制訂煤礦安全技措經費定期審計檢查制度,嚴格審查煤礦維簡費和安全費用的提取和使用。
7.各產煤縣(市)人民政府必須制訂轄區煤礦安全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落實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和經費供給。
8.各產煤縣(市)人民政府要加強礦山救護隊伍組織建設,建立礦山救護隊有進有出的用人機制,逐步提高礦山救護隊員工資、福利待遇,增強救護隊伍的整體戰鬥力。
9.各產煤縣(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煤礦職工教育培訓保障機制,督促煤礦企業每年對職工進行不低於7天的安全生產知識更新再教育;督促煤礦企業必須做到新工人、特殊崗位作業人員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政府對煤礦開發套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應給予政策支持。
10.各產煤縣(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煤礦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煤礦企業發生一般事故後,由煤炭、安監、監察、公安、工會、檢察等相關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形成事故處理結案意見,事故處理結案意見的變更,必須由參加調查部門再次聯合調查或由上級人民政府做出決定,其他任何單位和部門都無權變更聯合處理結案決定;對查出的事故責任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結案意見處理到位。
二、建立安全監管運行機制
11.各級人民政府是煤礦安全監管的主體,必須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各產煤縣(市)、鄉(鎮)人民政府要對本轄區煤礦依法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落實各項安全生產責任制;負責組織實施對決定關閉的礦井按期關閉到位;對停產整頓礦井加強監管;經常組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煤炭、國土資源、公安、電業等部門,加強對關閉礦井的督促檢查,防止關閉礦井死灰復燃。
12.煤炭管理部門是政府主管煤礦安全生產的職能部門。煤炭管理部門要具體落實政府關於煤礦安全生產的部署,承擔煤礦安全生產監管的責任,監督煤礦企業法人職責履行情況和企業內部自我約束機制運行情況。依法組織對煤礦企業進行安全大檢查活動,市、縣(市)煤炭管理部門每年要定期組織安全大檢查,並根據季節性特點和煤礦管理重點有計畫地組織對煤礦企業進行安全專項檢查,安全檢查不得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活動。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礦井要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並依法給予罰款處罰;停產整頓後經驗收仍不合格的煤礦,報請有權機關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及相關證件,並提請政府依法關閉。對礦井復工復產負責組織驗收,嚴格按照復工驗收標準,嚴把煤礦復工驗收關,督促煤礦加大安全投入,提高裝備水平,努力改善安全基礎條件。加強對企業職工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對工作不力,把關不嚴,因工作失職失責釀成重大事故的,要嚴肅追究煤炭管理部門的責任。
13.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認真履行《礦產資源法》、《土地法》賦予的職責,依法查處無採礦許可證開採、越層越界等各類違法行為,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14.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大對煤礦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力度,應加強對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政策落實的監督。
15.公安部門要加強火工品的管理,嚴厲打擊非法購買、銷售火工品的違法犯罪行為,禁止非法煤礦獲取火工用品。
16.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對煤礦用工及從業人員的權益保障進行監督管理,認真查處不按規定與職工簽訂勞動契約、向職工發放勞保用品和不按規定給職工辦理工傷等社會保險行為。
17.工會組織要積極維護職工權益,指導幫助煤礦企業建立基層工會組織。
18.工商管理部門負責查處非法、違法經營行為,協助煤炭銷售管理部門加強煤炭質量管理。
19.電力及其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煤礦的停、供電管理,依法查處轉供電和私接電源等違法違規行為,禁止向非法煤礦供電。向非法煤礦供電的追究電業主管部門的責任。
20.煤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國土資源、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安、電力、工商管理等部門應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對煤礦企業加強監管,並負相應的監管責任。
21.有關職能站(所)在煤礦安全生產日常監管中起著重要作用。煤管站、礦管站、鄉(鎮)工業管理辦要加強煤礦企業的日常監管,進一步明確職責,強化隊伍建設,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基層管理隊伍。
22.鼓勵社會各界、社會自然人對煤礦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政府對各社會團體和社會自然人的監督行為實行保護和獎勵制度。
三、建立企業主體安全運行機制
23.煤礦企業是安全生產的主體,必須依法取得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礦長任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工商營業執照,未取得“六證”的煤礦企業嚴禁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24.煤礦企業必須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的責任和義務。企業法人是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要負起法律規定的職責。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嚴禁違法生產。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責任制,按規定建立專職的安全管理機構,引進專業技術人才,配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斷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裝備水平,不斷最佳化環境,改善工人作業條件。
25.建立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備案制度。煤礦企業必須與所有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契約,並向當地縣(市)級勞動保障部門和煤炭主管部門備案。煤礦企業應依法為職工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為職工交納社會統籌。
26.建立煤礦企業用工準入制度。煤礦從業人員必須接受煤礦企業培訓,並經考試合格,特殊崗位工作人員必須由專業培訓機構培訓合格,持證上崗。五職礦長必須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並逐步達到具有中等專業以上文化水平;五職礦長必須由專職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取得任職資格證。未經培訓和考試不合格的人員不準從事煤礦作業。
27.各煤礦企業要不斷同省內外大中專院校合作,開展煤炭專業技術人才引進和定向培養工作。每個煤礦企業必須配備3名以上具有專業技術知識、中等學歷以上的技術人員。
28.嚴禁超設計生產能力生產和超定員下井。煤礦企業在職職工人數不得超過核定的煤礦企業勞動定員人數。並必須將礦井設計生產能力、井下最大作業班人數在井口公布。
29.煤礦企業井下逐步推行4班6小時工作制。井下作業人員作業時間最長不得超過8小時。
30.煤礦企業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配齊安全管理人員。生產能力30萬噸以下的礦井(不含30萬噸),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低於26人(五職礦長、總工程師、礦長助理按8人配備,通風安全科、生產技術科、機電科每科按6人配備);生產能力30萬噸以上的礦井(含30萬噸),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低於35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隊伍中具有煤炭專業中專以上文化程度的人數不低於30%。
31.各煤礦企業必須加強現場管理,按照規定落實礦長帶班下井制度,及時發現和解決當班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沒有礦長帶班的煤礦企業,工人有權拒絕下井作業,並按正常工資標準計算工資。
32.各類煤礦都要以礦井為單位,開展安全質量達標活動。礦井的“采、掘、機、運、通”各系統的安全質量必須達到國家《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規定,凡達不到規定標準的礦井不準進行井下採掘活動。
技術改造礦井技改結束竣工驗收時“采、掘、機、運、通”各系統的安全質量必須達到國家《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規定,凡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予驗收。
33.各煤礦企業要按要求配置各類安全設備,保證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可靠運行,安全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礦井不準從事井下採掘活動。 34.煤礦企業必須加強平地“三房兩室一所”(絞車房、充燈房、風機房、調度室、監控室、變電所) 和“兩堂一舍”(職工澡堂、職工食堂、職工宿舍)建設,加強環境保護,搞好礦區生態治理,改善煤礦企業對外形象,提升企業文化。
35.各煤礦企業必須在礦長組織下每旬進行一次安全隱患排查活動,查出的安全隱患要責任到人,落實到位,重大安全隱患無法立即排除的,應當按規定報告煤礦監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並召開專門會議,進行落實,在重大隱患沒有排查治理前應停止生產。
36.各煤礦企業要針對礦井瓦斯防治、水害防治建立綜合治理機制,要保證重大災害綜合治理機制的組織落實、人員落實、資金落實。
37.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制訂瓦斯防治專項措施,建立瓦斯防治專職機構,組建防治專門隊伍,健全瓦斯抽放系統。突出礦井必須落實“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
38.建立煤礦企業安全投入保障機制。煤礦企業必須按產量提取噸煤10元的安全費和噸煤8.5元的維簡費,並專款專用,專戶存儲。
39.煤礦企業要關心職工生活,按規定向煤礦職工發放勞保用品,有計畫地提高職工收入,改善職工工作和生活條件,穩定職工隊伍。要充分發揮民眾安全監督員的作用,增強職工自我保護意識,防止“三違”現象發生。
40.各煤礦企業必須與救護隊簽訂救護協定,建立企業輔助救護組織;制訂事故搶險救援預案,並定期演練。
41.各煤礦企業都必須建立內部自我約束考核機制,落實獎罰制度,確保各項機制的正常運行。各煤礦企業必須成立考核組織,每月對各項工作完成情況、崗位責任制度落實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考核。要做到每一崗位、每一作業人員、每一項工作都要有人考核,有人監督,崗位責任沒有落實的必須按規定進行處理,保證企業安全主體作用正常發揮。
四、建立安全技術保障機制
42.市、縣(市)煤炭管理部門、各煤礦企業必須建立以總工程師為主的技術支撐體系。設立總工室,配備專職技術人員。並結合煤炭行業特點,建立煤炭行業技術職稱評定製度,提高全市煤礦技術管理水平,從根本上解決煤炭行業人才嚴重匱乏局面,促進全市煤礦安全生產。
43.各煤礦企業開拓方案、採掘工程布置必須由總工程師簽字後方可施工。原則上生產能力30萬噸以下開採中厚煤層的(不含30萬噸)礦井井下只準布置1個採煤工作面,掘進工作面不能超過2個;開採薄煤層的煤礦採煤工作面布置不能超過2個,掘進工作面不能超過3個;高沼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嚴禁兩井生產。掘進工作面水平在採煤工作面上副巷以上水平布置的,採煤工作面與掘進工作面不能在同一採區同時作業。
44.各煤礦通風系統圖、採掘工程平面圖、井上下對照圖、避災路線圖、供電系統圖、防治水圖必須真實有效,測量準確,及時填繪,並由總工程師簽字。
45.總工程師要帶領煤礦技術人員研發新的技術、引進新的開採工藝和先進的安全管理經驗。
煤礦企業要建立新工藝、新技術套用獎勵制度;在技術改造時,應優先考慮套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各煤礦企業采、掘工藝要逐步向機械化方向發展。各煤礦企業要制訂和開發新的煤炭資源綜合利用技術,不斷延伸企業產業鏈條,提高煤炭附加值。
46.總工程師要定期組織煤礦技術人員對礦井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進行安全評價,建立煤礦企業安全預測機制。
47.煤礦總工程師要研究煤礦重大災害事故致因機理,有針對性的完善礦井預防重特大事故措施,為企業提供可靠的技術保障。
48.煤礦企業要建立數字安全管理系統,為政府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五、建立責任追究運行機制
49.加強煤礦安全監管的法制建設。對煤礦安全監管,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督條例》(國務院第296號令)、《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第446號令)和《鄭州市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市政府第149號令)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50.煤礦企業發生事故後,根據各級、各部門及企業的職責履行情況,依法追究企業的主體責任、部門的監管責任、政府的領導責任。
各監管部門若未按規定職責對煤礦企業實施監管,追究部門工作人員的失職責任;部門在監管中,如果企業存在崗位責任制未落實、自我約束考核未進行等問題,必須責成煤礦企業按照“四定”原則落實整改,否則追究部門工作人員的瀆職責任。
煤礦企業沒有認真落實安全主體責任,沒有按規定排查安全隱患,沒有對監管部門提出的落實整改措施及時整改到位,追究煤礦企業的主體責任。
51.煤礦企業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後,企業負責人除按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外,要積極組織人員進行自救,並配合專業救護隊伍搶救被困人員。如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不及時組織事故搶救,逃離現場的,公安部門要組織得力幹警實施追捕,並對相關責任人嚴密監控,強制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及其相關人員配合事故搶救、分析與調查。
52.煤礦企業發生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後,縣(市)人民政府必須立即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搶救,啟動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將傷亡損失降到最低限度,並及時上報事故搶險進展情況。對事故組織搶救措施不力,造成事態擴大、傷亡人數增加的,追究現場搶險指揮負責人的責任。
53.煤礦企業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從嚴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外,對煤礦企業實施依法關閉。
對查實和處理的各類煤礦違法事件要積極與各類新聞媒體聯繫和溝通。各監管部門要向新聞單位及時提供準確的安全生產信息。對新聞部門掌握的安全生產信息,各監管部門要及時核准,以確保輿論的快速準確性。
六、建立目標考核獎懲機制
54.建立煤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體系。市人民政府與縣(市)人民政府、縣(市)人民政府與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與煤礦企業要簽訂年度目標責任書,形成市、縣(市)、鄉(鎮)、企業四級目標考核體系。目標考核體系實行動態管理,市政府每半年對各產煤縣(市)的目標完成情況督查一次,並將督查情況通報全市;每年組織年度目標考核。
55.對各產煤縣(市)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生產實行目標考核。對一年內發生兩起重大事故或發生一次特大事故或年度煤礦安全生產事故死亡人數超過控制指標30%以上的縣(市),取消當年評先資格。
56.目標考核內容:
根據國家對煤炭行業產業政策的調整情況,省安委會及省煤炭行業的年度目標下達情況和我市煤炭行業的具體情況設定目標體系和考核內容。
57.建立煤礦安全生產獎勵制度。通過年度目標考核,年度目標完成好的縣(市)人民政府、煤炭局、鄉(鎮)人民政府、煤礦企業,市人民政府將通報表彰,並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58.通過政府推進建立煤礦安全生產的長效機制建設,各級、各部門以及煤炭企業要加強領導、健全組織、形成合力,使我市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正常化、法制化管理軌道,確保全市煤礦安全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