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深化煤礦安全生產大檢查的通知

根據《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切實加強歲末年初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安委辦明電〔2016〕13號)和《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重慶市永川區金山溝煤礦“10·31”瓦斯爆炸事故的通報》(安委辦明電〔2016〕14號)要求,現就深化煤礦安全生產大檢查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關於深化煤礦安全生產大檢查的通知
安監總煤監〔2016〕115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
根據《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切實加強歲末年初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安委辦明電〔2016〕13號)和《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重慶市永川區金山溝煤礦“10·31”瓦斯爆炸事故的通報》(安委辦明電〔2016〕14號)要求,現就深化煤礦安全生產大檢查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各地區、各部門要深刻吸取重慶市永川區金山溝煤礦“10·31”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訓,清醒認識當前煤礦安全生產面臨的嚴峻形勢,結合轄區煤礦實際狀況,深入開展煤礦安全生產大檢查。要精心組織,統籌安排,調動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以及其他力量,對轄區內所有煤礦(包括已經停產停工煤礦)進行全面排查,除了正常檢查外,還要採取突擊檢查、隨機抽查、暗查暗訪等方式,確保本次大檢查取得實實在在效果。這次大檢查重點檢查以下8個方面內容,凡是煤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從嚴從快查處。
一、查煤礦超層越界。凡是煤礦存在超層越界違法開採的,要立即停產整頓,並依法移送國土資源部門處理。
二、查煤礦復產復工驗收。未嚴格履行驗收程式和標準、未經復產復工驗收批准擅自恢復生產建設的,要立即停產、停工整頓;凡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未經批准擅自恢復生產建設的,必須依法予以關閉。
三、查淘汰退出情況。已列入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方案應淘汰退出煤礦仍在生產的,違規設立“過渡期”“回撤期”的,要立即停止生產、淘汰退出,並及時公告。對確需回撤設備的,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落實監管責任人,並按照管轄歸屬報縣級以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批准,防止以回撤設備名義突擊生產。
四、查“六大系統”。礦井“六大系統”特別是安全監控系統、人員位置監測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要立即停產整頓。
五、查採煤工藝和方法。採用以掘代采等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採煤方法、工藝的,要立即停產整頓。
六、查超能力生產等情況。生產煤礦未按照公告、公示生產能力組織生產的,月產量超過核定(設計)生產能力10%的,礦井開拓、準備、回採和安全煤量不平衡,採掘接續緊張,存在“剃頭下山”開採的,抽采瓦斯不達標的,要立即停產整頓。
七、查通風系統。礦井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合理,用風地點風量不滿足要求的,要立即停產整頓。
八、查安全生產投入。煤礦企業不能保證安全生產投入,存在《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加強煤礦安全生產投入監管監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監監察〔2016〕20號)明確的9種情形的,要立即停產整頓。
對被責令停產整頓或者發現不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持證條件的煤礦,要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對被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經整改仍達不到持證條件的煤礦,要依法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對安全生產許可證期滿未申請延期的煤礦,要依法註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要將責令停產整頓和暫扣、吊銷、註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礦的情況同時告知國土資源、工商管理、公安、供電等有關部門和煤礦所在地人民政府,落實停供爆炸物品、限量供電等措施。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擅自從事生產的、經停產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要依法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對違法違規生產建設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機關,不得“以罰代刑”。
請各產煤省(區、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牽頭,各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土資源部門和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配合,共同搞好這次煤礦安全生產大檢查。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於2017年1月25日前形成煤礦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情況總結報告、填寫附表(見附屬檔案),及時報送國家煤礦安監局。
聯繫人及電話:蔡穩成;
電子信箱:
附屬檔案:
1.煤礦安全生產大檢查情況表
2.煤礦安全生產大檢查行政執法情況表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2016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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