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機關信息公開辦法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機關信息公開辦法

2014年3月28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以安監總廳宣教〔2014〕28號印發《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機關信息公開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公開範圍、主動公開信息的方式、依申請公開信息的程式、監督、附則6部分17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3年3月26日發布的《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機關信息公開辦法》(安監總廳〔2013〕34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機關信息公開辦法
  • 發布單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 發布文號:〔2014〕28號
  • 發布日期:2014年3月28日
通知,辦法,一、總則,二、公開範圍,三、主動公開信息的方式,四、依申請公開信息的程式,五、監督,六、附則,

通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總局機關信息公開辦法的通知
安監總廳宣教〔2014〕28號
總局和煤礦安監局機關各司局、應急指揮中心,檔案館、機關服務中心、通信信息中心:
現將《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機關信息公開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4年3月28日

辦法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機關信息公開辦法

一、總則

(一)為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安全生產信息,依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信息公開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6號),結合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總局,含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於總局依法主動向社會公眾或者依申請向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開信息的活動。
(三)人事司(宣傳教育辦公室)(以下簡稱宣教辦)是總局信息公開工作的業務主管司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總局信息公開工作。
各司局負責在本司局職責範圍內開展信息公開工作,主動公開有關信息,出具本司局承辦的信息公開申請答覆意見,配合宣教辦開展信息公開相關工作。
(四)總局保密委員會是總局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的主管機構,負責指導、協調信息公開工作中保密審查事宜,審定重大信息公開保密事項;各司局主要負責人及其指定的定密人員具體負責本司局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工作。
(五)監察部駐總局監察局負責對總局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公開範圍

(六)各司局應當在職責許可權範圍內,按照《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信息公開辦法》確定的主動公開範圍,向社會主動公開相關信息。
(七)除《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信息公開辦法》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總局申請獲取相關信息。
(八)各司局在製作生成信息時,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信息公開辦法》、《安全監管總局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安監總廳〔2009〕82號)等相關保密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明確信息的公開屬性(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者不予公開),並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式。涉及內部資料、機要保密以及其他相關重要信息,須依照相關規定嚴格管理。

三、主動公開信息的方式

(九)總局主動公開的信息,主要通過總局政府網予以公開,同時輔以以下一種或者多種形式:
1.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公告;
2.新聞發布會或者其他相關會議;
3.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和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等新媒體;
4.適合信息公開的其他方式。
總局檔案館(北京市朝陽區北苑路32號平安嘉苑安全大廈3層307房間)設立主動公開信息免費查閱點,並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信息。

四、依申請公開信息的程式

(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辦法向總局申請獲取信息時,應當按照“一事一申請”的原則填寫《信息公開申請表》,向宣教辦提出申請。
申請人可以通過總局政府網站的政府信息公開欄目中“申請公開”功能線上提出信息公開申請;也可以下載列印並填寫申請表,通過郵寄(傳真)或現場提交方式提出申請。申請人通過郵寄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在信封右下角註明“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信息公開申請表》包括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
2.申請公開信息的內容描述;
3.申請公開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請公開信息的用途;
5.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申請時間。
採用書面或電子文本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到宣教辦現場提出口頭申請,由宣教辦代為填寫《信息公開申請表》,並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十一)宣教辦收到《信息公開申請表》後,應當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並在收到申請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申請登記回執;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十二)宣教辦受理信息公開申請後,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轉送相關司局提出答覆意見。
總局受理的信息公開申請,應當自收到《信息公開申請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不能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的,經宣教辦負責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答覆期限,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獲取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答覆期限內。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答覆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礙消除後,期限恢復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
(十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總局提出的信息更正申請,比照信息公開申請辦理程式辦理。
(十四)宣教辦應當依據業務司局提供的答覆意見,按照申請人在《信息公開申請表》中註明的提供方式,向申請人出具《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理結果告知書》進行答覆。

五、監督

(十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總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監察部駐總局監察局舉報。舉報查實的,應當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依紀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總局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六、附則

(十六)本辦法由宣教辦負責解釋。
(十七)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3年3月26日發布的《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機關信息公開辦法》(安監總廳〔2013〕3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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