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體要求
開展煤炭企業兼併重組,是規範煤炭企業行為的有效舉措,是加強煤炭安全生產的有效手段,是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有效途徑,是保護幹部、預防腐敗的有效措施,必須進一步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團結一致、形成合力,紮實做好煤炭企業兼併重組工作,確保年底前全面完成省委、省政府確定的目標任務。
進度安排
(一)2010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兼併重組煤炭企業的資產評估、股權認定以及證照變更等工作。(二)2010年11月底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復工復產;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制定整改方案,繼續整改。(三)2010年12月底:全面完成兼併重組工作任務。
主要措施
(一)實行有效實質整合,慎重複工復產。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加強煤礦安全生產若干規定的通知》(豫政〔2010〕17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批轉河南省煤炭企業兼併重組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政〔2010〕32號)規定,加快推進省骨幹煤炭企業兼併重組小煤礦工作。一是兼併重組主體企業必須對小煤礦進行實質性兼併重組,做到“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兼併重組主體企業在所兼併重組小煤礦中所占股權比例不得低於51%;加快資產評估進度,兼併重組主體企業必須以資金或資產的形式對小煤礦絕對控股;加快“五職”礦長(礦長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技術副礦長)選拔培訓工作,礦井技術管理人員要儘快到位。二是對被兼併重組小煤礦實施雙重監管。儘快研究出台地方黨委、政府和省骨幹煤炭企業的安全責任分工規定。規定出台前,堅持屬地原則,地方承擔安全生產監管責任,要加大行政執法力度,杜絕違法違規生產行為;省骨幹煤炭企業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負責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提升安全生產水平。三是嚴格復工復產標準。抓緊出台被兼併重組小煤礦復工復產的程式和標準。經驗收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方可復工復產。
(二)強化各方責任,合力推進整合。
各產煤省轄市、縣(市、區)政府是兼併重組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本行政區域煤炭企業兼併重組工作,要履行以下職責:在被兼併重組小煤礦採礦權人變更之前實施全面安全生產監管,承擔安全生產監管責任;配合兼併重組雙方做好資源、資產的認可和協調工作;協助省骨幹煤炭企業辦理相關證照;參與被兼併重組小煤礦復工復產驗收工作;對被兼併重組後的小煤礦實施監督管理,最佳化生產經營環境;負責解決小煤礦產權糾紛等遺留問題;制定並落實配套政策,確保退出礦井按時退出,維護社會穩定;對退出煤炭開採領域、不參與兼併重組及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按照省政府關閉礦井標準依法予以關閉。
省骨幹煤炭企業是兼併重組工作主體,負責兼併重組範圍內小煤礦的具體兼併重組工作,要在前期工作基礎上,履行以下職責:與被兼併重組小煤礦協商,委託中介機構對小煤礦現有資產進行評估,按照評估結果以資金出資到位或按協定約定付款到位;按有關規定,健全兼併重組後新的煤炭企業管理機構;負責辦理小煤礦相關證照變更手續;派駐“五職”礦長及其他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各項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指揮體系;培訓井下作業人員;提升礦井監測監控和裝備水平,提高礦井安全生產保障能力;負責被兼併重組小煤礦復工復產驗收工作。
被兼併重組小煤礦要積極配合省骨幹煤炭企業做好兼併重組相關工作。在兼併重組期間,嚴禁違法違規生產;在採礦權人變更之前,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配合做好資源及資產評估工作;配合做好證照變更、復工復產驗收等相關工作。
省直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煤炭企業兼併重組工作。按照職能分工,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簡化手續,提高效率,做到積極辦、主動辦、辦得快、辦得好。進一步健全完善聯合辦公機制,加快辦理兼併重組煤礦企業名稱預核准和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等證照的變更手續。(三)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督導檢查。
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按照省委常委會要求,調整充實省煤炭企業兼併重組領導小組,增加紀檢、組織、宣傳、政法、統戰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各產煤省轄市、縣(市、區)也要相應調整充實各級領導小組成員,切實加強對兼併重組工作的領導,進一步形成工作合力。
強化督導檢查。從省煤炭企業兼併重組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抽調副廳級領導和3—5名處級幹部組成19個督導組,分包各產煤省轄市和省骨幹煤炭企業,對全省煤炭企業兼併重組工作進行督導。督導組主要督導各地和省骨幹煤炭企業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兼併重組企業的資產評估、股權認定、證照變更以及復工復產驗收等工作,積極幫助協調解決問題,強力推進兼併重組工作。省煤炭企業兼併領導小組辦公室要設立舉報電話,受理民眾反映的煤炭企業兼併重組問題,及時協調處理。(四)打擊違法行為,嚴厲懲處腐敗。
嚴厲打擊小煤礦違法非法生產行為。各級、各部門要切實加大對小煤礦的安全生產監管力度,組織開展專項治理活動,對偷生產、邊技改邊生產等違法非法生產行為,要從嚴從快處理。凡沒有完成兼併重組並未按規定程式通過檢查驗收擅自恢復生產和施工的,一律視為違法違規生產,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情節嚴重的,當地政府要立即依法予以關閉。對年生產規模15萬噸以下和自動退出的小煤礦,要加快退出步伐。
嚴肅查處涉煤違反黨紀政紀的行為。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全面介入兼併重組工作,採取有效措施,集中查處一批涉煤腐敗案件。對不負責任、延誤工作、失職瀆職甚至干擾兼併重組工作的有關責任人,要嚴肅追究責任。(五)加強輿論引導,確保社會穩定。
切實加強輿論引導工作。充分發揮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的作用,各級宣傳部門要組織新聞單位深入採訪全省煤炭企業兼併重組工作,
河南日報、
河南人民廣播電台、
河南電視台、
大河網等新聞媒體要開闢“煤礦兼併重組”活動專欄,廣泛宣傳煤炭企業兼併重組的重要意義、政策措施和主要做法;要曝光一批違法違規生產的典型案例,宣傳一批積極參與兼併重組的典型企業,動員全社會監督促進煤炭企業支持配合兼併重組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確保社會穩定。各級政府對兼併重組期間的社會穩定工作負總責,要制定詳細的工作預案,開展深入細緻的思想工作,發現苗頭及時處理,妥善化解矛盾。對退出煤炭開採領域和不參與兼併重組的小煤礦,要認真落實退出優惠政策,做好思想安撫工作,嚴防群體性上訪事件發生,確保社會大局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