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加強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加強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是2011年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加強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
  • 發布單位:濟南市政府
  • 發布時間:2012-8-24
  • 發布文號:濟政辦發32號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加強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
公安國安
濟政辦發32號
濟南市政府
2012-8-24

法規內容

山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了全面加強礦山企業安全管理,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魯政辦發〔2011〕67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任務目標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理念,按照規範、有序、安全、科學的總體要求,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行政手段,進一步加強礦山企業安全管理,提高礦山企業安全標準和技術水平,推進礦山企業兼併重組,強化安全監管和許可管理,全面落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保障礦山企業安全發展。
(二)任務目標。採取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和管理手段,全面加強煤礦、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礦山企業安全水平明顯提升,生產安全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持續下降,遏制較大事故,堅決防止重特大事故,實現全市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
二、重點工作
(一)提高辦礦標準。自今年起,我市原則上不再向省申報煤礦和地下開採非煤礦山項目,確需申報的,煤礦生產規模達到45萬噸/年以上,鐵礦達到30萬噸/年,金礦達到6萬噸/年,並且必須通過市有關部門聯審報市政府審核。露天採石場等礦山企業開採規模不得低於《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搞好礦產資源整合實施集約化開採的意見》(魯政辦發〔2006〕52號)規定的最低開採規模。
(二)加大地下小礦山關閉力度。根據礦山核定生產能力或生產規模(截至2011年6月,以生產許可證或採礦許可證載明的數據為準),凡煤礦達不到30萬噸/年、鐵礦達不到15萬噸/年、金礦達不到4萬噸/年、石膏礦達不到30萬噸/年、粘土礦達不到5萬噸/年的,到2015年底前一律予以關閉。由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根據相關礦山實際制定關閉規劃,分年度、分批組織實施。對核定生產能力或生產規模達不到上述要求的礦山,原則上不再批准實施擴能改造,確因資源豐富需要擴能改造的,必須按照新建礦井程式報批。
(三)推進礦山企業兼併重組。按照上級關於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併重組的意見精神,發揮大礦優勢,制定支持政策,加快推進礦山企業兼併重組,淘汰落後小礦山。各縣(市)區政府要組織力量,制訂具體實施方案,確保淘汰礦山按時、平穩關閉。對已關閉的小礦山要防止非法開工。露天開採礦山要結合本地實際逐步提高開採規模,實現規模化、規範化、機械化生產。
(四)加快地下礦山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按照規劃先行、由易到難、積極推進的原則,加快地下礦山監測監控、人員定位、壓風自救、供水施救、緊急避險、通信聯絡六大系統(以下簡稱“六大系統”)建設。全市所有煤礦和地下開採非煤礦山於2013年6月底前完成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達不到要求的,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提請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五)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到2012年底前,70%的小型金屬非金屬礦山和三等以下尾礦庫達到三級以上安全生產標準化水平;2013年底前,所有非煤礦山和尾礦庫達到三級以上安全生產標準化水平;2015年底前,80%的大中型非煤礦山和三等以上尾礦庫達到二級以上安全生產標準化水平。2013年底前未達到三級以上標準化等級的非煤礦山,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限期達標,未按要求整改達標的,提請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六)規範地下開採礦山企業管理。
1.人員管理。地下開採非煤礦山企業至少應配備中級以上職稱、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且具有3年以上工作經驗的採礦、地測、機電專業技術人員各1名。暫不具備以上人員條件的,可與礦山安全諮詢、服務機構簽訂協定,由安全諮詢、服務機構明確專人負責安全技術支持和服務工作,並保證服務質量。所有井下作業人員必須先培訓、後上崗。礦山企業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經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考核發證。
2.生產系統管理。完善地下開採礦山生產系統和技術管理體系,具備符合現場實際的開拓、開採技術資料,有效指導現場作業。嚴格落實礦山企業負責人帶班下井制度,認真執行“礦山逢大暴雨天氣停產撤人”、“礦山調度員10項應急處置權和3分鐘通知到井下”等規定,做到停產撤人準確、迅速、及時、有效。對撤人距離、時間較長的礦井,要採取最佳化開拓布局、合理集中生產等措施。
3.施工隊伍管理。地下開採礦山企業要嚴格審核施工隊伍,嚴禁非法假冒隊伍混入。要把施工隊伍納入礦山內部管理範疇,實行統一培訓、考核、檢查和獎懲,嚴禁轉包。
4.機電設備管理。機電設備產品採購實行招投標制度,保證質量合格,安全可靠。礦山使用的各類機電設備,凡納入安全標誌管理的,必須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煤礦機電設備要按照有關規定配有防爆合格證和煤礦安全標誌,並加強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檢修,確保機電設備保持完好狀態。
5.礦山通風安全管理。地下礦山必須安裝主要通風機,建立和完善機械通風系統。正常生產情況下,主要通風機應連續運轉,如發生故障或需要停機檢查時,立即向有關負責人報告情況,並採取有效應對措施。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落實通風機運轉情況檢查制度,有自動監控和測試功能的主要通風機每2周檢查一次自控系統,不符合相關規定的,立即停產整改,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恢復生產。
6.防治水管理。地下開採礦山企業要健全防治水組織機構,完善相關工作制度,配套礦山排水設備設施,嚴格落實採掘工作面探放水措施。對水文地質情況不清、資料不全的礦山,要依法責令企業立即停產,水害情況未查明前嚴禁實施採掘活動。對水害隱患實行逐級公告公示、掛牌督辦和整改銷號制度,重大水害隱患按照上級有關規定進行掛牌督辦。
(七)強化地下開採礦山屬地監管和行業管理。所有地下開採礦山按照屬地監管原則,建立格線化管理機制,由縣級及以上政府和相關部門實施監管,並向企業派駐安全監督員。不得將地下開採礦山委託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監管。要進一步強化非煤礦山行業管理部門的作用,明確管理職責,指導、幫助企業提高生產管理水平。相關部門要對全市礦用機電市場,特別是礦用機電設備舊貨市場進行整頓規範,依法整治銷售無生產日期、無生產廠家、無質量合格證設備和不合格生產資料行為,嚴防假冒偽劣產品流入生產環節,堅決消除事故隱患。
(八)嚴格基建礦山安全管理。基建礦山要嚴格落實“三同時”審批手續,對基建周期提出明確要求。建設單位要按照設計要求施工,不得隨意延長建設期限,逾期未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轉為正式生產的,依法予以關閉。基建礦山轉入正式生產前,必須完善礦井供電、通風、壓風、排水、提升運輸等生產系統。對於整合後的礦山,要督促企業重新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批手續,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證照後方可投入生產。
(九)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和應急救援工作。要學習借鑑北京市順義區等地建立安全隱患自查自報系統的先進經驗,完善隱患自查自糾制度,明確隱患排查治理主體責任,全面排查礦山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預案五到位。所有礦山企業均要制訂科學、嚴謹、有效的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要建立健全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充足的應急救援物資,礦山企業暫不具備應急救援條件的,要與專業礦山救援隊伍簽訂服務協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要高度重視礦山安全生產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專題研究分析安全生產形勢。認真執行領導幹部下礦井檢查規定,縣級領導幹部每月下礦井檢查一次,及時發現問題,制訂措施,限期整改。市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能明確工作分工,加強業務指導,密切協調配合,並適時抽調人員組成聯合執法組,開展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督查檢查和聯合驗收等工作,確保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落實。
(二)落實監管責任。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市、各縣(市)區、有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逐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要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認真履行礦山安全管理職責。經濟和信息化、公安、國土資源、安監、工商等部門要建立資質證照審批通告制度,實現信息共享,提高監管效能。各級安委會辦公室要強化工作職能,切實擔負起安全生產工作綜合協調和指導職責。要重視加強安全監管機構和執法隊伍建設,定期開展專業培訓,配備必要的裝備設施,切實提高業務素質和監管執法水平。
(三)強化教育監督。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積極發揮新聞媒體輿論監督作用,自覺接受人大、政協監督。要針對各類投資主體開展教育引導工作,指導礦山業主增強安全生產意識,依法經營。要認真做好信訪工作,正確處理被取締、關閉礦山企業善後問題,確保社會穩定。監察部門要加大行政監察力度,依法查處干擾和阻礙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工作開展的違紀案件。
(四)完善管理機制。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設立礦山企業前置審批有關規定,嚴把礦山企業準入關。有效發揮礦山行業協會作用,加強自我監督和管理。各縣(市)區和有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將礦產資源管理納入政府工作目標管理體系,建立違法行為舉報和礦山企業動態巡查制度,健全礦山企業安全生產長效管理機制。實行重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和事故通報制度,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施事故調查和責任追究。在重大、特大事故中負有主要責任的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負責人;在較大事故中負有主要責任的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負責人。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間上級有新政策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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