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2024年3月2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湖南省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若干措施》,並於發布之日起施行。
措施全文
湖南省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若干措施
為切實提升我省礦山本質安全水平,以高水平礦山安全保障全省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和《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生產條例》(國務院令第774號)、《國務院安委會關於防範遏制礦山領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安委〔2024〕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檔案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制定以下措施。
一、堅持系統化治理
(一)嚴格礦山和尾礦庫準入。新建和改擴建後煤礦產能不得低於30萬噸/年。停止新建產能低於90萬噸/年的煤與瓦斯突出、衝擊地壓、水文地質類型極複雜的煤礦。新建煤與瓦斯突出、衝擊地壓、水文地質類型極複雜的煤礦原則上應按採煤、掘進智慧型化設計。各地應嚴格實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部門和所在鄉鎮(街道)參與新建非煤礦山聯合選址制度。新設採礦權的礦產資源勘查應達到規定程度,相鄰礦山生產建設作業範圍最小距離應滿足相關安全規定,普通建築用砂石露天礦山不得以山脊劃界。除符合規定的情形外,新設採礦權範圍不得與已設採礦權垂直投影範圍重疊,可集中開發的同一礦體不得設立2個以上採礦權。礦體埋藏深度小於200米的新建建築石料礦山,原則上不得採用地下開採方式。新建、改擴建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原則上採用充填採礦法,不能採用的應嚴格論證。嚴禁新建“頭頂庫”和“頭頂庫”加高擴容。除以提升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水平為目的的改建以外,禁止在長江幹流岸線3公里範圍內和重要支流岸線1公里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尾礦庫。嚴格控制新建獨立選礦廠尾礦庫。全省尾礦庫數量原則上只減不增。新建四等、五等尾礦庫必須採用一次建壩方式。
(二)嚴格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嚴格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礦山開發沒有進行一次性總體設計的,原則上不得審批安全設施設計。1個採礦權範圍內原則上只能設定1個生產系統,特殊情況應嚴格論證。與煤共(伴)生金屬非金屬礦山應當嚴格按照煤礦安全生產條件及相關設計規範設計。
(三)分類處置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各地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要求排查梳理礦山“三個一批”(關閉退出一批、整合重組一批、升級改造一批)清單,逐一明確完成時限,並報送省安委辦。對列入關閉退出清單礦山企業由屬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逐一依法做出關閉決定,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註銷相關證照,不得再辦理相關證照登記等手續。對長期停工停產、資源枯竭的礦山,災害嚴重且難以有效防治的煤礦,開採價值低、採空區等固有風險大且災害後果嚴重的非煤礦山,無法通過整頓提升或者整合重組達到現有礦山最小開採規模標準的非煤礦山,無法通過整頓提升實現正規開採的非煤露天礦山,積極引導退出。鼓勵市縣政府出台礦山關閉退出獎補措施。
(四)嚴格尾礦庫閉庫銷號和回採利用。對運行到設計最終標高、不再排尾作業、停用超過3年或者沒有生產經營主體的尾礦庫,應當在1年內完成閉庫,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完成閉庫的,應報省應急管理廳同意後方可延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半年。完成閉庫治理的尾礦庫,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告銷號並明確管理單位,不再作為尾礦庫進行使用,不得重新用於排放尾礦。尾礦庫回採應當經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同意並出具治理承諾函。
(五)強化重大災害治理。礦山企業應當採用鑽探、物探、化探相互驗證的方式,常態化開展礦山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全面查明隱蔽致災因素,並實施煤與瓦斯突出、衝擊地壓、水害等重大災害分區管理、超前治理。將煤礦災害等級鑑定納入安全檢測檢驗範圍,及時公示鑑定結果。對發生瓦斯亡人事故、瓦斯涉險事故以及瓦斯高值超限的煤礦必須進行全方位評估,經評估不具備防治能力的,不得恢復生產。對探放水造假、禁採區採掘作業、極端天氣不撤人的,必須按重大事故隱患嚴格處罰。對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采場及排土場邊坡高度大於100米未逐年進行邊坡穩定性分析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採空區體積超過規定未進行穩定性專項評估和治理的、尾礦庫排洪構築物每3年未進行質量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應當責令立即制定安全措施、依法限期整改直至停產整頓。
(六)強化重大隱患排查治理。礦山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自查自改常態化機制。各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至少每月組織開展1次全覆蓋隱患排查,對排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實現台賬化管理,動態清零。技術力量不足的礦山企業,應當聘請專家或者科研院所進行技術指導。全面推行“三查一曝光”,對同類重大事故隱患反覆出現、屢改屢犯、弄虛作假的,依法從重處罰,並追究企業及上級公司主要負責人責任;對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事故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煤礦,依法依規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關閉。
二、堅持標準化治理
(七)按標準健全安全管理機構。涉礦中央駐湘、省屬企業總部和涉礦大中型企業應當配備安全總監。礦山企業必須按規定配齊 “五職”礦長和相關專業專職技術人員,災害嚴重礦山應當按要求配備災害治理專職領導人員、專門機構、專業人員。
(八)按標準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礦山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並落實全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嚴格執行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健全班組管理制度。推廣礦長安全生產考核記分制度,強化礦長履職情況動態管理。強化全員教育培訓與考核,“五職”礦長每年應當接受專門的安全教育培訓。建立完善“兩堂一舍”(職工食堂、澡堂、職工宿舍)等硬體設施,按要求繪製、更新相關圖紙,定期對取得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安全標誌的在用設備設施開展安全可靠性檢驗、檢查。中小型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不得有4個及以上中段同時採礦;煤礦同時生產水平不得超過2個。不得超定員安排人員下井作業。取消井下勞務派遣用工。
(九)規範非煤礦山外包工程管理。非煤礦山企業統一負責外包工程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嚴禁將爆破作業專項外包。金屬非金屬地下基建礦山掘進工程承包單位數量不得超過3家。大中型金屬非金屬地下生產礦山採掘工程承包單位數量不得超過2家,小型金屬非金屬地下生產礦山採掘工程承包單位數量不得超過1家,承包單位嚴禁轉包和分包採掘工程及爆破作業項目。承包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齊項目部安全技術管理人員。
(十)規範礦山基建管理。礦山建設項目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嚴格按照設計施工,不得隨意壓減工期,嚴禁轉包工程和掛靠施工資質。地下礦山基建項目應當優先形成直通地表的兩個安全出口和全負壓通風系統。礦山企業應當在批准的施工期限內完成項目建設,確需延期的必須按程式報批,逾期應當重新履行安全“三同時”手續。在產的非煤礦山同時實施改、擴建基建工程的,嚴禁在基建區域內組織生產。
(十一)推進礦山安全標準化全面達標。礦山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技改煤礦和新建非煤礦山應當按照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進行建設,大型露天礦山應當達到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強化安全標準化動態管理,推動礦山安全標準化達標持續改進。省直相關部門和市縣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並落實礦山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激勵約束機制。
三、堅持智慧型化治理
(十二)推動礦山自動化智慧型化升級改造。督促企業按期實現固定崗位無人值守,推動中小型礦山機械化改造、大型礦山自動化智慧型化改造;災害嚴重礦井、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礦井以及發生煤與瓦斯突出或者高值超限涉險事故的煤礦,必須率先進行智慧型化改造,打造一批自動化智慧型化標桿礦山。
(十三)提升風險監測預警處置能力。強化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遇極端天氣嚴禁人員入井。地下礦山、尾礦庫“頭頂庫”應當建立應急廣播等通信系統,確保應急指令能第一時間傳達至影響範圍內所有人員。加強礦山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風險早期識別和預警預報能力建設,2026年底前全省所有正常生產礦山要實現井下重要場所無視頻不作業,其中正常生產煤礦2024年內要實現井下重要場所無視頻不作業。全面建立入井人員身份唯一性識別系統、提升運輸線上監測系統、雙重預防信息化系統。加強應急預案演練、評估、修訂。每年雨季前地方政府應當組織尾礦庫“頭頂庫”企業與下游居民開展聯合演練。
(十四)提升科技創新支撐能力。要加強關鍵技術和裝備攻關,實施一批礦山安全類重大科技項目。推廣礦山先進技術裝備、及時淘汰落後安全生產工藝技術裝備。加強礦山第三方服務機構監督管理。
四、堅持集團化治理
(十五)推進礦山整合重組。鼓勵大型礦山企業兼併重組和整合技改中小型礦山企業。重點推動同一個礦體分屬2個以上不同開採主體的非煤礦山,生產建設作業範圍最小距離不滿足相關安全規定的非煤礦山,以山脊劃界的普通建築用砂石露天礦山,以及位於礦產資源聚集區、已納入礦產資源整合規劃礦山企業整合重組。
(十六)規範企業集團安全管理。整合重組企業應當統一開採規劃、生產系統和安全管理,發揮集團優勢,嚴格落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實行集團公司領導包保礦山、尾礦庫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礦山負責人包保工作面制度,加強對下屬企業的監督檢查。嚴禁下達超能力生產計畫或者經營指標。
五、堅持法治化治理
(十七)落實地方黨政領導責任。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嚴格落實礦山安全領導責任,配齊配強礦山安全監管人員。礦山安全重點市、縣黨政主要領導要定期研究礦山安全生產工作,深入礦山井下督促檢查。在產在建的中央駐湘企業所屬礦山、省屬煤礦以及采深超800米或者單班下井人數超30人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原則上由屬地市級人民政府領導包保或者市級、縣級人民政府領導共同包保;其他地下礦山(含停產停建),由屬地縣級人民政府領導包保;對尾礦庫嚴格實行市州、縣市區、鄉鎮、行政村、企業“五位一體”包保責任制。
負有包保責任的市級、縣級政府領導應嚴格履行包保責任,督促指導包保企業認真學習貫徹上級及本級黨委和政府關於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組織協調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督促包保企業落實“三個一批”分類處置工作要求;推動包保企業按照“一礦一策”開展機械化、標準化、信息化、智慧型化建設;每年不少於2次深入包保企業開展督導檢查,定期調度掌握包保企業安全生產基本情況;每年至少一次研究解決包保單位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十八)落實礦山安全監管責任。省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涉礦中央駐湘企業總部、涉礦省屬企業總部的日常安全監管;各市州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其他涉礦市州屬企業總部、中央企業所屬礦山、省屬煤礦和重點金屬非金屬礦山(采深超800米或者單班入井超30人的地下礦山、設計邊坡高度超200m的露天礦山、三等及以上尾礦庫和“頭頂庫”)日常安全監管,市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力量不足,確須將省屬煤礦日常安全監管許可權下放縣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的,須經省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審核同意;縣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省、市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負責以外的煤礦和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的日常安全監管。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生態環境、公安等部門應當建立協調聯動機制,共享礦山企業相關信息,推動聯合監管。
(十九)加強停工停產礦山和廢棄礦山安全管控。停工停產整改的礦山應當制定整改方案,限定單班下井人數,同一作業地點控制在10人以內,並向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報告後方可進行整改作業。停產停建礦山須按規定進行復工復產驗收,因監督檢查不力,停工停產期間繼續組織建設生產的,依法嚴肅追究企業及相關責任人責任。對關閉礦山、廢棄礦洞(礦坑)由縣市區或鄉鎮人民政府予以封堵和管理。對停工停產整改煤礦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實施駐礦盯守;對其他停工停產礦山、廢棄礦山,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鄉鎮開展巡查或者駐礦盯守。
(二十)強化礦山監督執法。礦山行業管理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嚴格檢查執法,嚴厲查處重大違法行為,嚴禁以罰代管、罰而不管。推動建立健全礦山安全生產案件移送、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發現涉嫌犯罪的按規定及時移交司法機關;因礦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造成重大事故隱患或者導致重大事故,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公益訴訟案件。各地政府要積極支持配合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湖南局督政查企工作,並落實監督檢查建議。
(二十一)嚴格事故調查處理和警示教育。對較大涉險事故、瞞報謊報重大及以下礦山生產安全事故,視情況提級調查。接到瞞報謊報事故舉報,屬地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組織核查。發生死亡事故的礦山,必須停產整頓,嚴格組織驗收。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的,必須製作警示教育片。因安全生產等自身原因被依法吊銷礦業權的,其相關權益一併滅失。因中介機構弄虛作假導致事故發生的,對責任人員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責任單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2024年,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湖南省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措施》)。為更好的理解和落實《若干措施》,現解讀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2023年9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各地加強組織領導,細化工作措施,研究配套政策,確保礦山安全生產工作各項部署要求落實到位。省委、省政府領導對貫徹落實《意見》專門作出批示。2023年12月,省政府分管領導主持召開全省礦山安全生產現場會,進一步全面貫徹落實中辦國辦《意見》,並提出了礦山“五化治理”要求(系統化治理、標準化治理、智慧型化治理、集團化治理、法治化治理),部署安排省應急管理廳、省自然資源廳、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湖南局結合中辦國辦《意見》,抓緊研究制定“五化治理”具體工作措施。
二、起草過程
在研究起草過程中,2024年1月17日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印發《關於防範遏制礦山領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硬措施》(以下簡稱《硬措施》),1月24日國務院公布《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省應急管理廳牽頭組建的文稿起草專班認真領會省領導批示精神,深入研究《意見》、《硬措施》、《煤礦安全生產條例》具體內容,研究制訂了《湖南省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若干措施》(徵求意見稿),並徵求了各市州和省直相關部門、中省相關企業的意見。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措施(送審稿)》。2024年3月13日,省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
三、主要內容
《若干措施》圍繞礦山“五化治理”總體要求,結合湖南礦山實際,全面貫徹落實《意見》及《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硬措施》。《若干措施》共5個部分21條,從堅持系統化治理、堅持標準化治理、堅持智慧型化治理、堅持集團化治理、堅持法治化治理等5個方面,對礦山安全生產提出明確的措施要求,推動全省礦山減量提質、強基固本,提升礦山本質安全水平。
(一)堅持系統化治理。該部分共6條,從嚴格礦山和尾礦庫準入、嚴格行政許可、分類處置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嚴格尾礦庫閉庫銷號和回採利用、強化重大災害治理、強化重大隱患排查治理等方面強化源頭管控和系統化治理,推動全省礦山關閉退出一批、整合重組一批、升級改造一批,促進全省礦山減量提質,全力推進礦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
(二)堅持標準化治理。該部分共5條,從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規範非煤礦山外包工程管理和基建管理、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全面達標等方面,對標國家有關礦山安全標準規範和《意見》、《硬措施》新要求,著力提升礦山企業安全管理水平。
(三)堅持智慧型化治理。該部分共3條,從推動礦山自動化智慧型化升級改造、推進礦山信息化建設、加強關鍵技術和裝備攻關等方面,明確礦山智慧型化建設方向,要求企業按期實現固定崗位無人值守,中小型礦山推動機械化改造,大型礦山推進自動化智慧型化改造,加強礦山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風險早期識別和預警預報能力建設,2026年底前全省所有正常生產礦山要實現井下重要場所無視頻不作業,全面建立入井人員身份唯一性系統、提升運輸線上監測系統、雙重預防信息化系統,提升礦山風險監測預警處置能力和科技創新支撐能力。
(四)堅持集團化治理。該部分2條,從推動礦山整合重組、明確重點整合對象、規範企業集團安全管理等方面,促進礦山開採規模化、生產經營集約化、安全管理科學化。鼓勵大型礦山企業兼併重組和整合技改中小型礦山企業;要求企業集團公司實行領導包保礦山、尾礦庫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礦山負責人包保工作面制度,加強對下屬企業的監督檢查,嚴禁下達超能力生產計畫或者經營指標,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五)堅持法制化治理。該部分共5條,首先從落實地方黨政領導安全生產責任方面,對地下礦山、尾礦庫實行市級、縣級政府領導包保制度,並明確了市級、縣級政府領導包保責任。其次,堅持明責知責、履責盡責,按照分級分類原則,明確省市縣三級礦山安全監管執法管轄許可權,明確礦山和尾礦庫日常監管主體。再次,對停工停產礦山和廢棄礦山明確了監控責任和措施要求,對礦山行業管理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提出了強化礦山監督執法和嚴查嚴處的要求,強調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協調聯動機制,共享礦山企業相關信息,推動聯合監管。
《若干措施》中除《意見》和《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硬措施》已有規定的之外,主要增加了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近年來國家部委、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和省有關部門檔案制度中明確要求落實的措施。二是根據我省礦山安全生產實際,對《意見》有關措施進行細化和補充,如明確政府領導包保責任、梳理“三個一批”任務清單等,以指導各地嚴格落實包保責任,對照做好礦山分類處置等工作。
四、主要特點
(一)《若干措施》具有全面性。聚焦礦山安全生產“一件事”全環節、全鏈條、全過程,從安全準入、隱蔽致災因素普查、超前治災、風險隱患、基層基礎、科技賦能、監督管理等各個重點環節作出了規定。《若干措施》提出“五化治理”中除《意見》和《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硬措施》已有規定的之外,還有近年來國家部委、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和省有關部門檔案制度中明確要求落實的措施,也有結合我省礦山安全生產實際、對《意見》有關措施的細化和補充。
(二)《若干措施》具有前瞻性。機械化、自動化、智慧型化是礦山企業實現本質安全的必由之路,是礦山企業實現高質量發展的必由之路。《若干措施》提出,對中小型礦山,重點是實施機械化改造:對大型礦山重點是實施自動化、智慧型化升級改造。對災害嚴重礦井、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礦井以及發生煤與瓦斯突出或者高值超限涉險事故的煤礦必須率先進行智慧型化改造。
(三)《若干措施》具有剛硬性。直擊主要矛盾、關鍵問題、突出短板,將《硬措施》相關內容融入《若干措施》文稿各部分,明確礦山企業必須達到的辦礦條件,監督管理必須履行的職責,確保《若干措施》的剛性執行。
(四)《若干措施》具有系統性。立足於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謀劃、整體性推進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統籌政府與企業、部門與部門、煤礦與非煤、當前與長遠、治標與治本,對“人、機、環、管”各個重點環節作出了全方位、全過程的制度性安排,著力推動礦山向本質安全邁進。
(五)《若干措施》具有操作性。《若干措施》系統部署了5個方面21項重要舉措,條條舉措都是“紅線意識”的細化、實化、具體化,拿起來就可以使用,具有很強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